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同意浙江省政府公布六大禁令给华东局的批复
1950.02.15


华东局:


二月十三日电悉。

同意浙江省政府立即公布六大禁令,以停止混乱现象。省委及群众团体同时应将此项禁令通知全党及各团体严格执行。


 中央
二月十五日

附:

华东局关于同意浙江省公布六大禁令的请示


(一九五O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


浙江省掌握政策较差,混乱现象较严重。根据前年山东经验,由省府公布六大禁令的单行法,收效较大。我们对浙江省省委所拟六大禁令,拟予同意。请中央审查批示。

(一)禁止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擅自逮捕人犯。凡未奉县以上人民政府命令,无逮捕现行犯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犯之权,违者定予惩处。

(二)禁止任何人乱打犯人,违者定予惩处。

(三)禁止任何机关,未经人民政府法庭判处,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处决人犯。

(四)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及县以下区、乡人民政府,借故向人民摊派、征用财物及一切额外负担。

(五)禁止任何机关团体人员贪污浪费、破坏、霸占、盗卖公粮、公物及一切国家财产。

(六)禁止私占或贪污浪费、破坏、盗卖群众斗争果实。


 华东局
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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