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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同意永利、久大两公司与政府合营给中财委的批复
1950.09.07


中财委:


八月三十一日电悉。同意你们批准永利、久大两公司与政府合营的要求,但一切具体商谈仍应采明确而又审慎的方针,以防其试探。商订成方案后,望经政务院党组审定转报中央批准。


 中央
九月七日

附:


中财委关于永利、久大两公司要求与政府合营问题的请示

(一九五0年八月三十一日)


周总理并报中央:


永利、久大两公司以其产品均为民生日用、工业原料与国防必需,如全国经济情况好转后,势将供不应求。而两公司机器多半陈旧,不能很好发挥效能,永利虽已由国外购入硫酸厂的扩充设备,但无力安装。如另建一相当生产量的工厂,至少需两年多方可完成。因此,永利经该公司董事会赞同,曾向重工业部洽商与政府合营。但因久大与永利有深切关联,就资金一项而言,久大投资于永利者实占永利总股本四分之一强,因此该两公司皆要求与政府合营。

永利侯德榜前曾要求过合营后又失悔,但自己解决不了问题,又屡次向我要求合营。我都答复愿意帮助他,但以不合营为好,希望继续自己办。这次要求是第三次了。我们认为,该两公司是国内有数的企业,可以利用现有基础发展肥料与酸碱工业,同时,合营后也可以减少政府对他们的临时救济。现两公司既已再三明确提出,其中永利且经董事会的赞同,似可同意其合营之要求。是否妥当,请指示。待中央批示后,再进行具体商谈。


 中财委
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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