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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郊区土地改革中对居住农村兼营农业的工人家属待遇问题的指示
1951.01.00


上海市委1月××日报告悉。


关于郊区土改中,对居住农村兼营农业的工人家属,在划分阶级成份时,工人的工资收入是否计算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以内的问题,我们认为:本人是工人,家居农村,如果他占有土地的数量在当地所规定之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最高标准数以下,并以之出租者,应划为小土地出租者,雇人耕种而自己不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者,划为小土地经营者,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自己耕种又雇人耕种者,因为他占有的土地数量既不大,自然雇工也不多,对雇工剥削的绝对量也不会太大,相对量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也不会太多。为照顾他本人也是劳动者起见,一般仍可划为农民。如果剥削量在总收入中的相对比较过大,则可划为小土地经营者。这样做是比较公平的,因为本人从事其他职业,占有小量土地全部出租的人,划为小土地出租者,而部分自耕、部分雇人耕种或出租者,反划为富农,那是不公平的。至于他本人的工资收入,则不要计算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以内,因为土改中划分农村阶级是根据土地农业收入及副业收入计算的,如果把从事其他职业的收入也计算在内,那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职员、自由职业者等收入也应同样计算在内。如果这样规定,在各地农村实行起来,将增加划阶级中许多困难,因为有许多家居农村的人,有人在外地城市中从事其他职业,其职业收入究竟有多少,在农村中是不易弄清的,实行起来将有很多纠纷。所以在土地中划分农村阶级成份,以只计算土地农业收入及副业收入为便利,而不将其他职业收入计算在内。

以上意见请考虑。


附:

上海市委报告

1951.01.00


泸郊在试验划分阶级时,有这样问题:即划分中农与富农的界线中,按中央政务院划分阶级的决定,对象中有工人的工资收入是否算其总收入(系指工人收入与其家庭收入有联系的情况),未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在上海郊区较多,按一般情况计算其剥削收入为富农者,如其家中有工人之工资收入,加入全家总收入内其剥削分量则相对减低,而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则不能算作富农而为中农。如工资收入不加入全家总收入则剥削分量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则应为富农。因此应有明确规定。我们研究意见,应算作总收入,以减少工人中的波动,同时也适合于郊区特点,当否?盼即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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