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高利贷者的阶级成份问题复华东局电1950.10.13
关于农村中长期大量放债所属成份及其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凡长期出放大量债款,并依此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其成份应订为高利贷者或债利生活者(为避免高利和低利之争执,可不用高利贷者这一名词)。在土地改革中,不动债利生活者的财产,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的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应按处理解放前农民所欠富农债务的办法处理之。即利倍本者停息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息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