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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关于两次工作汇报会的意见的通知
1956.01.30


市、地、县委并报中央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抄省人民委员会八办:

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的领导小组于1月16日和21日两次分别召开了五个市、七个县私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汇报会。现将两次汇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通知你们。

(一)全省各地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进入高潮,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及时赶上去,站在运动前面加以领导,并适时修改原订的改造规则。许多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这是对的。

省委要求全省在今年上半年内基本上完成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全部合营和合作化的改造任务。其具体要求是:五个市在第一季度内基本上完成这一任务(包括做完有关合营和合作的各项工作),条件成熟时还可提前完成。条件具备的县也可以争取在第一季度内基本上完成,但必须是先做好充分的思想发动工作和组织准备工作,防止单纯追求时间的粗糙作法。所谓基本上完成,是指做到对各个主要行业的改造;至于某些一时还没有提出要求或不便于组织起来的游商小贩以及吹鼓手、旧艺人、代书等类职业者,可暂缓一步,以免分散精力。但对于这些人仍应加以教育、安排和管理,不可弃置不问。

(二)高潮来了,工作方法必须相应地加以改变,依北京经验,就是要打破常规,改变过去以区为单位分散分批进行工作的方法,而采取全市全行业同时批准合营或合作化的办法,就是先搭起架子来,宣布之后再迅速组织力量去做清产核资、人事安排和生产改组等具体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领导上取得主动,既能满足广大私营工商业职工和工商业者积极要求改造的热情,又能够大大缩短进行合营、合作工作的时间。但是,这决不是说就可以放松细致复杂的思想发动工作和组织准备工作了,相反地,高潮的出现,正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充分的教育工作和准备工作的结果。因此,凡未在全市、全县、全镇宣布合营和合作化的地方,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深入的思想发动工作,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从职工店员到资本家及其家属,层层发动,步步深入,达到家喻户晓。进行工作时,除紧紧依靠职工店员的推动作用外,必须充分利用和发挥工商业界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的作用,推动他们去带动同行同业的业户。

关于人事安排工作,必须事前进行调查研究,把业者和资本家依据其社会地位即代表性、政治态度和经营管理能力,在全市全县全镇范围内统筹平衡,加以安排,以免轻重倒置,不得人心。为了保持机动,在研究尚不成熟时,可采用组织临时性的合营筹备委员会的办法以为过渡。同时还应该注意从工人店员中挑选和提拔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而有能力的积极分子参加领导工作。对原来企业中的人员一般均须安排,不可因为进行改造而使他们有人失业。原有资方实职人员的薪金和待遇,一般以维持原状,暂时不动为宜。

清产核资和定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对工人店员和资本家进行充分发动的条件下,可采取责成资本家负主要责任的办法,令其自填自报,再经业者的评议小组互相评定,行业的合营筹备工作委员会加以批准。工人店员则在这一工作中采取协助资方清点的形式(寓监督于协助中)加以监督。据北京经验,这样做的结果一般是可以作到公平合理的。所谓责成资本家负主要责任,就是表示并宣布我们信任他们,相信他们会据实填报,并且是否能忠实填报也正是对他们的考验,号召他们在工作中争取立功。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可能发生某些资本家和业者少报生产资料和多报生活资料的情形,我们的精神是应该从宽一些。只要能把主要资产核实,对于某些小的可以作为生活资料的东西则不必深究。在清产核资中不要对资本家和业者去动员拿出账外资金,以免引起疑虑和混乱。小商小贩中的夫妻店参加合营或合作者,不要急于集中他们的资金,一般不要实行固定股息的办法,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仍旧保留他们原有的经营方式。

在合营或合作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抓紧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问题,必须做到改造与业务两不误。生产改组和商业网的调整,例如并厂并店等,都不要过早进行,都应经过一个时期的生产和经营,从中加以考察,并同资方人员磋商研究,待意见成熟时再去慎重地处理。在合营工作初步结束时,领导上即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生产经营上,可以发动职工店员开展劳动竞赛,号召提前和超额完成五年计划。

(三)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成立高级生产合作社或直接转为供销合作社的门市部和店员,就是采用“一步登天”的办法。但条件不具备的,则不要勉强,仍应搞合作、合营形式以为过渡。

2、公私合营之前的帐目应该结清,资本家所得的盈余也就允许私方自行分配,不能强扣为股金。合营前买的公债,应该分清是企业出钱买的还是个人出钱买的:企业出钱买的则应视为企业的公积金而作股;如是个人所买,也应允许其自己支配,如愿作为股金投入合营企业,可以接受。资本家抽逃资金的现象已屡有发现,防止的主要办法是积极进行正面教育,交代政策,发动资本家互相批评制止,职工店员也应该加以监督。

3、产不低债的业户,也要安排和改造。应该说服同行业者按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互助精神,将其同时纳入合营或合作企业,不要加以排斥。其债务应由本人自行负责偿还,但可在合营或合作后,经过生产经营有所收益时逐步加以解决,这样也是体现改造的优越性。

4、个别厂店虽经宣传动员仍不肯合营或合作的,可以允许他们留在外面看一些时间,不要强迫他们接受。只要加强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宣传教育工作,他们也会来的。早来晚来都应欢迎。

5、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富农,在土改后即转而经商的,以及被剥夺公民权的其他分子,除现行反革命被逮捕者外,只要是在业的,都应统一加以安排。表现较好的可以吸收搞公私合营,一般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无公民权的分子,可采取代购代销或经销办法加以安置。只有把他们加以管理,加以安排,才能利于将来对他们进行审查了解,分别处理,也才利于监督和改造他们。但这些人不可安置为企业的领导干部。

6、关于动员多余的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转业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问题,我们意见,除刚从农村出来又无营业许可证的可动员回农村外,一般应在行业中予以安排。估计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商品流通也会大大扩大,从长远看,现有从业人员不一定是过剩的,因此目前应暂不动员下乡。俟整个商业网调整后再统筹调剂,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混乱。

7、城市中专门以出租房屋为收入的房主,不属工商业性质,而且情况差别也很大,问题还很复杂,目前不要去动他们,但可以作些调查研究,以便将来提出有关改造的办法。在社会主义改造浪潮中,如果房主有要求捐献房产或要求合营并以房产作股者,除属工厂、商店用房外,一般不要接受,资本家要献出厂店者也不要接受,以免造成混乱。

8、对城市零散的建筑和修补工人,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修补需要,可吸收一部分到公营建筑部门,或者组织建筑合作社。但这项工作一般也应放在工商业和手工业改造工作之后去做。

9、对中药商以及涉及中医的改造工作,将另有方案,不久即可发下。

10、关于定息的多少和小商小贩过渡为国营商店或供销社的商店后,其资金如何处理问题,应待中央统一规定办法后再行确定。目前各地可进行研究,但不要规定固定办法。目前应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把资产先登记下来,以免将来弄成糊涂帐。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处,请中央领导小组指示。


来源:吉林卷编写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吉林卷》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