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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1951.07.24;会法字第3210号


中南区人民法庭工作总结会议业已结束,兹根据会议上各地区所反映情况,特就今后人民法庭工作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在第一期土地改革运动中,人民法庭依靠群众、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封建地主阶级、保证土地改革法的彻底实施、安定革命的社会秩序、加强人民内部的政治团结,以及充实和健全人民的司法制度,起了很大作用。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或尚待开始地区,各级领导均须重视这一工作,实际负责,并具体解决人民法庭的一切问题。

县(市)人民法庭应受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领导,区分庭则受县(市)庭及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并须在具体业务上分别受公安部门、土地改革委员会(或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导。专区以上政府,应指定有关机关或专人负责,经常请示、督促和检查县(市)区人民法庭工作,审阅法庭的报告和材料,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人民法庭应对其领导及指导机关切实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人民法庭是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群众直接专政的机关,是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有力工具。快要开始土地改革地区,应积极进行建庭准备工作,准备干部,由省统一掌握。将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人民法庭干部,除留下继续工作的专职干部外,有计划的适当抽调,分配到准备土地改革地区去做建庭工作,至少应做到每个县庭有一个在第一期土地改革中做过人民法庭工作的干部;不足之数,应即由省或专、县有计划的训练培养,以便即时建庭,协助清剿土匪反对恶霸,保证退租退押任务的完成;依法惩办有隐藏、分散和破坏生产资料等行为的不法地主及其他坏分子,教育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人民法庭,为土地改革铲平道路,保证土地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人民法庭的组织机构仍旧保留,继续进行工作。继续配合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制裁地主恶霸的反攻倒算,镇压反革命活动,保证农村生产建设,并清理积案,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

三、因工作需要,县(市)设县(市)庭,每区设一分庭,工作重点应放在区分庭。县(市)庭和区分庭,应设置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是临时选出参加某一个案件陪审的,也应重视)、检察员、书记员等。此外,并须配备工作上所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县(市)、区庭原则上由县(市)、区长兼审判长,以密切政府对法庭的领导关系,实际负责领导,具体解决法庭一切问题。但县(市)、区长本身职务繁忙,必须设专职副审判长(区庭可以设专职的审判员),协助县、区长负责直接领导法庭工作。审判长和审判员组织审判委员会,开会时检察员可以列席,陪审员对其陪审案件,也应出席审判委员会参加讨论。

四、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地区县(市)、区庭干部数额,不作硬性规定,由各该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决定,一般情况下,每一个庭最少有专职干部一人至三人(副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书记员二人。)并配备工作上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确属繁重的,亦可酌量增加。并不繁重者可酌情减少。所有法庭专职干部,其编制列入土地改革工作队内,因土地改革结束,缩减编制时,实行归还建制,其中适合于继续从事司法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保留下来加以集中训练,培养成为司法干部。

人民法庭干部,无论是委派的或民选的,必须以能够站稳立场、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原则。委派的审判员,并须能够掌握政策法令;民选审判员,一定要能够联系群众,反映基本群众的意见。其来源:(一)人民法庭必须有一部份懂得司法程序和比较熟悉审判业务的干部,听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干部抽调;(二)人民法庭中心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工作,干部必须能够掌握政策,因之应由农民协会或工作队干部选送;(三)人民法庭是群众参加的直接专政的机关。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在农民群众中选拔一部份经过斗争锻炼的积极分子参加人民法庭工作是必要的。民选审判员,应切实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办理。所有委派和民选干部,均须给以相当时间训练,以便能够实际担负人民法庭工作。

五、人民法庭经费,应从土地改革经费中划分出来,具体分配到各省(市),由政府或人民法院负责按工作需要适当支配使用,使人民法庭不因经费拘束而影响工作开展,其中专职人员待遇,与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待遇同。办公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核定之。上项支出,概由人民法庭经费项下开支。

六、人民法庭当前应配合人民法院与公安局进行清理积案工作,集中力量,分别地区向当地群众调查案情,并经代表会实行初步议处,以资迅速结案。清理时应正确掌握政策,依据正当手续办事。

以上各项,希各级人民政府切实遵照办理!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