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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
1951.06.12
(一)佛教为世界性的宗教之一,与帝国主义关系虽较天主教、基督教为浅,但帝国主义在东方尤其在东南亚亦不断以佛教为侵略和奴役人民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在中国人民胜利之后美英帝国主义更试图以一切可能,利用佛教及佛教中的反动分子作间谍和破坏活动。美帝国主义所操纵的世界佛教服务社、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之类的组织,去年曾先后在美国、锡兰、缅甸召开代表会议,进行阴谋活动。最近,美英帝国主义更在香港设立指挥机关,指使日本和中国少数反动僧徒及所谓居士,在中国及东南亚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
(二)佛教在中国有久远的历史,曾经在政治和文化生活上发生过很大影响,并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工具。近百年来,佛教势力虽日趋衰颓,在经过了土地改革的农村,更有很大的削弱,但佛教信仰在一部分汉族人民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一部分劳劳人民中,尚以各种不同的宗派或形式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影响)。佛教中的喇嘛教派则在蒙古民族尤其在西藏民族中享有极高的信仰。因此对于佛教问题,也要采取适当的对策。对于喇嘛教也同对于伊斯兰教一样,应当与民族问题相联系,当作民族问题的一部分来处理,但对汉民族中的佛教,则可当作单纯的宗教问题来处理。下面是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
(三)由于我们在佛教工作上的努力,若干地方的僧尼和居士,已经参加了爱国示威运动,并订立了爱国公约。但是我们还应当更广泛更深入地进行工作,期望在一年以内使绝大多数的僧尼和居士参加爱国运动并订立爱国公约;同时,在他们中间应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便清除间谍、特务等反动分子,肃清帝国主义在佛教徒中的政治影响。目前对佛教的工作,这是最重要的,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但对于那些间常到寺庙中烧香拜佛的普通居民,则不要以佛教徒看待他们,更不要以佛教名义向他们进行任何活动。(普通老百姓信神的多,他们也把佛教中的某些偶像当作神来敬但不能当作佛教徒)。
(四)对于有关佛教的一些具体问题,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工作:
(1)对僧尼问题的处理,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可简单急躁,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既照顾到信仰,又照顾到生活。在使他们参加劳动和爱国运动中进行改造,不可急于动员他们还俗,但在他们的政治认识提高后,主动地要求还俗者,应予以帮助。对农村和城郊中有劳劳力的僧尼,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必须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分给他们土地,但在土改已经完成了的地区,则不应重分,而以其他方式帮助其谋生,对山上的僧尼,可发动他们帮助政府进行在山上植林护林的工作,或分给以耕地。对不愿劳动的僧尼,应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不劳而食的可耻。对年老或残废的僧尼,必须予以照顾,使他们安心地生活下去。对佛经确有研究或在群众中确有信誉的僧尼,应特别注意照顾。对确信佛法,坚持修行的僧尼,也不要采取厌弃的态度,而要确实保障他们的信仰自由。
(2)政府机关今后征用或借用寺庙的房屋时,应先与住持协商,订立合同,并不要占用佛殿神堂。征用或借用寺庙之机关,对其经卷、文物、法物须加保护,对其清规,亦须尊重。在土改中已经处理了的庙宇,一般不予变更。广大佛教徒所崇拜之名山大寺及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均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可轻于占用。一般庙宇,已无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愿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寺庙较多的城市,须保留少数较大的寺庙,完全归僧尼使用,便于他们做佛事,使他们感到信仰自由确有保障。同时,亦便于收容自愿放弃庙宇,集中生活的僧尼。
(3)各地现存之佛教团体,均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进行登记。其纯为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之反革命组织者,应予解散;其与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无组织关系,而有少数反动分子借此掩护进步破坏活动者,应令其改组或整理。其无反革命活动者应准其合法存在。对一切掩蔽在佛教名义下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惩办,但不要用惩办佛教徒的名义。为了进行爱国运动及学习的方便,各大城市的僧尼和居士要求成立新团体时,亦可允其组织。但任何佛教团体均不应有处理寺庙财产之权。
(4)佛教改革是佛教本身的事情。人民政府不要强迫进行改革,尤其因为佛教牵涉到少数民族问题,我们不宜自外提出要改革。对于封建的寺庙管理制度,在大多数僧尼要求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和渐进的改革,取得经验,但亦须由他们自己提出和进行,我们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我们除了注意在爱国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劳动生产和学习中发现和培养佛教徒中的积极分子外,还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训练这方面的工作干部。 (下略)
(六)各地须加强对佛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订出计划,付诸实行,并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中央。对于这一方面完全不予注意或采取放任态度,是不对的。
(七)对于道教,可参照上述对佛教的对策和方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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