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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对当前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1956.01.25


(一)目前广东全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学习和采取了北京先进经验和作法后,运动已进入了最高潮。全省大部分城镇已转入或正转入清产核资的步骤,预料在本月底即将基本结束。由于运动发展的迅速,有些城镇在组织上、思想上的准备是不够充分的,运动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粗糙和发生一些问题。现在,即将进入第三步,而第三步是十分复杂、困难的一步,要做许多细致的、艰苦的工作,但这一步要必须做好。例如经济改组、商业网的调整、生产安排、人事安排等项工作,决非三、五天就可以作好的。我们必须稳步前进,避免紊乱的现象发生。因此,各地在第一、二步工作结束以后,应首先抓紧生产和营业,做好市场的供应,一切从搞好生产、发展营业出发,不允降低原有产品的规格和减少品种,不得随便并厂并店,不要轻易改变人事和服务制度,不要截断货源与销路,应积极组织货源,打开销路,并且应该更多地观察研究,深入了解生产和运销的规律,然后再谨慎地提出改组和调整方案。关于第三步的工作,省委即将于月底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各地可根据上述意见和参照本月二十三日《南方日报》转载的《人民日报》社论《上海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和二十四日《南方日报》转载的“商业工作”的社论的精神进行工作。

(二)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若干政策性的问题:

(1)对于地主、富农、管制分子等(除现行反革命犯外)经营的工商业,应按行按业根据其性质予以分别批准公私合营及参加合作社,以后再按具体情况处理。如其参加合作社时,可考虑参照农业合作化中对待地主、富农的办法,分别给予社员、候补社员、管制生产的待遇,同工可同酬,但不能担任社的领导职务。

(2)小商小贩在改造时的组织形式问题,其基本形式是合作化,但小商小贩中的座商和固定摊贩能走合营的应予全行业合营时参加合营,而对其资金的处理则不同于对待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对于流动摊贩也可以只采取组织起来加强管理的方式,可允其仍保持经销代销、多种经营,不必急于合作化,以免引起新的问题和增加负担。

(3)关于农村私商改造面的问题。对农村私商可采取各种不同方式(合营、合作商店或小组、代销代购、经销等)进行改造,能“一步登天”的可吸收到供销社。总的改造面一般可达农村私商总数80—90%,其余的流动的、零星的摊贩也可允其保持原有经营方式,但应加强对其组织与管理。

根据试点经验,农村私商进行合营和吸收(即过渡)为供销社的,一般占农村私商总数50%左右,其余则为合作商店或小组、代销代购、经销和个别的经营(主要是流动的、零星的摊贩)。

(4)关于粮食代销店改造问题,可以全部或大部过渡为国营粮店门市部,请产定值后,存放银行暂行冻结,原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入银行给息者,暂不付息,待以后定息再行处理,但其资金应分别是属资本主义性质与否,以便将来不同处理。过渡为国营后,应录用其全部人员,老弱者给予适当照顾,商业网不合理者可予调整。

(5)商业中的夫妻店、店家不分的小商店,批准合营后,这些商店大部分仍可维持经销代销的形式,作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经销代销店。对于合营后的厂店,如果其不愿变换招牌者,可暂仍保留其招牌。同时,国营商业并应继续供应其货源,以保证其营业和供应市场之需要,不应歧视。

以上意见望各地即研究执行。如有不妥,请中央指示。


来源:广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