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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 中共湖南省委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办公室关于改造高潮以来对私方人员的安排情况及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1956.12.08


改造高潮以来,在私方人员的安排方面,我们基本上贯彻了中央指示精神,据省辖9市的统计,原资本主义企业的私方实职人员13491人,基本上都包了下来。其中安排为专业公司经理的26人,正副零管处主任的64人,零管处课(股)长198人,正副零售店经理1578人,正副厂长1637人,共占资从人员总数的25.96%。与原职务比较提升的约15%,降职的约5%(主要是因并厂、并店后“庙小神多”无法安排领导职务,少数是本人一贯表现不好,工商界不同意安排领导职务的)。从安排的结果来看,一般是称职的,据长沙、衡阳、洪江3市1106人的统计,称职的占79%,勉强称职的占14%,不称职的占7%。其中特别是我们在中、上层人物的安排当中,经过了反复协商研究,在全省全市进行了平衡,因此他们的安排一般是恰当的。

但由于改造高潮时,我们在政策思想准备与情况了解上做得不够,因而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包的方面,较大的问题是对原企业辅助劳动力的安排。由于我省私营工商业中小企业多(夫妻商店即有79619户),他们多是家厂、家店不分。合营后,由于并厂、并店或其他原因,对其辅助劳动力一般未进行妥善安排。据长沙市十月份统计20个行业473个应包未包的人员中,小业主的辅助劳动力即有372人,占总人数的79%。他们的情况较复杂,实际安排中也有许多困难,表现在:

1.参加企业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时间不一,文化、业务水平极不一致。如湘潭市槟榔业94个小业主家属中,17个懂得切制技水,6个初懂切制技术;未合营前全部时间从事企业劳动的16人,一半时间从事企业劳动的11人,其他都是从事与企业有关的勤杂劳动。长沙市百货业93个辅助劳动力中,初小文化水平与文盲占70%以上,有业务能力的不到二分之一。

2.从他们脱离企业的情况来看,也不一致,有在高潮中退出企业的,也有是在高潮前夕离开了企业的。据长沙市饮食、国药、文化等5个行业的了解,高潮中动员离店的146人,合营前为降低企业费用动员出店的有48人,高潮前夕为准备合营、私私并店经协商动员离店的10人,自动离店的2人,也有的是老公私合营时未安置的。

3.从各行业的需要与可能来看,也是不一。如长沙市百货业安排了全行业的全部辅助劳动力后,还有余额,文化用品公司51个辅助劳动力只能安排29人,木材公司则不好安排。

其他应包未包的人员,据省辖9市不完整的了解有338人,其中批发商144人(内有木材批发商72人,土纸批发商24人),企业创始人14人(主要是长沙市的),油、粮、布统购统销未安排的160人,刑满释放未获安置的13人。

另外,解放后由于市场改组加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失业的私方人员尚有不少。

(二)在安排中贯彻量才录用适当照顾的政策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安排有少数不够适当。据长沙市初步了解,技术人员安排不当的有9人,如长沙铁工厂×××,原中兴铁工厂车间主任,技术好,能绘图设计,且一贯表现好,合营后安排为车间副主任,他的徒弟×××技术不如他,反而安排了车间主任。对少数代表性人物的安排,也有偏低现象。据初步了解在9省辖市约有12人。

2.几年来,有较大部份批发商与少数零售商转入了工业,当时经过私私协商进行了工作安排,全行业合营后,从“量才录用”的原则来检查,有不少的人安排不够恰当,合营时亦未调整。如长沙市由商转工的(除建湘外)有193人,其中对商业方面有特殊技能和较丰富的经验,不适合于工业,需要调动工作的即有29人。其他如益阳、津市等亦有这一问题。

以上问题,现正由各地进行摸底逐步分批解决中,不过目前少数干部对安排私方人员的抵触情绪仍然存在,特别是对应包未包的老年、妇女、体弱、病残的抱消极态度。如长沙市五金业对辅助劳动提出四不安排:生活不困难的不安排;没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不安排;年老、体弱多病的不安排;子女过多无人照顾的不安排;因此,要消除部份干部抵触情绪,认识安排私方人员的重要意义,必须使之认真学习中央指示精神。另一面应督促工商两战线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主动的解决这一问题。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央关于人事安排的指示,提出如下意见:

1.凡合营时在企业中从事部份业务劳动,或与企业密切有关的勤杂劳动的家属,都应尽量的加以安排。雇请职工2人以上的连家店参加辅助劳动的家属,老公私合营以及改造高潮前夕因并厂、并店有计划动员出厂、出店的原参加辅助劳动的家属,也应负责安排,使之既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也有利于企业工作。

由于过去家属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适当安排,一般应是过去如何工作,现在如何工作,过去生活待遇如何,现在如何。对有一定业务能力,过去一贯主要从事企业劳动的,可以吸收为合营企业正式工作人员,评定工资。其他只有部份时间参加劳动的,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如“替班”(即在轮班工作的企业内吸收他们从事一定时间的业务劳动);厂外店外加工,分给与企业有关的勤杂劳动等,但不列为在册人员。个别的也可采取生活补助办法解决。某些行业在吸收安排中有困难时,可先安排困难户或在全市范围内将某些加工任务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由于这一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又较为复杂,因此在工作进行中,应配合工会、同业公会、妇联、派出所等方面先进行内外摸底,然后通过私提公批方式进行,这样既便于我们摸清情况,又便于通过他们向工人、私方、小业主进行教育。

2.对1954年以来失业的批发商,我们应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予以安排。因统购统销而失业的粮、油、布及木材等行业的私方人员,目前流落街头无固定工作,生活不能维持的,应由归口公司分别吸收安排,或负责解决生活出路。工作步骤上,可先解决生活困难、业务能力较强、代表性较大的。这一些人中如有已参加其他部门做临时工,有条件转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部门固定下来,对以上人员中的老年人我们对他们要采取负责态度不能置之不理。另外由于我们动员转业,转业后又失业的,原则上应由最后失业的所在行业进行安排。如有特殊技能者,可由原行业吸收。

3.被捕释放和刑满释放的私方在职人员,总的原则是全部包下来安排工作,其中属于错捕、错斗或犯罪行为不大而未判刑的,一般应与其他私方人员同等看待,根据其业务能力、代表性大小安排他们的职务。刑满释放但政治历史问题已弄清,而有特殊技术才能者,亦应根据发挥所长的原则适当安排职务。在押期间,因其家庭生活困难已安排了家属的,释放后,本人又继续要求回企业工作,我们原则上只安排一人,谁来谁去,由他们自己协商决定。

4.由于市场经济改组和企业经营不善而失业的私方人员,一般应作社会就业问题解决,但对下列人员需优先吸收分别安置:(1)由我们动员离厂、离店的;(2)本人有特殊才能,我们需要,或属于代表性人物过去有贡献;(3)已参加企业作临时工,生产上需要的;(4)生活严重困难的。

5.对少数人物的安排显著不当的,应进行调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不应让其担当过多的行政事务工作,以免影响技术能力的发挥。

6.对安排后不称职的,应主要采取教育提高的办法,不必急于调整,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7.对老公私合营企业和响应政府号召由商业转工业和批发商转业的人员,如有安排很不适当或过份偏低的,要加以调整,以便与新公私合营企业对私方人员的安排比较,大体做到平衡。

在对以上各类私方人员进行安排时,应同时注意解决职工的问题。

1.改造高潮时,在企业从业的职工,以及1954年以来被排挤代替的批发商,粮、油、布等统购统销行业中的失业职工应在安排私方人员的同时一并安排工作。同时还应注意提拔职工干部参加企业的领导工作。

2.目前在企业担任临时工已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批分期固定下来。以后试用期间应认真贯彻中央“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职员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

3.在职工人中生活困难的,对其家属中能够从事企业辅助劳动的,应在安排小业主辅助劳动力的厂外、店外加工时,予以适当的照顾。年老的职工自愿由子女替换的,可替换。今后企业需要增加新生力量,吸收练习生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属(其户籍在城市者)可以优先吸收。


来源:湖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