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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局对江西省委所提“七项土改政策问题”的覆示
1950.12.00


一、动浮财问题:坚持不挖底财,但要增加没收地主的多余的衣服、被子、衣料、帐子。此项问题可以如此规定,即:

①地主分散于农民手中的财物,经农民揭发出来群众要求分配时,即是不属于四大浮财范围,也可没收分配。并未分散而系自藏,又不属于四大浮财者不动。

②地主所分散财物属于应没收范围者,经查出应交人民法庭判处予以处罚。将原物破坏者,应勒令赔偿农民损失,如其无钱交罚款赔款时,当可以其他物品(如布疋衣料等)作价抵补。这个方式较之规定要没收其衣服更有理些,且可避免因要衣物等,而重复过去老区“挖防空洞”、“挤落后”逼挖底财浮财的错误。

二、鉴于农民不满意与地主共住一房,主张在分配房屋时大中地主令其全部搬家,由农民指定较坏房子分配居住,小地主可不搬家,但不能在原房中选住。这种办法不必明令公布,因与土地改革法有抵触,会引来人民的批评。且农民真正发动成了一村主人,也不会怕和地主共居的。有些地方农民业已将地主赶出去,自己占好房住,地主分坏房者,可以批准。但领导机关则不去提倡,因为普遍提倡,同样会造成普遍扫地出门。

三、在一定时期管制地主阶级,不准乱说乱动,群众真正起来并经过多数作出决议实行起来是可以的。但不要个个地主都管制,而应只管制反革命分子和有破坏行为的地主分子;不要村村都管制,而要依各村情况的需要来管制。因为,在群众尚未充分发动的条件,普遍规定机械执行,不是流于形式,就是造成少数积极分子的不顾人情实行蛮干。如过去老区某些地方为了管制地主出村,给地主头上刻字、身上挂牌,反引来群众怜悯同情,增加地主对抗情绪,是不好的,故不必作全省性的规定为好。大力宣传惩治不法地主条例,违法者严格而及时的法办。土改中注意整顿与建立民兵和人民法庭,健全专政的工具和力量,自然就能达到管制地主的目的。

四、对判处极刑的恶霸,没收其财产时连工商业也予没收,除留给家属生活外,本人净身出户;此种处理的批准权属于地委。这样规定,可防止因没收个别罪犯分子的工商业而混淆了坚决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此外,所没收此种罪犯分子的工商业的分配使用,也须有所规定,不可平均拆散分配。

五、废债问题:同意废除地主及专营高利贷的旧债。对一般富农,实际上允许农民拖抗不交;唯对于半地主式富农,旧债不一定一律废除,以分别情况实行废除或拖抗为宜。

六、退押:地主押金除破产者外一律退,退法一般按减租条例规定,能全退者即应全退。但“尽量将地主搞穷,剥夺其企图反动的物质基础”一句,不要下达,以防引起干部误会,从这一句话出发去开展挖底财。富农押金也应依照减退条例实行折半退还,不必规定,农民要求退者才退。对富农应比对地主放宽一些,对有困难者加以照顾是正确的。

七、手工业工人分田问题:因目前城乡关系尚未恢复,分的太少,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是不好的,但如与其他人一样分田也不妥当。可以略少一点,这样,手工业工人与农民都会同意。

总之,现在强调放手,但政策上还应基本上约束于中央土地法范围。个别想必超过者,可以有些规定。但掌握实行的原则应该是:

①界线划清,以免发展成为错误政策。

②错误较大的,还要采取适当方法纠正。

③依群众发动程度提出,有的事先通知,有的事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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