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三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1956.01.10; 总号〔56〕006


中央文件〔机密〕

总号〔56〕006 甘字第 号


发: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雪峰、尚昆、乔木诸同志,中央各办,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转军事系统,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高级党校,中机、机要室,存档两份。共印一五四五份。

 本件五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五六年一月一六日印发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公安军党委并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中央审查了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三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在对其中某些问题略作修改后并批准了这一报告。希各地党委督促所属公安部门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鉴于当前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已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在今后仍然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认为各地党委应当加以更多的注意,应当经常关心和过问劳改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地注意了解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也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并进行协作,使它能够更有保证地达到我们预期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效果。

在劳改工作上,也应当注意全面规划,克服保守思想。因此,必须注意防止对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投入劳动改造罪犯的数字估计不足;防止对于大约占百分之几的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难以改造过来的少数罪犯,对于他们的破坏性估计不足;防止对于绝大多数的罪犯,在目前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热潮的影响下,加上我们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能够把他们的劳动积极性鼓舞起来,能够把他们加快地改造过来这一点估计不足。在以上这些方面都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并进行全面规划,采取积极的措施,以便推动这一工作更快的发展。


 中共中央
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

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三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中央:


公安部于九月五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至十五日结束,共开了九天。到会的人有各省、市的代表一百四十一人,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代表二十三人。会议根据公安部会前向中央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中央的批示,着重地讨论了和解决了如何把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七年新捕的大批犯人及时投入劳改生产,和尽速组织劳动教养所,以便及时解决从机关内部清理出来的人员的安置问题。会议并通过了孟昭亮同志关于安排劳改生产问题的报告,对组织劳动教养所的问题,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大家讨论的意见,草拟了一个书面意见,并建议中央发一个指示,现一并送上,请中央审阅批示。

在这次会议上,还研究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和犯人刑满后留场就业工作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制定了两个文件,拟由公安部党组审议后下达各地执行。

现将这次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讨论和解决的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会议对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七年的劳改工作做了全面规划。根据一九五四年底全国已有一百二十万零七千犯人投入劳动生产的数字,并根据现押犯人的刑期和今后数年内逐年捕犯计划的数字,具体计算的结果:到一九五七年底,全国劳改犯人将要达到二百九十万一千名,也就是说在一九五七年前,还要另行安排一百六十九万四千犯人投入劳动生产(不包括劳动教养所的生产)。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当前劳改生产的具体情况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劳改生产的发展方针应以农业为主,并在供、产、销平衡的原则下,适当地进行一些工业生产(主要是发展矿业),还可组织水利、筑路等劳改工程队,以配合国家建设工程的需要。同时,根据国家的全面规划对现有劳改生产进行全面规划,并继续进行整顿和巩固,以便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地有计划地提高并发展生产。

按照这个方针制订的一九五五——五七年的劳改生产计划,经过会议详细讨论,并根据会后中央的指示和各地报来的具体计算数字,最后确定:在农业方面将新建、扩建五百三十个农场,投入罪犯一百二十三万人,开垦荒地二千零九十三万亩,加上原有的农业劳改单位,至一九五七年底,共投入罪犯一百六十六万七千人,耕地面积扩大到二千五百一十九万亩;在工业方面新建、扩建四百零九个厂、矿,投入罪犯七万三千人,加上原有的工业劳改单位,共投入罪犯五十八万九千人,五七年的总产值达到十二亿五千六百九十二万六千元;在建筑工程方面增加和扩大三十五个工程队,投入罪犯十三万七千人,加上原有的劳改建筑工程单位,共投入罪犯三十九万一千人,五七年的工程总量达到一亿七千二百一十四万元。此外,剩下的二十五万四千犯人,除调给新疆军区和铁道兵十四万八千名外,其余均由专、县就地组织小型的劳改生产。

经费问题:按照以上生产计划,本着节约的精神进行了精打细算,最后确定共需国家拨款六亿零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元。除一九五五年已经拨款五千七百二十七万三千元外,一九五六年拨款二亿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三千元;一九五七年拨款二亿八千六百三十五万七千元(包括一九五八年基建的预付款三千七百余万元)。这个数字经各地代表几次核算压缩是定下来了,一般感到打得紧了一些,但表示在增产节约的问题上多努一些力,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补充劳改工作干部问题:根据新捕犯人投入劳动改造的需要和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所规定的配备干部的最低比例,在一九五五——五七年内,需调配十万零六千九百四十一名干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各地代表同意中央组织部,一九五五年九月二日通知中的规定,即是各地所需要的劳改工作干部原则上由各地区自行解决,调拨犯人需要配备的干部,由调出地区负责解决,其不足部分,再由中央统等解决。干部的主要来源是转业军人,和机关整编后可以节省下来的一部分干部。但是在干部问题上存在的主要困难是缺少技术人员和专业干部,这需要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特别需要农业部门和各工业部门给以大力支援。并按计划由有关部门给劳改机关调配适当数量的高等及中等专业和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同时建议今后将劳改生产所需要的技术和专业干部,列入国家培养干部的计划之内。

看押武装按犯人数百分之五点五的比例配备,在一九五五——五七年内需补充九万一千五百五十名,经与公安军司令部研究,目前公安军在编制上有很多缺额,短期内补充不起来,确定当前看押武装不足的问题暂时由各地就当地现有武装调剂调配。如仍有不足,可设置一些武装看守员,经公安部批准由劳改费开支。

调拨犯人问题:目前有些地区捕犯多,但缺少生产对象,要求尽量多外调;另一些可以接收犯人的地区虽有着大量发展生产的条件,但在短期内组织过多的生产又确有很大困难,因而要求暂时少调或缓调。为此,经反复研究,确定在一九五五——五七年内,从沿海地区和捕犯较多、在当地又确难安排生产的地区,调拨四十六万八千三百八十五人到黑龙江、内蒙、青海、甘肃四省开荒;另调五万一千人(包括老、弱、病、残犯一万名)到安徽、山西等省组织水利工程队或工业生产;再加上调给新疆军区及铁道兵的犯人共计调拨六十六万七千三百八十五人。这个调拨数字,对双方的实际困难都照顾了一下,依目前情况来看是比较适当的。这样安排之后,还剩下十万零六千犯人,会议决定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分散在专县就地组织劳改生产。

会议上还强调了为完成一九五六年的计划做好准备工作。最主要的是及时筹调明春需要的干部和看押武装;迅速进行明年开荒需要的土地和水利的勘测、设计等项准备工作。因为一九五六年的任务较过去任何一年都要大若干倍,如果各级公安机关不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着手从各方面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就不能按期完成预定的任务。明年的计划如果落空,势必使原定的各年度计划步步推迟,造成整个劳改工作的被动,甚至会影响镇反运动的进展,这是必须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目前在内部肃反运动中,各地都清查出来了一批既不能判刑、不能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估计约有三十万左右;会议认为中央指示采取组织劳动教养的办法是适当的,同时由各省、市立即着手筹办具有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所,以便收容从机关内部清查出来的需要劳动教养的人,预计明年可收容十二万人投入生产。

(三)会议认为当前在管教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干部中的右倾麻痹思想。主要表现是监押不严,管制松懈;对罪犯的不法破坏活动处理不及时,打击不严厉,以及有些基层劳改单位滥用犯人,敌我不分等等。因此,全国相当普遍存在着劳改队内继续不断发生犯人逃跑、行凶、暴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事件。为克服干部的右倾麻痹思想,加强对犯人的管教工作,除责令各地结合对管教工作的检查以教育干部外,并在管教工作上规定了一些具体办法。

(四)现在刑满留场人员全国已有九万五千人,由于留场时的动员工作做得不够和缺乏一套管理办法,不少留场人员的思想还不够安定。会议决定在刑满留场人员的管理工作上,今后主要是严格行政管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制订刑满留场人员必须遵守的制度纪律,严明赏罚。同时,在生活上、生产上应把刑满留场人员与犯人严格分开,使刑满留场人员感到同犯人有所区别。因此,要把刑满留场人员和犯人分开居住、生产,对他们的工资,应在提高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评定,并用适当的方法,逐步使其有所积蓄。对于他们的家属安置问题,应请民政部门加以协助,采取移民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解决。此外,各地过去还收留了一些不应留下的刑满人员,这些人都是轻刑犯,有家有业,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对其留场经常不满,群众也觉得这些人应该放回去,应及早进行一次清理。

以上就是这次会议所解决并在会后作了若干修正的几个主要问题的简要情况。鉴于今后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日益繁重,而且组织劳改生产和组织劳动教养牵涉方面很广,因此,除各级公安机关劳改工作部门必须适当健全机构、加强具体领导外,还必须请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才能保证劳改任务完成得更好。


 公安部党组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