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民交租和退押办法给中南局的批复
1950.08.17


中南局:


八月十五日电悉。

关于农民交租和退押问题,同意你们所提三项办法。但在最后一项仍应说明农民应交给地主吃粮。关于债务问题亦同意你们意见,但农民相互之间的债务可写明不废。

 中央
八月十七日

附:

中南局关于处理农民交租和退押办法的请示

(一九五O年八月十五日)


中央:


关于处理农民不交租问题指示收到后,急转各省遵办。

在军政委员会讨论减租条例时,关于押金问题,党外一部人士对此甚表关心。认为政协会议所提机动执行全退、少退、不退、分期退的办法不保险,他们都说没道理,又说酌情办理办不通,而复征以地折还,分田时对佃户按处理田面权原则予以照顾,实质上就是主张不退。我们再三考虑,农民要求不能不顾,地主困难也不可抹煞。拟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上要退,但只是原数一半。

(二)能多退的和完全不能退的,由区政府、区农代会通过名单,执行多退或免退。

(三)一般地主可以今年应得租粮之数抵偿,由农民于秋收后扣留之数,作为普通地主今年应退押金之限度,此即以不交租代退押。

其次债务问题,农民多有告状要求废债者,我们也拟提这样一句,即解放前农民所欠地主债务一律取消;农民之间之债务按债务纠纷处理条例处理,其办法另定之,一般则仍保持借贷自由政策。上述措施妥否,请示。


 中南局
未 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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