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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动群众追回不法地主破坏、转移财产等问题的指示
1951.02.00


各级农委:

根据中共中央华东局指示,各地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发动群众追回不法地主破坏、转移财产等问题,曾发生了一些偏向,必须予以纠正和防止。为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应继续注意下列各点:

一、对不法地主所破坏和转移之财产,各地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发动群众检举并依法追回,这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制止地主破坏、转移之财产,确保农民合法利益。但目前有些地区在追破坏、转移财产时,不限时间,不分对象,超越政策范围,甚至还有个别地区普遍进行,形成清算斗争。因此,在追破坏、追转移财产中,也发生了若干偏向,如个别地方发生普遍清算伪保长及向富农捐款等现象。以上偏向,若任其自流发展,不但扩大了打击面,且易造成混乱,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1、根据土地改革法所规定应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若地主非法破坏、转移者,应予追回。在追的对象应约束在地主范围内,并应对准破坏大、转移多、赔得起的地主,对轻微及转移部分或确实赔偿不起的一般小地主应适可而止,不应硬追。在时间上应以当地解放以后为限,解放以前转移的,一般不应追究。退租也只退解放后应减而未减的租,不应追究解放以前的。对所追出的财产,凡属不法地主应没收之财产者,首先应解决贫雇农的生产困难,不准少数干部任意支配,应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公平分配。

2、对地主原来经营的工商业,在追地主转移财产时不得侵犯。但如农民控告地主在解放后将应没收之财产转移至工商业者,经县人民法院遵循法令审查属实,判决追回。凡地主将应没收之财产转移至城市者,农民不得直接进城追索或将地主逮捕,应由当地农民协会按政府规定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和逮捕;否则会引起城市秩序混乱。

3、向富农捐款的现象应严格禁止。

4、对属于地主成份之伪乡保长,则按地主处理,恶霸者则按恶霸处理。有些伪乡长虽不是地主成份,但由于在任伪乡长时贪污起家,又为群众所痛恨者,可按地主处理。对群众控诉有劣迹的伪保长,在经济上不得清算,但可在政治上组织控诉斗争;但对个别重大贪污而有霸占行为,且群众又很痛恨的,群众可以控诉,由司法机关判决执行。对属于农民成份的伪保甲长,不得作为斗争对象。

二、各大城市在土地改革期间,可以市人民政府为主吸取工会代表、工商业代表,担负政府有关部门(如民政、法院、公安、工商、教育),警卫工作部门参加与有关分区、县农民协会及土地改革委员会,建立城乡委员会,下设联络处,以便及时正确处理在土地改革中所发生的城乡有关日常事务。如引渡地主下乡,追回地主转移的财产等。

三、上述指示,希各地党委及时下达到乡,并应迅速纠正已发生地区之偏向,保证各地顺利进行土地改革。


 1951年2月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