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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1951.03.00
一、地主在集镇上多余房屋的处理问题——覆皖南区党委
三月××日关于地主在集镇中的多余房屋处理问题阅悉。我们意见如下:
地主在集镇中的多余房屋,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分配给农民居住,但农民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拆毁;其不适合于农民居住的房屋,可以收归政府所有,充公共事业之用(如作学校、兵营、仓库、合作社等之用),并由集镇乡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管理委员会管理,不得破坏和拆毁。但地主在城镇中兼营工商业所使用的房屋及出租与工商业者使用的房屋,则不能视为地主多余的房屋而予以没收分配。
二、工商业家兼地主成分的政治待遇问题——覆苏北区党委
三月××日报告悉。我们意见:凡工商业家兼地主成份,其居住城市经营工商业的人口,政治上一般应照工商业家待遇,有公民权;其居住农村不经营工商业的,以收租为生的人口,政治上一般应照地主待遇,没有公民权;其他工商业家在乡人口,不属于兼地主成份者,则有公民权。中央如另有指示,应照中央指示办理。其他均同意。
附一:苏北区党委给泰州地委的覆示
三月×日有关政治权的指示,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所提(一)(三)两项意见,对第(二)项必须慎重研究,分别镇压对待。
第一、一般以城镇工商业为主而居住农村之少数人口,亦以依靠城市工商业为主要生活者,其成份仍照工商业家待遇,不必划为地主成份,其政治权仍应依工商业家待遇。
第二、居住农村的人口,直接从事收租,而有对抗土地改革、破坏土地改革行为者,经群众讨论,可以不给政治权。
第三、居住农村人口中,有参加主要劳动及全年劳动者,应与不劳动者分别对待,给予政治权。
附二:泰州地委的报告
我们在乡选中,遇到如下成份应否有政治权的问题:
(一)半地主富农。我们研究,一般应给予政治权。但对其中有破坏土地改革行为以及属于恶霸者,可经群众讨论,宣布其无政治权。
(二)工商业家兼地主,其在农村中人口应无政治权,本人在城市中是否政治权,视其对执行土地改革法的态度而定,即开明者可给政治权,破坏土地改革者不给。
(三)农村中国民党退职军官(包括被俘、起义遣散的),其不属于地主成分的,是否有政治权,一般应经群众讨论,视其官阶大小、过去历史、现在态度而定。对无罪恶的下层军官,现已安分生产者,有政治权。其他暂不给政治权。
三、坚决纠正错误划阶级问题——给皖北区党委
皖北《土改情况》第二十三期“肥西县蜀西区青山乡与焦婆区划错成份的情况及纠正方法”一文中批出:“土改已分配的村,原则上不动;被划错了,对没收的土地与生产资料给予适当补偿,办法是民主讨论、交乡批准。”这样说法是不妥当的,应坚决遵照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中漏划或提升阶级纠正办法给苏南区党委的指示办理。即:对确定是划错的成份,应当在政治上坚决地除去给戴错的地主、富农帽子,不仅劳动人民被错划为地主者应改正,而且富农被划为地主者也应改正。在经济上应坚决按照土地改革法之规定予以纠正,任何变通方法都会鼓励干部错划阶级。因此,对被错误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属中农者应原地原物立即归还,属富农者亦必须原田原物归还,分得富农土地的贫雇农可从多余公田调剂。这样做法对鼓励中农生产积极性有极大的作用。
来源: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