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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十人小组摘转上海市委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1956.06.00


中央十人小组批语:


现将上海市委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查工作的情况报告”中的一节摘要转发给你们参考。望各级五人小组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及时检查和改进调查工作的方法,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运动转入县区、厂矿等基层单位之后,加强调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对于保障运动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

关于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问题,我们觉得专案、专题专人调查的办法最好,必要时可以组织临时的调查组到一定的地方去完成一定的调查任务,长驻调查组、调查站的办法则一般不宜采用,以免使调查工作与现实斗争脱节,浪费人力、物力,达不到调查工作的目的。

向在押罪犯调查材料,一般应当经由法院或公安部门进行,尽量不由调查人员直接提审人犯,以免影响侦讯工作和防制犯人借机乱供,诬陷好人。


附:


上海市委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查工作的情况报告”中的一节


通过这一时期的调查工作,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领导上也开始摸索到了调查工作的一些规律,积累了若干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

(1)领导重视,加强具体指导是做好调查工作的关键。第一批单位是在材料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匆促地发动了小组斗争,调查和核实工作都做得很差。第二批单位对调查工作虽已较前重视,但由于具体指导差,对过去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也没有很好总结和教育干部,因此,不少单位仍然重复过去的缺点,致化费人力、物力很大,而调查工作质量很低。为了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领导上应做到:1、挑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力能胜任的干部担任调查工作。在准备阶段时,应集中主要力量进行外调。2、对外调干部进行必要的训练,向外调干部交代清楚调查工作的意义、目的、工作方法等;交流外调工作经验教训;教育干部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反对主观主义、偏听偏信、粗枝大叶和马虎草率。3、领导要亲自掌握重要案件,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领导,对每一个需要进行外调的案件,都应从头至尾参加分析研究。在外调前,应向外调的干部指出问题的关键,调查的方法。外调回来后,对所得的材料要亲自参与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2)调查前必须充分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由于调查前缺乏必要的研究分析和周密的计划,不管问题的性质、轻重大小,有关系就找,有线索就跑,不明关键,不分主次,盲目地进行外调,因而干部满天飞,化钱多,重复多,收获小。据邑庙区统计,在848次调查中,有40%是找不到人或不了解情况的。上海医药站调查重点分子杨鸿杰的问题,前后共达150余次,跑了2万多里路,走遍全国各大城市,化了800多元车钱,调查结果只核实了早已交代了国民党区分部委员的身份,参加中统问题没有查到,现行问题还没有开始调查。

经验证明:要又好、又快、又省地完成外调工作,减少和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分析研究材料,做到全面透彻的熟悉案情。只有熟悉了案情,才有可能随时发现问题,就地深入弄清问题,因此,外调人员必须做到熟悉:(1)重点分子的简历;(2)案件的性质、情节,问题的关键,那些是主要线索,那些是一般线索,材料来源及可靠程度;(3)证明人与重点分子的关系,政治上的可靠程度等等。

2、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拟定周密的调查计划。根据重点分子的问题,找出应该调查的线索,分清主次、明确关键,提出调查要求,调查方法,并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查计划还应经过领导上审核批准。

3、做好各项事务上的准备工作,如排好调查路线,办好介绍信手续,准备好必要的路费、油粮票,规定好联系办法等等。

(3)采取正确有效的调查方法。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经验,外调工作中,较普遍地是调查多,研究少,枝节情况多,可靠证据少,调查与研究工作互相脱节。部分干部在调查中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听坏不听好,甚至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市工联调查专案对象卜某的问题就是这样,外调干部听说卜在前法国巡捕房车务处工作时,职位很高,就认为是车务处的“主任”。小组长在回/汇报时发觉法捕房内根本没有主任的职别,将错就错,把“主任”改成了“副处长”,实际上人只是法捕房的一般翻译。

根据现有经验,采用以下的调查方法,收获较大:

1、调查与研究密切结合,坚持边调查、边研究、边核实的原则,把正反面材料查证核实。在具体工作上要做到“三靠”“四勤”。“三靠”是:一要依靠群众;二要依靠当地组织;三要依靠公安机关。“四勤”是:一要“脑勤”——多动脑筋,多分析研究;二要“口勤”——不懂要问,追根究底;三要“腿勤”——该跑的地方都要跑到,不马虎、不偷懒;四要“手勤”——随时记录,随时整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深入细致,彻底弄清问题。

2、根据证明人的不同情况特点,及其与重点分子的不同关求,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1)向没有问题的党团员干部调查,可以正面的提出问题。(2)向同案人了解,事先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谈话方式要策略,要从侧面来进行调查,不要正面来进行调查,不要正面暴露我们的意图。(3)向在押案犯调查,要区别已否判刑,问题是否牵连本身,以及案犯的思想情况,认罪的态度,斗智的能力等,遵循管理机关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协助来进行调查。(4)向被害人作调查时,必须了解案情性质,被害人的思想情况等,针对被害人不同的思想顾虑进行启发教育,并防止被害人由于激于义愤而有意无意的扩大事实。(5)经过社会群众调查,也必须根据他们的成份、职业、政治态度等各种不同的情况,通过有关部门采用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各种灵活的方式,进行正面或侧面的调查。

3、对调查所得的材料要认真整理,去伪存真,分清主次,分类登记,防止丢失和泄密。

4、关于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问题。我们认为分地区设立长驻外地的调查组,按线索分工调查的方法,虽然便于加强对调查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但易使案情分割,不易搞清问题,尤其随着斗争的深入开展,对调查工作的要求也跟着提高,这种方法很难满足斗争需要。因此,本市一些单位原在外地常设的外调组,已陆续撤销了,而采用专案专题专人调查的办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案情集中,便于调查人员分析研究和掌握全部案情,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就地弄清,从而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做到又好、又快。对路程较远的地方可以组织2-3个干部成立临时调查组,以便互相研究,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在干部少而调查材料多的情况下,以重要材料为主。

当前调查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领导上对外调工作缺乏具体领导,过去的经验教训没有很好总结,教育提高干部,因此不少单位里仍然重复着过去的缺点,调查工作质量低,跟不上运动发展的需要。同时对如何发现和调查现行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缺少办法,因而有的干部还迫查现行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打算做以下几件工作:

(1)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经验教训,教育提高干部,同时强调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调查工作,加强具体指导。

(2)组织质量较强的干部调查现行的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材料。这一方面各单位已创造了一些经验,如:(1)充分发动群众,特别是落后群众,揭露有关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材料,找出其活动线索;(2)以档案中,案犯口供中,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政治事故中,搜集材料,查证核实,取得证据;(3)发动政治攻势,争取起义;(4)与专门机关密切结合,对重大现行案件进行侦察。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对这方面工作经验总结不够,亟须继续创造,并加以总结和交流。

附:外来调查工作情况:

根据今年2月至4月20日的不完全统计,外省、市五人小组派来本市调查的干部,共计有7,286人,平均每天达99人。目前外地来上海调查工作的干部,经常保持在4,000人左右(包括介绍给市委组织部及市公安局)。原来长驻上海的调查组共有9个,现多数已经撤消,余下尚有新疆、鞍山、抚顺、福建等4个调查组。

我们对外来调查的干部,一般也做了些工作,帮助解决了一些困难;多数单位都能认真负责的做好接待工作,并帮助他们完成调查工作的任务。但由于我们对这一工作抓得不够,工作上有很多缺点,有些可以帮助解决的问题,例如业务指导,组织生活等等问题,没有尽到主观上的最大努力。转递介绍信的手续也颇繁复,有些同志反映:“调查只有一小时,手续办了一天半。”部分单位的接待工作干部,关于我们对他们教育不够,认为这是“额外负担”,“添麻烦”,因而推拖敷衍,或急躁草率的增加了外来调查工作干部的困难。以上问题我们已在逐步改进中。

在外来本市调查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除在4月24日向中央十人小组报告中提到的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1)调查的手续不符。较普遍的是把调查反革命问题和审干问题混淆起来,没有按照中央规定,调查反革命问题通过五人小组,审干问题通过组织部。有的单位调查反革命问题,不经地委五人小组而由县委五人小组开具介绍信。

(2)部分干部政治警惕性不高的泄密现象严重。据本市公安局统计,从去年9月至今年4月,遗失介绍信、证明材料、材料线索等等事件共56起。有的与同住一起的外地干部互谈调查情况,有的直接邮寄材料或明码发电等等,造成严重的泄密。

(3)个别干部违法乱纪,腐化堕落。据市公安局统计,从去年9月至今年4月,发生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事件12件起,如北京市公安学校毕兴起携带外调查材料,在旅馆中与一政治面目不清的妇女奸宿,伪称夫妇关系,并骗取这个妇女的钱财,影响极坏(已押送回原单位处理)。此外,在调查人员中也发现有个别不纯的现象。

(4)长驻上海的外来调查小组,由于工作的时间较长,对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恋爱婚姻问题上有些思想情绪。为了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市委组织部已根据中央指示,发出了“关于外地来沪调查材料的人员过组织生活的规定”。我们也已按照规定,发给必要的文件和组织他们参加有关的肃反干部会议,加强业务指导。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