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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司法公安部关于陕西郿县监所发生犯人集体暴乱事件的批复
1950.12.12; 司示字第二五三号
西北军政委员会司法、公安部:
你区司法部狱刑字第二四九号报告悉。
查此次陕西郿县监所发生犯人集体暴乱事件,竟被夺去机枪五挺,短枪十一支,长枪三十二支,子弹四千发,并击毙我警卫队长刘青海,看守员包经龙二人,负伤二人,逃跑犯人三十八名,除严重匪犯外,内有反革命犯十一名,掌握了大批武器,在该犯等影响波动所及将对于人民及社会治安予以极大损害,不能视为平常事件。
按西北各地监所系由法院领导,警卫队由公安局派充,总计自本年四月起,至现在止,仅就报部材料,犯人企图或已发生集体暴乱事件已达十七起之多,逃脱犯人已有一百多名,其中大部为反革命犯、匪犯和杀人犯,确为西北区监所工作上极大的问题。亟应由你区司法、公安两部一面通饬所属严缉在逃犯人务获归案法办,一面共同积极地负起领导责任,详细分析肇事原因,追究责任所在,作严格的检讨,并针对实际情况,研拟改进监所工作的具体方案,认真执行。
来呈所称:“省以下各级行政领导机关仍未能适当配合,如陕西省西安监狱有犯一千余人,只有警卫队三十八人,而且监房太少,拥挤不堪,再如同省麟游县看守所只有警卫队三人,前途如何,实堪忧虑”等语,但是我们根据所报告的情况,分析历次发生犯人集体暴乱的原因,主要的是由于领导(不只是法院监所的领导干部)上对此专政工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了思想麻痹,忽视监所工作,对于监所干部、看守员与警卫战士,任用前未经慎重的审查,任用后没有经常进行教育,在工作上又没有勤加指导与检查,以致松懈了对犯人的管制工作,如眉阝县监所犯人暴乱是由于警卫队离开监所到外处吃饭,仅留警卫战士一人看守,以致犯人有隙可乘;扶风县看守所犯人暴乱,是由于法院书记员陈玉孺擅自卸开犯人脚镣放出作工,以致犯人乘机夺枪暴乱;清水看守所犯人暴乱,是由于所长带警卫队去开检讨会,所内只留队兵二人,以致犯人乘隙夺枪暴乱;平源分监犯人暴乱,是由于警卫班长景德亮,战士阎西道与犯人勾结……凡此都不是主要由于警卫队员少及缺乏武器所致,相反的,倒是因为有了枪支。没有能够切实掌握在我们警卫战士手里去镇压犯人,而因麻痹被犯人夺去,用来击毙我们的干部、看守员和警卫战士,并拿到监外去危害社会;危害人民。我们的领导干部应当深入检讨,记取这种血的教训,不要一味强调客观原因。(当然也应改善)而脱卸领导上的主观责任。
根据上述原因,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领导上应重视监所工作,明确认识监狱是专政的工具,提高监所干部的警惕性。在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时,必须首先是惩罚,犯人服罪后,才能谈到教育,特别是对于反革命犯及其他严重罪犯,盲目的强调教育改造?是错误的,必须迅予纠正。
二、对监所干部、看守员及警卫战士,在任用前须经严格审查,任用后应经常进行政治、业务等项教育,司法部及省级法院并可开训练班,监所会议等以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及业务水平。若有思想问题应及时解决和调换,若有政治问题应即进行适当处理配合这次整风,各级领导应有计划地检查监所工作,加强领导。
三、对犯人接见须严密监视。反革命犯,匪犯及其他严重的罪犯原则上不准接见,以防止传递消息,进行阴谋活动。
四、对反革命犯、匪犯等重刑犯人应与一般刑事犯分别关押,并实施严格管制,既可使管理方便,又可减少串通勾结的可能。如果没有足够的武装力量担任戒护,不得放出监外生产。
五、担任监外戒护的看守员、警卫战士须要携带武器,担任监房内部戒护的看守员不准携带武器,警卫武器必须与犯人住房隔离,吃饭睡觉不准武器离身。
六、除严格戒备与管制外,并应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罪恶,安心接受改造,并有计划地掌握犯人中的可能而又有把握掌握的分子,用以监视重罪犯人,借资补助戒护力量之不足。
七、各级法院要加速清理积案,一方面使未决犯中的无罪者早日获得释放,减少监所羁押人犯;一方面使有罪者早日确定罪刑,俾罪大恶极者可以早日正法,应执行徒刑者亦可减少和消灭其浮动不安的思想,使其不为阴谋暴乱犯人所煽动,但一般应把重点放在首先清理反革命案件。
八、西北地区民族复杂,要很好执行民族政策,对于少数民族犯人须讲明民族政策,消除成见,以达到安心接受惩罚,改造的目的。
九、有组织的利用犯人劳动力修建监所,材料问题请西北军政委员会协助解决。
十、监所警卫战士有因思想麻痹,有因与犯人勾通以致犯人暴乱脱逃者,均须查明责任分别予以应有之处分,由司法、公安两部会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