文章全文:

中央批准“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关于在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干部中进行肃反斗争的意见”
1956.04.29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中央批准“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关于在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干部中进行肃反斗争的意见”,现发给你们,望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中央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关于在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干部中进行肃反斗争的意见


为了肃清暗藏在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同时又要使运动健康地发展,对于这些机关干部中的肃反斗争,特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应该普遍进行肃反斗争,以便经过这次斗争,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警惕性,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清查出来。但是,必须肯定,这些机关的干部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几)是好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也只占百分之五左右。

百分之五左右的对象是:1、参加或被收买为国民党特务机关或帝国主义间谍组织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和其他进行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2、历史上有严重罪行(破坏革命组织、屠杀人民等)和民愤,又未立过功、未作过交代、长期隐瞒的反革命分子。3、招谣撞骗、为非作歹、严重违法乱纪的坏分子等。对于以上这些分子,必须经过肃反斗争彻底查清,依法处理。

(二)以下几种人,不应该作为肃反斗争的对象:

(1)对于在解放前参加过特务组织、进行过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如果在解放后没有活动并且已经基本上交代过的,不应该再加追究,不要列为斗争对象。

(2)对于起义人士或者在解放前参加过民主运动的人,如果有历史罪行,只要本人已经基本交代,应该本“既往不咎”的原则,不算旧帐,不列为斗争对象。

(3)对于思想反动,对党不满,发牢骚、讲怪话的人,不能视同反革命分子,不能列为斗争对象。

(4)对于只是社会关系复杂和反革命分子有过联系,但是没有发现他们有反革命活动的人,只能通过调查研究的长达审查,去查清他们的问题,不能视同反革命分子,不能列为斗争对象。

(三)由于各地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的干部人数少,政治情况比较复杂,又是统一战线性质,党的力量一般很薄弱或比较薄弱,在这些机关中进行肃反斗争除了应该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外,还必须采取更加稳妥和慎重的做法。

首先,要充分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坦白检举的材料,要加以研究和查证,根据查证属实的材料进行反复排队,确定肃反斗争对象。在研究材料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宗派斗争和私人报复、陷害等行为。

2、学习文件,交代政策,解除顾虑,进行充分的思想动员,号召坦白检举。但是坦白检举均只向领导上指定的人员个别交代,不在会议上进行。

3、组织领导小组和积极分子的队伍,并且在领导骨干和积极分子中反复进行政策教育。

做好了以上准备工作的地方,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的五人小组批准,才可以开展肃反斗争。未作好这些准备工作或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充分的地方,应该继续进行准备。

其次,要注意斗争方式。在这些机关中,主要应该采取专案审查和“和平谈判”的斗争方式。对于证据确凿而本人又不作交代的反革命分子,才可以组织小组斗争。小组斗争的目的主要是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恶,提高群众觉悟。而不要完全依靠小组斗争来清查反革命分子。如果自动坦白的,可以不进行小组斗争。如果在小组斗争中,愿意坦白交代的,就应该适可而止,转入专案审查。对于牵涉到高级民主人士的案件或牵涉较多人而不宜公开斗争的案件,都应该采取专案审查,不要组织小组斗争。要善于运用“和平谈判”的方法来瓦解敌人,争取起义。

再其次,要做好甄别定案工作。甄别定案,必须实事求是。经过查对确实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才可以依法处理。如果还有某些重要情节一时查不清楚,应该将能做结论的部分做出结论,其余部分予以保留,继续调查。如果经过小组斗争查证后不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应该向本人加以解释,并且在小组中宣布去掉帽子。

(四)在上述机关担任实际工作的高级民主人士和上层代表人物(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自治区级人民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委员、工商联委员和民族、宗教、华侨等上层代表人物),如果发现他们有现行的反革命活动,一律不在机关中追查,而由统战部协同公安部门个别处理。除了参加领导小组的人以外,不要他们参加各该机关内的肃反斗争。

(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干部情况很不相同,各机关对肃反斗争的准备工作也不同,并且有些地方已经发动过肃反斗争。因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已经进行过肃反斗争(经过坦白检举和小组斗争)的机关,不再发动肃反斗争。但是,对于已经经过小组斗争的对象,要认真审查清楚,做出结论。

(2)已经开始进行肃反斗争中途停止的机关,应该仔细研究材料,重新排队,如果没有发现新的有重大的反革命嫌疑分子,即不再发动肃反斗争,对于已经经过小组斗争的反革命嫌疑分子,应该认真审查清楚,做出结论。如果仍有重大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估计可以查明究竟的,应该在做好准备工作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和平谈判”或者经过小组斗争的方式查究清楚。

(3)个别机关如果人数很少,内部比较单纯,又没有掌握反革命分子的材料,并且已经组织过肃反学习的,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的五人小组批准,可不进行肃反斗争,而在审查干部工作中查清机关人员的政治情况。如果发现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由统战部商请公安部门个别处理。

(4)需要进行肃反斗争,但是只进行了肃反学习而没有进行肃反斗争的机关,应该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发动肃反斗争。

上述各机关干部中的肃反斗争,应该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上结束。个别地方或个别机关,如果因特殊情况今年不能结束的,可延长到明年上半年内结束。

(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干部中的肃反斗争,应该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五人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统战部门分工负责,凡是有关肃反斗争的计划、捕人或其他重大问题,均须报请五人小组批准。对外一般可由政协出面,组织包括统战部负责人和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的党外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上述机关的肃反斗争。在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以经过审查的党、团员干部(应该包括适当数量的公安部门干部)为主,并吸收可靠的进步分子组成。在各个机关也可以成立领导小组,在政协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各该机关的肃反斗争。各机关的肃反斗争计划、斗争对象等必须经过政协的领导小组批准,并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肃反斗争进展的情况。

(七)上述意见,同时适用于重要的省辖市,各城市的同业公会和县(市)人民政协、工商联机关的肃反斗争。进行的时间和方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照上述精神,自行规定。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