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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同意公布试行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定(草案)的批复
1951.03.28


东北局并告各中央局:


送来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定(草案)已悉。同意在东北地区公布试行,结果如何,望定期总结报告中央。该件并抄发各中央局参考。


 中 央
三月二十八日

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定(草案)


中央:


送上我们草拟的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草案),请予审示退下,以便用政府名义公布施行。

东北各国营企业,目前实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时制和计件制两种(也有实行超额奖励和包活制的)。根据一九五O年底不完整的统计,在全东北八十万国营职工中,实行计时工资者约占总人数百分之八十四,实行计件制者(包括旧的计件制)约占百分之十六。如果以产业工人(五十万人)计算,实行计时制者占工人总数百分之七十,计件制者占工人总数百分之三十。在实行计件的人数中,在八级工资制基础上实行计件者占百分之二十(占工人总数百分之六),按旧计件办法实行计件者占百分之八十(占工人总数百分之二十四)。

这两种工资制度对生产的作用,根据各企业的经验,计时工资制是不能刺激工人上进的,计件工资制则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着加速完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计件工资制是应该大力推广的。

去年东北各国营企业改行了八级制,这个改革给由计时工资制转变为计件工资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此外,由于开展了新纪录运动,进行了生产责任制及目前展开的爱国主义生产竞赛运动等工作,初步确定了定额及进行了定额管理,并建立了一套生产管理制度,这就进一步打下了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基础,同时也要求从推行计件制来巩固和贯彻上述制度。

为此,本区各国营企业拟从一九五一年起开始有计划推行计件工资制及计时奖励制,特草拟了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暂行规程,其要点如下:

一、定额问题:为发挥潜在生产能力,特规定采用平均先进定额的原则。定额方法:原则规定采用科学的技术定额测定法,但如某些企业采用上述方法目前确有困难时,得先根据生产实际状况的统计,找出平均先进定额并以技术测定结果加以审核决定。此项定额应为大部分同级工人在正常努力的条件下所能达到的。

定额修改时间规定半年内不得修改,试行期间亦不得少于三个月。为照顾特殊情况,在二十六条中又规定临时修改定额的原则。

二、制定计件工资支付方法是根据公私兼顾的原则起草的,其中如高等级工人做低等级活,完成了定额而拿不到基本工资时,则保证其基本工资;非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按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五支给。如由于工人本身所造成的工废损失,除不支给计件工资外,必要时还得负责赔偿。但为了照顾工人生活,应保证最低不得低于工人该月实际应得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这些规定的主要意义是在督促工人和行政上尽力减少和避免生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时能适当照顾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三、制定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鼓励和刺激其他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来更好地配合计件工资制的实行。受奖人必须在整个车间或厂矿完成任务的原则下才能受奖,奖金多少,应根据本身工作成绩大小决定之,但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又规定检验工的奖金,不随生产任务超过与否发奖,而是根据本身工作成绩得奖。

四、剩余工人处理问题,由于计件制的推行,劳动生产率提高后,某些企业暂时不能增加生产任务,因而劳动力会有多余,为保证工人不因计件制的推行而造成失业,特规定计件后“所有剩余工人,应预先作出计划,呈报主管部门解决,不得擅自裁减工人”。

总之,这一计件规程(草案)是从更好地完成生产计划出发,照顾了计件与计时工人以及职员技术人员的相互配合,同时也照顾了非企业单位,符合今年国家财经方针。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程是适合于目前东北情况,可以行得通的,但我们也估计到在推行这一制度时会有很多阻碍,如:某些干部认为要一切条件都准备十分完善才能实行。如要求长年任务正常化,完全合理的定额,原材料及时供应。有的顾虑怕超过平均工资,怕提高成本等。在职工中则怕定额高达不到,怕赔,干坏活怕罚,怕常改定额,怕工厂裁人等。上述顾虑除了在计件规程中已作明文规定适当解决外,为使这一制度能顺利推行,我们计划在推行时,一方面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干部及职工的各种思想顾虑予以解释说明,并督促各级企业行政领导部门以积极的态度去创造计件必要的条件,加强配备工资干部,责成有关部门开办工资训练班以培养干部及提高其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在进度上则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稳步前进的方针。

以上是否妥当,请指示。


 中共中央东北局
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