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地主、富农分子成分问题给浙江省委的批复
1956.09.29


浙江省委:


关于改变地主、富农分子成分问题的报告悉。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不论在土地改革中划出的地主、富农分子或是在土改扫尾中划出的地主、富农分子,如果老老实实地服从政府法令、积极从事劳动生产,没有违法破坏行为,从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时期(即你省从1950年——1951年)算起,满5年期限者,即可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经群众讨论通过后,依法改变其成分。


 中央
1956年9月29日

来源: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