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中央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决定
1952.03.02
中央直属总党委并转中央机关、政府、军委直属党委;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
一、为使各地各部队在三反斗争中能迅速解除绝大多数小贪污分子的顾虑,便于进行改造,并便于集中力量在三月份基本完成机关“打虎”任务和进一步处理大中贪污分子起见,中央现决定:
(一)凡贪污在一百万元以下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贪污的,保证不再重犯,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并免除其行政处分。
(二)凡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贪污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 ,可一律不给刑事处分、而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党员团员并应给以党内团内的纪律处分。
(三)上述两类中极少数情节严重恶劣的贪污分子,得加重一级处理,即贪污一百万元以下者按一百万元以上处理,贪污一千万元以下者按一千万元以上处理。
(四)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的分子如系自动坦白、年纪较轻,偶一失足或发觉后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减轻一级处理,即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并免予行政处分。
(五)上述四类分子在处理时,均应尽可能退还贪污款物。
二、依照中央直属各机关的现时情况看来,执行此决定,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贪污分子可免予行政处分,不以贪污分子看待;约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贪污分子只给行政处分,不给刑事处分。如此,可即解除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小贪污分子的顾虑,并可推动一批新的小贪污分子的坦白立功,以便 ,集中力量于“打虎” 和处理大中贪污分子的工作。
三、为迅速处理此事,各机关各单位可在适当时机召开会体工作人员大会,以各级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名义宣布上述五项决定。至对每个贪污分子的具体处理,除因特殊情况不必公开者外,一般可在本机关内采用党内准备、分组评议、领导批准、大会宣布的办法解决之。
四、关于处理大中贪污分子的办法及有关“三反”的全面指示,中央不日将另发决定。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