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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停止动员资本家把账外资财投入合营企业的指示
1956.01.24


上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下达县委、镇委和城市区委:


最近据辽宁、四川、江苏、广州等省、市的电话汇报,有些城市正在动员资本家把账外资财投人合营企业,并且已经发生很不好的做法和结果。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联开会,大小户互相挤账外资财;沈阳市在动员资本家拿出账外资财投资的时候,两个资本家互相检举,事后其中一人自杀;辽宁铁岭县把拿账外资财作为合营条件之一,并提出“挖潜”的口号;营口市棉织业在合营的时候,干部在一些连家小铺中翻箱倒柜,引起一部分资本家不必要的顾虑;江苏省兴化地区合营时,动员一户木匠拿出账外资财增资,他拿出300元后还嫌少,因而自杀;广州有一资本家将其母亲准备买棺木积蓄的银元200元拿出投资;至于以皮衣、手表、手镯、戒指以至资本家拿出老婆结婚时的嫁妆等投资的,在辽宁、四川、广州都曾发生过。这些现象发生后,有些已经省、市领导发觉纠正。但在政治上都已产生不良影响。

按个别资本家自愿将某些账外资财投入合营企业,不能看作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因此,我们不应当号召和动员资本家这样做,各地党委必须一律停止这种动员和号召,对于资本家间的互挤账外资财,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加以纠正。对于确是资本家自愿拿出的账外资财,在不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而又对企业有用的情况下,可予以接受,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但是也不要在报纸上和口头上多加宣传,而可以在清产核资告结束的时候,加以宣布,并作适当表扬。


 中央
1956年1月24日

来源:江苏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