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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来函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上诉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1956.02.0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55年9、11、12月3个月共送来上诉案8件均收到。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在这8案中,每案都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便于你院检查纠正,现将这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

(一)未经调查对证事实,不合审理程序的两件。如被告何少诚反革命案,你院作为一审,既没有公开审判,也没有邀请陪审员参加,而承办人员仅在监狱向被告问了几句即行判决,显然是不合程序的。另外,有些事实是与量刑有关的,应该调查对证也未调查对证。例如关于姜嘉庆到南区协助禁烟吊打农民致死一节,是伪队长姜嘉庆接受被告命令这样做的还是擅自所为的呢?没有弄清楚。又如被告杨又村反革命上诉一案,你院判决认定被告有5条罪行,除第4条有一点旁证材料外,其他几条一点证明材料也没有即结了案。同时此案也没有公开审判。

(二)根据被告坦白或反省材料认定罪行的有两件。如被告米仁斋反革命上诉一案,判决上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就完全是根据被告在政训队学习时坦白的材料判处的,被告提出的辩解,也没有予以调查对证。又如被告彭靖反革命上诉一案,判决上认定被告的7点罪行,绝大部分是被告在关押后自己反省的材料,其中仅有两个检举材料,也是片段的,缺乏具体内容。你院即根据这样的材料既未进行审讯,也未进行任何调查对证,即以所谓“在证据确凿下,被告亦供认不讳”而判了死刑。而且此案没有进行公开审判也没有合议。

(三)案件未加审理,只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判处被告死刑的一件。如被告张鹏展反革命上诉一案,就是仅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未经审理,即判决结案的。而且从省公安厅卷内材料看,该厅承办人讯问被告时似乎经过刑讯逼供,同时有的事实应该予以技术鉴定的亦未鉴定。

(四)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听任群众斗争被告的一件。如被告刘映霞反革命案,在公开审判的时候对被告的辩护不能全面考虑,被告举出的证人,屡次请求传讯均被拒绝。当公开调查完毕,审判长还宣布叫群众发言,这样一来,把法庭形成群众斗争会,这很容易引起法庭的纷乱,使审判人员陷于被动。

(五)材料不足性质不明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有两种。如被告吴楚湘反革命案,究竟是被告落后问题还是反革命问题都没有划清,仅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按现行反革命定案。又如被告谢兰英反革命案,原检察院不予起诉,因商业厅有意见,才起诉至你院,被告是百货公司一女职员,被告为了给其家庭以经营糖业的便利,多次写信向其兄报告过昆明市红白糖价格的变化情况(据被告说是百货公司公开的牌价)并代购过大量红白糖。承办人既未对清犯罪事实,亦未肯定犯罪性质就按窃盗国家经济情报判了罪。

上述8案存在的问题大致如此,本院认为这批案件不仅不合程序而且大部分没有核对证实。因此,本院将这8案均予以撤销,发回你院重新审理。

审理案件,首先要将事实调查明确,然后定罪量刑,才有根据。对于事实的认定,不能只根据单方面的检举材料和被告的供词,还需要调查对证,结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对案情的调查研究,不但应注意对被告的不利一面,同时也应注意对被告有利的一面。被告辩护的意见,举出的证据、证人,也应该予以考虑,一概置之不理是不应该的。只有在掌握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地、慎重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根据法律、政策作出判决,才能保证办案的正确。中央关于办理案件“既要合法,又要及时”的指示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各项审判制度的规定,也就是为了保证实现以上的要求,以达到“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目的。从你院所审判的8个案件来看,大多数是没有按照法院组织法办事的,对事实没有调查对证,只根据单方面的料材或被告的供词,就作了判决,结果,证据不完备,事实不明确,当事人难以心服,本院亦无法进行审查。这样,不但妨害了诉讼人的权利,而且容易造成错判。因此建议你院对上述缺点,加以检查,找出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借以教育和提高干部,使你院审判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并希望将检查结果报来。


 最高人民法院
1956年2月4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4期,195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