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批转刘景范关于第一次全国监察会议的报告
1951.06.25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大市委、区党委:


刘景范同志关于第一次全国监察会议的报告,是很好的,特发给各地,望各地照此执行。各地除尽力加强公安机关外,同时加强人民监察机关,也是必要的。此电和刘景范的报告,可在党内刊物上发表。


 中 央
六月二十五日

主席、中央:


第一次全国监察会议,于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二日开幕,历时十天,于二十二日结束。出席各大行政区及各省、市以及中央监委的代表一百三十八人,列席中央和各地监察机关及中央各部门监察通讯员小组长九十余人。

这次全国监察会议,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又得到刘少奇同志关于监察工作任务、方针的重要指示及与会人员的认真讨论和研究,可以说达到了预期的要求。其主要的收获是,总结了一年来监察工作的经验,确定了今后的任务、方针;讨论明确了关于监察工作的性质、职权、作用以及与有关机关的关系;制订了各级监委的组织通则、惩戒违法失职人员条例、上下级分工办法、建立监察通讯员通则等。对今后工作有了统一的方针与步骤。因此,会后代表们表示澄清了过去的许多糊涂观点,明确了监察工作“做什么”、“怎样做”,提高了工作信心。

兹将一年来监察工作的情况及今后任务、方针简报如下:


一、一年来监察工作的情况


一九五O年全国在毛主席的正确领导、各级干部的艰苦努力及广大人民的热烈支持下,对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获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缺点,致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种情况,迫切要求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迅速建立并进行工作。因此,我们本着一面建立机构、一面进行工作的精神,经过一年的努力,已获得了一些成绩。

在建立组织方面: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已建立者有:五个大行政区、一个内蒙自治区、二十八个省、十二个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八个等于省的行署、三百四十五个县(市)。但组织极不健全,干部缺乏,许多省、县尚无专职干部。

在进行工作方面:各级监委,据不完全的统计,共受理了各种案件七千三百零九件,这些案件百分之七十以上是群众直接对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的控告,由监察机关或政府其他机关举发者不到百分之三十。在七千余案中百分之七十是由于公务人员违法或失职造成的,百分之三十是反革命的破坏与自然灾害和诬告。此外,中央及大行政区监委组织检查组,有重点地对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生产建设、精简节约等,进行平时检查三十余起,也发现与纠正了不少问题。

从上述案件中看出,发生问题的原因,许多是由于在反帝反封建的大胜利进程中,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经验缺乏,以及生产建设中的设备、技术等条件的困难所致。但必须指出,最主要的还是一部分干部以功臣自居、骄傲自满、麻痹大意,对工作采取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阳奉阴违的官僚主义态度,和另一部分人员带来了过去反动政府阳奉阴违、贪污舞弊、违法乱纪的恶劣行为,加之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致各种事故不断地发生,造成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仅据中央和各大行政区监委经办二十三个较大案件的统计,即伤亡职工群众一千零四人(死三百四十六人,伤六百五十八人);各种物资损失折价达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亿元以上。其在政治上的损失更无法计算。

上述案件大部分已经处理,部分正在处理。处理的方法:是从本着教育干部改善领导的精神,以谨慎认真的态度,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其中有关人员,分清是非责任,分别地以教育纠正与纪律制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仅就中央监委经办已结的三百二十八个案件中,处分干部的有一百一十四件,共处分干部五百一十三人。其中违犯刑法撤职后经法院法办者七十八人(内有反革命犯七人,贪污犯三十二人),撤职者一百一十一人,降级者二十五人,记过以下者二百九十九人。另外给予表扬与奖励者十三人。

各级监委经过一年的努力,初步地建立了监察机关的威信,提高了监察人员的信心。各级监委在执行监察工作中,运用领导与群众结合的群众路线,严肃地揭发与批判了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与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等不良倾向。惩戒了违法失职人员,维护了纪律,从而起了教育干部提高警惕、启发人民监督政权的作用。目前的情况是,凡经过检查的部门与地区,普遍地反映:好干部觉得赏罚分明很满意,有毛病的干部畏惧监察机关;人民一致赞扬:人民政府办事公正,纪律严明。同时,一年来,各级监委也摸索到一些经验,提高了监察人员的工作信心。

但我们在工作中仍有许多缺点,其中主要是对监察机关的业务不熟悉,对国家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不熟悉,因而在工作中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被动性。今后必须认真地纠正。


二、一九五一年的任务、方针


(一)根据目前的情况,监察工作必须是围绕着当前国家的中心任务,通过具体工作,纠正各种不良倾向——即与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中不负责任、阳奉阴违、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不良倾向作斗争。同时提高警惕,注意帮助国家公安机关检举潜伏在国家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发扬各级国家机关与公务人员认真地贯彻政策、遵守法令、纪律,忠实、勇敢、勤劳、廉洁为人民服务的革命作风,以保证国家的政策、法令、决议、计划的顺利执行。掌握平时检查与事故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监督与纠举危害较大的不良倾向为重点。采取集中力量、抓住要害、突破一点、取得经验、推动全局的办法,开展监察工作。各级监委应按照上述任务,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其具体任务。

(二)逐步地统一政府的惩戒工作。为了克服惩戒工作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惩戒事宜,应由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但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是逐步地统一。因此,目前首先统一地管理主要机关和人员的惩戒(统一的办法和步骤另有规定)。对违法或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以教育启发与纪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教育其认识错误,并区别所犯错误的性质与危害的大小,分别予以教育和处分。对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应用报纸、刊物进行宣传,以教育与警惕其他机关与人员。同时,注意表扬有功的机关和人员。

(三)监察工作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因此,在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中,不仅是揭发缺点,惩处干部,最重要的还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帮助领导,改善工作。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在监督检查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与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放手地发掘问题。在处理问题时,以谨慎的态度与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配合与协助,并注意听取与考虑主管机关及当事人员的意见,力求把问题处理得适当并照顾全面。

(四)依靠人民做好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必须有坚强的群众观点,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善于发挥人民的力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各级监察机关必须与工会、农民协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各民主党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号召广大的人民直接地参加监察工作。同时,要有重点地吸收人民中的积极分子为监察通讯员,加强其指导,通过监察通讯员,吸收广大人民的意见。采取各种方法联系人民,认真地了解人民的疾苦,认真地处理人民的控诉。以便依靠广大人民,从各方面来保障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健全省级监察机构,建立专署监察机构,培养监察干部。为了适应目前的情况,省(市)以上监察机关(包括等于省的行政公署)按编制逐渐充实起来;在省或行政公署所辖的专员公署内设立监察机关,其编制名额应在专署和县府编制人数内调整。县(市)监察机关已建立者,应加强其领导,未建立者暂不建立。各业务部门已建立监察机构者,应加强其指导,必要建立而未建立监察机构者,督促其建立。各级政府应配备专职干部领导监察工作,并由上而下充实工作人员,但必须注意质量,不要滥竽充数。监察机关本身应采取总结经验及带徒弟的办法培养干部,加强在职干部的理论、政策、业务的教育。

(六)明确各级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分工,加强与司法、公安、人事部门的联系。各级监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指导下级监委会办理同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一切监察工作,因此,各级监委主要是检查与处理同级政府所属各机关、部门及其直接领导的企业单位。在案件处理与惩戒干部时,得报告同级政府核准后交主管部门执行。但各地监察机关与同级政府有不同意见时,应报告上级解决。监察机关所纠举的违法失职人员,如有犯罪行为者,其刑事处分应移送检察署办理,末设检察署的地方,可直接送交法院审判。如有反革命嫌疑,应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其行政处分应与人事部协商处理,处理后应将材料及处分决定,抄致人事部备查。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民监察制度,是保障国家机关与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认真负责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制度,是与国家机关和政府人员中那些不负责任、阳奉阴违、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现象进行经常的坚决斗争的重要制度,任何轻视或蔑视人民监察工作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各级党委应该教育党员干部重视这一制度。同时,注意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在干部与人民中树立对人民监察制度的正确认识,建立人民监察机关的威信,并选拔作风正派有能力有威望的干部,担任监察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支持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号召政府部门工作的共产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政府的法令和纪律;共产党员如有违法失职行为者,除受党的纪律处分外,行政处分应交监察机关办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指示。


 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党组书记 刘景范

 六月十一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