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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决定
1951.03.16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中央人民政府二月二十一日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惩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量刑标准,也是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

我华东地区过去为帝国主义、国民党特务活动的中心,目前又处在国防的最前线,美帝国主义及蒋匪残余势力不仅对我沿海各地实行封锁、破坏,同时他们还在我国内地到处组织与策动各种反革命分子扰乱社会治安,企图颠覆我人民政权。因之严厉镇压这些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切身利益,就成为我们当前严重的斗争任务。

解放以来,我们在剿匪、反霸及肃清反革命等工作方面是有成绩的。但由于过去一个时期内还没有切实贯彻共同纲领第七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很多地方发生了对反革命分子过分宽大的偏向。以致助长匪特气焰,造成各阶层人民对人民政府的不满,说是“宽大无边”“有天无法”“人民政府什么都好,就是不杀反革命,让他贻害人民,不好”。反革命分子也以为人民政府可欺,肆元忌惮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如制造谣言、组织暴动、袭击政府机关、杀害干部、破坏土改、焚烧仓库、抢劫财物、破坏工厂机器交通运输以及进行各种情报间谍活动等。这种片面宽大所造成的恶果,曾经给人民以极严重的损失。去年秋,本委员会虽曾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所颁布的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采取了若干适当步骤,纠正各地宽大无边的偏向,并给予了反革命气焰以相当的打击,但某些地区在执行中仍然存有镇压不足的现象。同时目前各种反革命分子仍企图利用我们各种空隙继续蠢动危害人民,特别是目前美帝国主义正在加紧重新武装日本、继续扩大侵朝战争,并积极指使蒋匪残余势力及我国内地一切反动余孽,以遂行其侵略的目的。为此,对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必须继续予以坚决的镇压。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特作下列的决定:

(一)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彭真副主任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和惩治反革命问题的报告,及史良部长“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的论文,达到正确理解“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并向各阶层人民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控告一切反革命罪犯,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作为目前重要任务之一。对于一切现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特别是解放后甚至经过宽大处理仍在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必须坚决加以镇压;对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特务、匪首、惯匪、恶霸、反动道会门头子及其他反革命罪犯,必须坚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迅速处理,该杀者杀、该关者关、该管制者予以适当的管制,不得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只有对真正胁从并自动坦白分子及真正悔过立功赎罪者,才可实行宽大,给予自新之路。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注意加强公安、司法工作,迅速清理积案,处理新案,纠正久押不问的现象。对过去判刑过轻的反革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或人民检举者,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复判之;对过去判刑无重大出入者则不必复判。在军事管制时期内,对匪首、惯匪、登陆武装土匪特务等,可由各地军区司令部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的军事法庭判决之;对恶霸不法地主可结合土地改革由各地人民法庭判决之;对特务及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党、团分子与其他反革命罪犯可由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或各地人民法院判决之。

(四)在镇压反革命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邻区人民政府密切协同,并加强城乡间的相互配合,防止反革命分子此地作恶彼处逃窜,或彼处作恶此处隐匿,务使反革命罪犯归案法办。

(五)必须继续贯彻对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的登记工作。对一切曾进行反革命活动而又拒绝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手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应坚决依法加以惩治;对履行登记手续的反动党、团、特务等重要分子,应采取适当的管理,并应建立与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对监所看守工作必须严格,监所破陋不牢者应予修补,必须建造者应予建造。并加强对看守人员及看守武装的教育工作,防止反革命罪犯逃跑及其他不法事件的发生。

(六)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各种反革命案件时,必须切实掌握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坚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分别是非轻重予以适当的处理。要做到既不放任一个反革命分子,又不冤枉一个真正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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