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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十人小组转发四川省委五人小组“关于公判处理11名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报告”
1956.05.00


中央十人小组批语:


现将四川省委批转省委五人小组关于公判处理11名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报告,转发你们参考。从他们的经验证明,在公判处理前,对选择的案件材料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和鉴定,根据确实证据,实事求是地做出正确的书面结论,才能免于被动,四川省在这次公开审判前由于工作做的不够细致,有的直到开庭前3天法院将检查诉书付本交给被告后才发现主要罪恶证据不确实,因此不得不推迟开庭时间。有的在开庭之后又发现有的检举材料未加查证,罪恶事实不确,不得不当庭撤销。这种现象各地在专案工作和甄别定案工作中必须引起注意。

从四川省公开审判处理的结果来看,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处理是具体体现党的肃反政策,分化瓦解人的一个有效方法,各地可以仿行。


中共四川省委批语:


省委同意省委五人小组关于公判处理11名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报告。这是肃反工作到了甄别定案阶段,有一些案件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判处的。

为着更好的体现党的镇反政策,以配合开展政治攻势,有力的分化瓦解敌人,推动专案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斗争,认真选好典型,完全按法律手续分批判处一些重大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但目前尚有部分干部对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或习惯于党内处理问题的方式,因而个别地区发生了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混乱现象,必须纠正。

现将这个报告印发各地,望能参照仿行。并请中央十人小组审查。


附:


四川省委五人小组关于公判处理11名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报告


根据中央十人小组一月会议精神,为了全面体现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结合当前国内外有利形势,开展政治攻势,达到进一步分化瓦解敌人,争取起义,推动专案斗争向前发展的目的。我们从省级直属机关及成都市机关中已经甄别定案的案件内,选择了11个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判处理,省委指示,事先必须做好准备工作,省委五人小组又反复做了研究,从3月初即召开了省、市各大口及公安、检察、法院和报社等有关机关负责人会议,说明和讨论了这次公判处理的目的及其重大意义,研究了选择典型案件的条件,审判中的政策法律手续、法庭上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公判处理后宣传报导和开展政治攻势等问题。随即在各级骨干积极分子中从上而下地进行深入动员工作,并且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和群众商量的办法(即先由各基层单位五人小组初选,再由大口审查,最后由省委五人小组决定),层层选择典型,审查对证材料,经过省委五人小组讨论决定典型案件,和确定处理原则后,即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办好法律手续。在这一切准备工作成熟后,又经过省委五人小组最后审查决定于3月26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成都市检察院分别依法进行了判决与处理。(由检察院宣布宽大处理不予起诉的6名,由法院从宽判处的3名,从严判处的2名)。参加这次公判旁听的有省、市机关的负责同志、专案小组干部及各地(市)委五人小组前来参加专案会议的同志等,共约400余人。3月28日四川日报发表了消息与社论,同时通知省、专区(市)所有进行肃反运动的单位组织座谈讨论,并结合学习“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暂行规定”。在座谈讨论过程中,各单位针对各种不同的思想情况,进一步全面宣传党的肃反政策,进行思想政治瓦解工作,采用学习文件,个别谈话,思想漫谈,“和平谈判”“劝降”等各种方式,以便争取起义。目前还在学习文件,座谈讨论中,根据初步反映的情况看,证明这种作法基本上是成功的,效果是良好的。

首先,表现在通过这次审判处理,全面体现政策后,使犯罪分子在证据确凿下低头认罪,便被从宽处理的人心悦诚服,当庭感激党的伟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而有力地分化瓦解了敌人,不少重点分子在党的政策感召之下,主动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据省级财贸等7个大口和内江、自贡市等五个专区(市)不完全的统计,即有229个重点分子交代或表示愿意交代自己的问题,如省公路局重点分子陈立培交代了中统特务问题。成都市重点分子戴枫交代了青年党分党部付主席的反动身份。森工局刘黎杰交代了反动党团骨干身份和罪恶活动;有的过去一直抗拒,这次也表示要交代或已开始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省供销社朱琦于解放初期,曾谋杀了一户贫农4口人的血债案,一直是抗拒交代的。现在已初步交代了参与策划和安排谋杀等活动,并交代了过去通匪、窝匪和坐地分赃的罪行,第2设计分院重点分子贺学规,一直拒不坦白自己的问题,现在开始交代出两条血债,还有不少的重点分子补充和肯定了过去交代的问题。省粮食厅重点分子张沛明,过去始终狡辩自己不是参加中统组织,现在肯定了参加中统并交代了具体的情节,日特嫌疑分子胡广元(工程师)交代他在哈尔滨与日特西夏有联系,并提供了沈阳铁路分局局长苏联专家被暗杀案的线索。此外,通过这次公判处理,还稳定了那些问题不很严重或虽严重但已交代清楚而思想仍有顾虑的重点分子的情绪。各专区、县的重点分子震动亦大,不少的重点分子反映:“错过此渡、没有好舟”,表示愿意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自贡市张智澄交代出,过去在武汉大学时打击过郭沫若等的罪恶活动。乐山龚楷自动交代出解放前夕,曾率领2个谍报员在南川等县调查我军情况并任谍报组长等问题。乐山、旺苍在组织干部学习讨论后,即有2个重点分子在主动交出了2支手枪、子弹6发。

其次,通过这次公判处理及座谈讨论,具体生动地教育和提高了肃反骨干积极分子的政策水平和法治观念,使他们进一步认识了党的“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是分化瓦解和打击敌人的最有力的武器。并且普遍检查批判了过去对政策的各种错误认识及忽视国家法律严肃性的糊涂观念。特别是通过公判处理,使专案干部进一步认识到:在结案定案时,一定要抱“实事求是”的态度,结论材料一定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不然就“上不了法庭”,“经不起辩驳”、“下不了台”。而且不少单位与不少专案干部表示,过去定的案件有些还需要进行复查,有的主动向领导机关要回原已定案的结论,继续进行查证工作。有力地推动和提高了专案斗争及甄别定案的开展和质量。

第三,通过这次公判处理,教育了群众,提高了觉悟,报纸公布后,广大机关干部,普遍反映党真是“正确、英明”,“气魂伟大”,“怎么说就怎么做”“党的政策硬是好,不冤枉1个好人,也不会放走1个反革命”。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也提高了认识,解除了顾虑,有的也补充交代了一些问题。

我们对这次公判处理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是保证搞好公判处理的重要关键。经验证明,只有在事前严格细致的审查材料,审慎而正确的选择典型,并妥善地量刑与及时掌握审判对象的思想情况,才能作好这项工作。

1、在选择处理对象时,必须注意找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才能鲜明而全面地体现党的政策。首先应该注意选择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分子(如军统、中统、杂特、反动党团骨干、日伪汉奸、血债分子及历史的与现行活动的等)。其次还要注意选择在运动中抱有各种态度的分子(如自动坦白、经过斗争坦白,有立功表现或立大功的,以及抗拒坦白的等)。才能全面体现党的政策。但对那些血债累累,罪恶民愤很大,当地政府或群众要求押回处理,及主要问题与罪恶在过去已基本作了交代与处理的分子,这次运动虽然又交代揭发出某些新的问题,一般不宜在这次作为典型。同时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动员和自下而上的研究,充分征求原单位肃反骨干积极分子的意见,这样使领导与群众的认识一致,就能更正确的选择典型。

2、必须作到材料真实,证据确凿。首先要反复细致地审查材料证据,特别应审查材料证据的来源和取得材料的方法,从而审查材料的可靠程度。如我们原选择被判无期徒刑的反革命分子谢富善,原认为证据很充分,而未严格审查证据来源和获得的方法,直到开庭前3天,法院将检察院起诉书付本交给被告后,始发现在几个主要罪恶事实上,证据有问题,结果不得不推迟开庭时间,另行选择典型。同时,还必须注意详细审查材料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似是而非的分析判断,或群众一般性的检举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特别是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而检举材料相互之间在事实上矛盾的,不宜作为证据。如这次在处理蓝兴国的案件中,有一条罪状是:蓝在解放初期,曾以枪资匪,进行暴乱。在预审过程中,蓝仅承认其中有1支枪曾借给土匪,而预审机关即认定了这一条罪恶。在公判时,被告却提出:他家中确实有1支枪,并借给土匪,但他本人不知道,是他母亲借出的,不能作为他的罪恶。因为我们所掌握的检举材料,很不具体,又未说明材料来源,因此,使我们不得不当庭撤销这一罪状。

在我们佔有材料及证据中,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是绝大部份调查材料上都有当地公安机关或党委部门签注的“仅供参考”的字样,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我们对此问题采取了3个办法解决:

第一、凡有两件以上的材料,证明事实可靠者,虽然签有“仅供参考”的意见,可由法律机关加以“认定”,或在不损坏证据的前提下,将签注意见裁掉;

第二、如只有一个证据材料,经分析研究尚属可靠,且签注有“仅考参考”者,必须找旁证加以充实;

第三、今后凡外出调查,仍需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党委签注意见,但一律不要在原件上签注。

3、量刑要恰当。因为典型公判处理,是为了以具体事例,全面体现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体现坦白从宽的方面,因此在选择典型时,必须注意考虑到每个案犯的具体罪恶,坦白态度,是否立功,与量刑问题等。我们掌握的原则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多于从宽处理的,从宽处理的多于从严处理的,从严处理的只要有两三个就够了。但仅有从宽而无从严的也是不好的,不能达到全面体现党的政策的目的。

此外,在起诉书付本交给被告后,及时掌握被告的思想变化情况,了解其在法庭上可能提出些什么问题,以免上了法庭,使我们陷于被动。

(二)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仅具体地检查了甄别定案的质量和调查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教育提高干部,加强工作责任心与法治观念,还可以使我们主动,不犯错误。但部分同志认为“这样太麻烦了”,“这样会拖长了时间”以及怕“重新审查案件”等等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必须教育干部懂得这是国家的法治,必须严肃遵守执行。

(三)为了巩固公判处理的成果,达到分化瓦解敌人的预期目的,除作好报纸的宣传报导工作外,还必须通过适当方式,教育专业干部,使他们明确认识公判处理的目的和意义,从而积极做好对敌人的政治瓦解工作。同时,还要事先正在审查的专案对象进行排队和分析研究,以便在消息公布后,适时地组织学习,进行政治攻心,以分化瓦解敌人,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敌人起义。但应注意防止骨干积极分子中,可能产生的急躁情绪,以免重犯运动初期“逼供信”的错误。

(四)要搞好公判处理,必须首长负责,亲自动手。从审查材料,选择典型,一直到开庭审判,宣传报导及公判后向政治攻势等均应由首长负责,亲自动手。这样就能及时地解决各种困难,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如王伯英案件,原党内确定判处徒刑6年,但在审判时,王犯在法庭上低头认罪,痛哭流涕,表示悔改,群众议论纷纷,认为“应当从宽处理”,如仍按原预期处理要求,就显得不够恰当,由于五人小组和政法党组的负责同志都在场,因此在合议时,及时地得到了领导的指示,改变原判处徒刑6年的意见为3年,正确的判处了这件案子。这使群众和犯人对党处理问题的实事求是精神,和掌握运用政策法律的合情合理的态度,都获得极大的良好影响。

在这次公判处理中,由于我们缺乏经验,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主要是公判处理后,我们虽然布置了各单位学习讨论,趁机展开一个有力的政治攻势,以分化瓦解敌人,但由于检查不够,督促不紧,加之某些单位的领导同志对此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很好的抓起来,因之这些单位就远不如其他单位取得应有的效果。这是值得今后注意改正的。

以上妥否,请示。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