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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1949年财政工作总结 (节录)
1950.02.01
四、实行了预备粮政策,合理负担政策及各项税收政策,为保证部队进入新区之粮秣供给,依据照顾基本群众利益,保证支前任务完成并使负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普遍实行了预借粮(政权未普遍建立,正式征粮做不到,也赶不及),并制定预借粮办法。
[中略]
(一)粮食方面
1.预借粮政策:预借以地主富农和中农为对象,按其收入作标准,地主借40%至50%,富农借25%至35%,佃富农借20%,中农借10%至15%,贫农一般不借,必要时少借一点,负担面一般应达户口50%左右。入新区后,由于普遍的实行了预借粮政策,保证了粮食供给。但预借中,曾发生一些偏向,如关中各地开始借粮,曾普遍发生“抓大头”的偏向,负担面很窄,部分如三原、富平、泾阳、临潼等县,负担面皆在30%以下,最少者仅占户口5%、6%,大多老区来的干部容易犯这种错误。纠正了这种偏向后,又发生了平均摊派的偏向,不分贫富,人各一份,少数甚至发生挤小户偏向,大多新提拔干部和留用的保甲人员容易犯这种错误,产生这种错误原因,主要由于干部政策观点模糊,单纯强调完成任务,忽视基本群众的长远利益,或无原则的过重打击地富,地富拿不出粮,实际影响支前任务,其次各级政府机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对于新干部帮助教育不够,对暂时留用的保甲人员缺乏监督指导,作风上存在强迫命令等官僚主义。
2.征粮政策,经过土改的老区——陕北及晋南的大部地区,均依据新农业税则征收,其原则:(一)负担面达到80%-90%以上。(二)负担量占总量15-20%。(三)无累进率之比例税制——即按人口,每人扣除六斗小米(九市斗麦)免征点后,以百分之二十三之比例征收。(四)以当年产量作征收标准。(五)单一的农业税制,农业以外之其他副业不计征农业税。(六)对新翻身之贫苦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即经群众评定,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免征点至8市斗小米(12市斗麦子)。
陕北区正依据新农业税则,展开评定土地产量工作,负担情况尚难总结,晋南区,经过土地改革的大部地区,均已依据新农业税则执行,据初步了解,全区人口2,658,009,耕地面积13,631,929亩。通产9,070,094市石(麦)每人平均土地5.16亩,收入3.417石,但今年因灾情,全区估计减产达25.37%,实产仅6,723,504市石,每人平均实收入2.55石,负担公粮1,107,000市担,占总产量21.12%,每人平均负担0.5386市石(合市称83.5斤强),负担后尚余2石,依以上负担比例看来,负担略高一些,但并未影响群众生活与生产,群众一般尚无意见。
其次,在新区是依据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进行征收,其原则:(一)负担量一般地区以不超过总产量15%,土地产量特丰地区,不超过20%。(二)负担面达到80%以上。(三)累进税制——即每人平均1石4斗麦起征,起征率5%,依收入多寡累进,最高率40%。(四)以土地实收益为征收标准。(五)地富土地,征收土地税与收益税合并累进征收。(六)除农业外,其他的副业不计征公粮。这一政策的实行,已使农村各阶层负担达到相当的公平合理。依据关中区六个县的材料,地主负担(包括地方附加粮)征其收入44.01%,富农35.7%,富中20.5%,中农16.29%,贫农9.5%,雇农4.8%,其他成分0.6%,各阶层总负担占其总产量16.4%。同时,负担较国民党减轻,据甘肃省材料,甘肃省在敌伪时期(1948年),全省田赋、军粮、附加共174万市石,苛什杂费260万市石,总共434万市石。解放后,全省今年公粮共征收250万市石,地方附加粮50万市石,总共300万市石,较国民党时期减134万市石。由此,我们的负担政策,已获得新区广大群众的欢迎,认为:“公道合理”,“真正是为人民办事的政府”。但征收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者为:(一)西北全区公粮拟征17,711,000市石,但今年因水灾,产量减少,许多地区均要求减少任务。据估计,关中区秋粮减产达30%左右,棉花减产达50%左右,但为保证粮食供给,决定各地公粮任务不得减少并尽一切力量完成分配任务。但估计有些灾情重的地区,如数完成任务尚有困难。(二)因是新区,对情况了解不够,致使各地间分配任务难免发生不适合处,产生轻重不一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对任务的完成也受到某些影响。(三)下层干部无基础,对合理负担政策还不能完全掌握,特别是执行政策中,还不能从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来完成征收,贯彻政策,产生有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的官僚主义作风。(四)副业不计公粮,在有些地区因副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大,影响到征收任务之完成及农户间负担之合理问题,今后如何处理尚需很好研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1949-195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L-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