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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指示
1956.12.30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中央最近研究了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问题。根据国务院和全国总工会审查各地报送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来看,普遍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各地党委切实加以注意。

第一,工资增长的幅度和绝对数都偏高。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今年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改革,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增加多了一些,已经引起职工和农民的不满;今年国家财政支付和各地物资供应都比较紧张;今年是企业公私合营的第一年,如果工资增加过多,可能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困难,这样对企业对职工都是不利的。

第二,工资制度的改革,不少地区没有切实研究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各种现实情况,而是生搬硬套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轻易地改变原有企业中可以保留、可以改进的工资制度,过早地过急地要求全部统一合理,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做法。

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工资标准高低悬殊,工资制度相当混乱,大小企业不同,地区之间也有很大差别,要在短时期内,把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改变为统一合理,是不可能的。这次工资改革,既要做到增长幅度不要过高,以避免造成工作上的困难;又要使工资水平低的职工的工资能够有适当的增加,同时使工资制度有一些改进。为此,中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今年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增长的总数,从七月一日起按半年计算,以不超过五千万元为标准。要求各省市对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市增长工资的总数,严加控制,不要超过。

二、新公私合营企业增加工资的幅度和绝对数,不论城市和乡村,都不能超过当地地方国营企业。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地方国营企业的,不减少也不再增加。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地方国营企业的,应该有适当的增加,但不要一次增加过多。

三、这次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既要避免增加工资过多,又要做到多数职工群众满意。因此,要求各省市尽量扩大增加工资的人数,不要把增加工资的人数的面搞得太小,凡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都能或多或少地有所增加。

四、对城市大、中工业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规定适当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制度,不要机械地套用国营企业的八级工资制度。小型工业就可以不实行工资等级制度。在商业企业中(包括由供销合作社负责改造的商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若干个工资标准,也不要采用国营商业的三类五级的工资制度。

五、县城和乡镇新合营企业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由于企业很小,相互间差别不大,而且为了照顾和农民的关系,对他们工资的增加,平均不超过三元五角,最高的不超过五元。只有个别物价比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可以酌量高于此数。

六、在这次工资改革中,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工资的增长,应该根据中央批准的劳动部党组《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问题的报告》批示的精神严加掌握,不能超过该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

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注意充分发挥民主。各地应该通过党的和工会的组织,认真地向干部和职工群众进行宣传解释,说明公私合营以后,职工的职业有了保障,生产正常了,收入稳定了,不少企业还实行了劳动保险,这些都使职工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国家又规定工资高的不降低,工资低的有适当的增加,这就将进一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在宣传工资改革的时候,要强调从现实情况出发,向国营企业看齐,必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一年两年所能做到的;要反复说明工资的增加只能是逐步的,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财政支出和物资供应的可能性。各省市党委应该教育干部,把这些道理正面地、理直气壮地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

在工资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民主。本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包括对各种变相工资的处理,计算方法和支付办法的改变,都应该反复地在职工中进行讨论,必须得到他们的赞同,然后宣布实行。

八、各级党委必须亲自掌握,做好工作,认真贯彻。新公私合营企业小的多、大的少,工作基础一般比较薄弱。这次工资改革对公私合营企业本身和对各方面工作都有很大影响,同时多数职工对这次增加工资的希望很高,实际上又不可能满足他们这种要求。因此各省市党委必须十分重视这件工作,党委的负责同志在这一期间必须亲自掌握,审定工资改革方案,以免发生偏差。


 中央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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