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于三十二个地区司法机关关于镇压反革命总结报告的批复并通报
司三通字第四号通报
1951.02.28
根据三十二个地区司法机关一九五○年底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总结报告(计大行政区三、省院十九、省分院三、市院六、县院一)来看,反革命用组织武装暴乱,窃取情报,抢劫杀害,破坏经建,造谣惑众,破坏土改等方式,无孔不入地危害人民。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对反革命活动予以打击和镇压,一般的讲是有成绩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着“宽大无边”的偏向,现将其问题分述于后。
(一)“宽大无边”的主要偏向
首先是对于反革命分子判的轻,例如:西北在处理陕北定边武占奎反革命一案时,武犯虽反革命达二十余年,曾杀害我高级干部六人,欺压人民,作恶多端,群众恨之入骨,却以“该犯年已六十,行将就木,并以犯罪事实均在解放以前,而处徒刑十年”;热河省熬汉旗某国特在村中秘密发展反动组织,并造谣破坏生产,法院竟以“该犯系中农成份,没啥”而马虎释放;东北松江省林江县女犯刘静华,光复时当伪军,我军接收后当土匪,打死我人员甚多,一九四七年被捕,法院以“刘犯系女人,又系贫民”只判了三年徒刑;河北唐山匪特程树林系地方反动武装分队长,受中队长命与方超胜各率一分队分进合出,适我一工作人员由村逃出,被两分队乱枪射伤后,方程又趋前将伤者枪杀,公安机关提出判程死刑,法院以“程犯并非主动,且枪杀之行为亦非程所为”,只判徒刑三年;上海匪特吴英在解放前迫害工运,逮捕与伤害革命志士十六名,解放后未及进行活动即经工人检举被捕,法院以其“解放后无甚反动活动……姑以解放后仍留居沪市,不久即行被捕,尚不足以证明是潜伏特务,于审讯期间亦尚肯坦白承认错误,故从宽酌处”,判徒刑六年;平原省安阳县李铅是一个杀害革命人员及群众的重大反革命犯,但法院将其杀人罪都归因于客观,认为杀了九名干部及群众,是由于敌伪统治时代的内部矛盾;在孟家炉村打死我三个侦察员,是战场遭遇;北大门一个民兵被杀,是因伪县长派他去,他又转派人去,故只负派人之责;三十里铺民兵唐用只叛变投敌,交枪被他杀害,那是唐自找的;元庄民兵投敌及李中元妻被害,李只起主导作用;后来李藏匿枪支,准备将来再进行反革命活动,可见他是“害了怕”,所以不该判他死刑,只判徒刑四年半。
对于反革命分子的轻纵,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天不怕,地不怕,只怕政府讲宽大”是许多群众的呼声,福州市的农民反映“法院是放生池”,城市工人与贫民则反映“政府为什么允许特务满街走?”同时,也就给反革命分子以“无法无天”的空隙,他们敢于再犯罪而无顾忌,中南的匪特说“乡里站一站,区里吃顿饭,到了县里就滚蛋”,又说“区乡干,胡捣蛋,重的两天牢,轻的两顿饭”。这主要是由于有些审判工作者不从反革命犯罪对于革命对人民的危害性去认识罪质,致在量刑上多轻判,轻判的“理由”或借口有如下之多“犯人年轻或年老”;“虽血债累累,但尚肯坦白”;“虽系主谋,但未动手”;“虽罪大恶极,但非主谋”;“虽罪大恶极,但已畏罪逃走或未逃走”;“是解放前的犯罪,应既往不究”;“阴谋破坏是未遂罪”;“是职务内的犯罪”;“逮捕后表现服从”;“初犯”;“公开犯罪较暗害犯轻”;“虽然血债累累,但过去与革命方面曾有过关系”;“虽有反革命目的,其组织尚非匪特之正统组织”;“虽系匪特杀人,但系出于自卫”……。
其次是对于反革命案件办的慢,例如河北唐山专区丰润等九个县共押反革命犯一○六名(一般都有三、四条命案),其中有一○三名均押一、二年未结;石家庄特务王均扣押三年始结;山东对案件有押一年未问的,对呈送的复核案件有二年不得批示的,干部和群众都怕送核和拖延,提出“区不决,县三月,到了省院得半年,到了中央无期限”的警号,甚至有的干部为了避免送核应判五年的判成四年半。
造成镇压反革命不及时的原因似也甚多:有的法院认为反正反革命案是重罪案,拖他几天没关系;有的法院在清理积案时为了完成数字上的任务,往往清理案件的顺序是先轻后重,先简单后复杂,而反革命案又多系重而复杂的;有的法院在审理反革命案时重口供忽视证据,送核时上级法院因材料不足而一再发回更审;也有些法院的案件送核时因交通关系或上级法院的耽误,再加上某些上级法院从手续上或文字上去要求下级法院,就更延误时间了,但实际上主要的原因是因有些法院不认识镇压反革命是首要任务,而被一些普通刑事案与民事纠纷所纠缠,其次有些上级法院的办案迟缓是因文牍主义所致。
其三、是对于反革命犯管的松。这表现在许多监狱里犯人间可以互称同学,很自然地就允许犯人管犯人,犯人审犯人,许多监狱都有犯人的自治会的组织,并且依靠犯人的“坦白”“互相检举”“交谈漫谈”“互评刑期”以及“坦白自新立功赎罪委员会”的组织来评判犯人的进步程度及刑期,这种思想发展的突出表现莫过于武汉市监狱的“乐捐假释”运动。只要犯人捐助一定的款项就可以立功,就可以减刑以至于假释;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就自然会对于犯人管制松懈,所以不少地区将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不问其罪刑的轻重,一揽子地监禁在一块,未对反革命犯加以严格禁管。有的监狱随便反革命犯出入监狱(桂林监狱曾因此逃十三名)。有的监狱允许犯人请假、允许犯人回家去结婚(东北有的省),犯人的家属来探望时还为之设置招待室;为了利用犯人的文化,上海监狱允许大汉奸周学昌、罗君强、郭秀峰等任戏剧编导、快报编辑、甚至给犯人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视犯人劳动的目的完全为营利,不惜让地富出身的犯人出资经商,让犯人当掌柜,干部当伙计;有的更无原则的敌我不分,让犯人当干部,让犯人背着枪执行放哨的任务,广东更将反革命犯组成“公安局工作队”发给武器证件,任其提人、放人致杀伤干部。在这样错误的管制下,给反革命犯造成了逃跑或暴动的空隙,东北全区去年上半年逃跑九六八名之多,山西省去年一年逃跑二三三名,山东省去年一年逃跑二六五名。西北陕西、甘肃、青海三省去年共发生犯人暴动十七次(九次未遂,八次已遂),逃跑犯人八十一名,因追逃犯,伤我干部及战士十九人,损失机枪五挺,长短枪三十二支,迫击炮弹、枪榴弹、手榴弹三四五颗,子弹六千四百发,炸药三十斤,毁坏房屋八间。这些现象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有些干部把监狱视为学校、视为工厂,致“监而不牢”,削弱或丧失了监狱的作用。
(二)发生“宽大无边”偏向的原因
各地法院检讨发生“宽大无边”的原因
首先是由于有些人民法院工作者与狱政工作者不认识人民法院与监狱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善良”,它当前的主要任务则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监狱的任务则是维护法纪,惩罚犯罪,因而不少干部未将镇压反革命作为自己的第一位任务。
有些干部对敌人估计不足,在思想中存在着严重的骄傲轻敌思想,以为现在革命已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我们有力量歼灭蒋匪几百万大军,几个特务能干得了什么,我们又怕他什么,只要判他几年徒刑,几年后我们的力量更雄厚了,这批特务出狱后也就干不了什么坏事了,尤其是已土改地区的干部,以为地主恶霸既已消灭,农民又分得了土地,更可高枕无忧了。这是由于不懂得阶级敌人是不甘失败的,忘记了斯大林同志所教导我们的“国家威力越增长,垂死阶级余孽的抵抗也就愈猛烈”,也忘记了毛主席再三告诉我们在公开的、有形的、拿枪的敌人被打倒之后,隐蔽的、无形的、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而且“必然的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因而产生了麻痹轻敌的错误思想。
有些干部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时存在着教育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之产生,一方面由于干部机械地搬用老区的狭隘经验(在过去的老区,对于普通刑事犯的教育确曾收过显著的成效),更重要的是不少干部以为刑罚的目的单纯的是为了教育犯人和防止其再犯罪,所以产生片面“替被告设想”和总想在较短的刑期内去教育犯人改过自新,而不认识刑罚更重要的目的是维护革命秩序,保卫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因而凡破坏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罪犯,就必须给予坚决的惩处,乃至死刑。忘记了列宁的指示:“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不少干部在掌握政策上是有偏差的,对于反革命分子“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了解不正确。因而对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掌握亦有出入,机械的以为一案或一地的首恶只有一个;以为“胁从不问”即在对于一切从犯就根本不管,而把“胁从”与“从犯”甚至“共犯”混同一起,可以概予“不问”;“立功”也不分立的是真功与假功,有的把坦白认错,据实招供和在劳动中表现好就认为是“立功”应予受奖。在这样错误的认识下,在审判工作的量刑上便失去了准绳,一般地是偏向于轻判;在狱政政策上,因为受着教育主义的思想影响,把犯人与群众相混同,监狱干部拿为群众服务的精神去为犯人服务,对于犯人强调教育改造的一面,忽视惩罚管制的一面,便产生前述对于犯人管的松的右的偏向。
有些干部还有不分敌我的“仁政”思想,就怕杀人,或无原则地主张“以少杀人为好”,即不根据具体情况谈该杀或不该杀,只是笼统地提出“以少杀人为原则”,殊不知该杀而不杀或少杀,就根本不成为什么革命的“原则”,而是糊涂与错误。还有些干部对反革命也错误地提出什么“保持劳动力”的理论,说这是为了给社会生产力保存力量,其实保存反革命分子正是保存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反革命力量。必须记着毛主席对我们的指示:“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
六法观点也影响了我们,尤其是在曾在旧司法机关工作过的司法干部中保有浓厚的影响,这大大地障碍了镇压反革命政策的贯彻执行。比方,所谓“未遂”论,即对于反革命活动还大谈什么“既遂与未遂”,说反革命分子的潜伏和待机暴乱是“未遂”,因为还未达其目的,予以宽容。这是把对普通刑事罪行的“未遂”观点机械地用于反革命。其实凡具有反革命目的,参加了反革命组织,有了反革命行为(包括潜伏或待机),即应以反革命论罪,而不应再叫“未遂”。如果这叫“未遂”,那么反革命的目的——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不能实现,是不是都叫“未遂”,而应予“无边宽大”呢?显然这是极端糊涂与错误的。还有的旧人员对于判刑抱着传统的旧观点,“宁有失出不可失入”,对一般反革命犯概行从轻处理。有的认为“坦白就宽大”,这正是旧司法人员轻信口供忽视调查的一种表现,而不知对待犯人被捕后的“坦白”与自动的坦白应有所区别,同时,犯人的坦白也不尽完全可靠。有的认为因是职务内的犯罪或因是“执行命令”或因是“发出命令”应减轻其刑,殊不知反革命分子莫不以进行反革命活动为职务,而正是以其罪恶职务从事其罪恶活动,至于“发布”或“执行”反革命“命令”,正是反革命活动之一种方式,如果不处罚无异于承认一切反革命组织与活动为合法。有的认为反革命犯因拒捕杀人,是可原谅的自卫行为,这就等于纵容反革命反抗、承认匪特有反革命的自由,而政府或人民却无追捕之权;有的认为凡曾经我教育释放而又继续作恶的匪特应予轻判,这是以为政府曾对他宽恕过一两次,便应该永远对他无条件无止境地宽大,而不考虑对于一个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的宽纵将会给人民造成多么大的危害;更普遍的是单纯“替被告着想”的观点,即单纯地从被告的年龄、出身、社会原因或系女性等去原谅犯人,而不知人民所受的危害丝毫不能因此而减轻……总之,这些观点都是不从保护人民利益着眼的错误看法。
(三)提出纠正“宽大无边”偏向以后
去年全国司法会议后,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颁发镇压反革命活动指示后,尤其经中央再三指示后,各大行政区、各省、县均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的贯彻执行镇压反革命政策,纠正“宽大无边”偏向精神,在各种会议上,及司法会议上作了传达,并普遍结合整风进行检讨与布置工作。比如华东苏南区,他们首先在苏南党的代表会议上作了传达,后来相继在苏南区的农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上作了传达,接着又召开苏南司法会议,各专区又召开公安司法干部会议(有的地区召开过两次),去年十一月底苏南又召开县以上的公安司法干部会议。一般都是传达较深入的。
通过前述会议的传达与检讨,一般地说,县法院院长以上的干部都认识了在镇压反革命分子上所存在的偏向,证明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出此项工作中存在着“宽大无边”偏向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并且提高了镇压反革命的政策水平,明确了镇压反革命是法院当前的第一任务,从而在审判工作上注意了正确地认定罪质与量刑,有些地区将过去已判的反革命案,个别量刑太轻,群众意见较多或经检察、公安机关检举的重大案件予以改判。在狱政工作上也多注意纠正“监而不牢”的偏向。
群众看见人民政府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对反革命活动实行镇压,对我政府莫不给予公平的评论和衷心的拥护,并且提高了他们的觉悟,反特积极性也大大提高,苏南区松江群众在政府枪决了怙恶不悛的匪特后,大家说这是“有法有边”,该地好多次对反革命案件的宣判大会都有一二万群众到会,虽遇天雨亦多不散。贵州黄平县去年一月至十月处死反革命犯四十一人,召开了十六次公审诉苦大会,每次近万人参加大会,由于匪患基本肃清,群众莫不称快,农民纷纷要求成立自己的农民协会。西康省雅安等县,镇压了毕先奎恶霸匪首后,群众就自动起来捉匪特送政府处理,海南岛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破获蒋匪巨大武装特务黄俊一案,匪犯四十余全部落网(详见一月十三日人民日报第三版)。
在我们正确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并结合着宣传后,对于匪特起了分化作用,打击了抬头匪特的凶焰。
(四)在贯彻镇压反革命政策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意见
首先,各地司法机关必须认识,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上,虽已通过总结与布置工作而有所转变,但在正确执行镇压反革命政策上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距离,我们决不能以此为满足,尤其是不要以为反革命分子已镇压了一些,而朝鲜战争又获得伟大的胜利,便松劲了。我们必须继续给予一切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及任何反革命活动以坚决的及时的镇压。尤其对反革命分子中的重要特务、匪首、惯匪、恶霸及反动会门头子,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因此,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的政策应列为人民司法工作中的严重任务。
第二,要正确掌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必须使干部有一个统一的正确了解,并须结合着在具体执行中予以不断的详细说明,使干部逐步地懂得从政策出发而不从感情或糊涂观点出发,从而划清敌我界限,泯除一切顾虑,澄清一切糊涂观念(如怕犯错误,怕引起震动,怕引起敌人的报复……等),尤须帮助留用人员廓清六法观点的影响。同样地,在执行狱政政策中,首先必须彻底纠正监狱“监而不牢”,连犯人都关不住的偏向,正确地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因此,为了使司法干部正确地贯彻这一政策,各级领导上必须经常给予业务政策的、思想的、时事的教育,并且为了掌握敌情、配合工作,应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及时予反革命活动以镇压。
第三、各级司法干部应好好研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完成人民民主革命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的文件与法令,务期彻底贯彻执行,坚决肃清与消灭反革命的一切活动。
最后,在审理反革命案件时,必须防止粗枝大叶、草率从事。一切判决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反对不重证据轻信口供或“逼、供、信”的作风,以达到不放松坏人,也不误中敌人反噬好人的奸计,而使判决合乎政策,同样地,对已决罪犯,如果在判决上有重大错误、经检举机关控告,群众不满或自己发觉,均应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重审改判,不得将错就错;但不应对所有已决反革命案犯都来一次翻案改判。目前我们应集中力量处理未决反革命犯并对尚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为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政策与惩治反革命条例而奋斗!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