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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问题复华北局并绥远省委电
1951.01.03
华北局并告绥远省委:
绥远省委关于冬季工作补充指示 及华北局所提的几点注意,中央均同意。惟在绥远补充指示第六点所指出的必须掌握的三条原则[1]中,应增加一条“坚持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富农所有的自耕 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这一条是今后减租、土改中必须坚持的,这与你们规定的调剂富农所经营耕种之公地也并无矛盾。
注释
〔1〕绥远省委补充指示中的三条原则是:①巩固地团结中农,不得对中农利益有丝毫侵犯;②不准侵犯工商业;②杀人必须经人民法庭判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没收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