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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1950.06.04


一、三中全会主席团,提议由书记处同志担任。

即:毛主席、刘少奇、朱德、周恩来、陈云。

二、全会议事日程:

1、毛主席报告。

2、刘少奇同志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3、陈云同志关于财政经济问题的报告。

4、周恩来同志关于外交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报告。

5、聂荣臻同志关于解放军整编问题的报告。

以上各报告,均各定为一个钟头。

各同志发言时间,各大行政区主要负责人及指定的专题发言人(计有:高岗、饶漱石、邓子恢、叶剑英、刘伯承、彭德怀、薄一波(税收问题发言)、安子文、乔木[1]等九人,华北一人),每人半个钟头。其余同志发言以十五分钟为限。

三、全会时间,预定由六月六日起至六月九日止,共四天,每天由下午五时起,十时止,共开五个钟头。休息半小时。

四、决定由少奇、德怀、仲勋、王震、伯承、子恢、克诚、漱石、剑英、彭真、刘澜涛等组成土改问题委员会。由少奇负责。

五、任弼时同志因健康尚未恢复,决定不出席全会。在主席报告时,可到会听主席报告。

六、决定刘子久同志不出席三中全会报告。

批准陈云在任弼时休假期内参加书记处。原政治局决定为候补书记。陈潭秋出缺由黄克诚递补。正式委员七人未到会,照例由候补委员七人补足表决权四十四人。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