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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节约检查委员会发布“五反”运动期间十大纪律
1952.04.07
广州市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五反”运动委员会为使“五反”运动更健康地、更有秩序地前进,以使运动获得全面胜利,特宣布“五反”运动期间的十大纪律。该十项纪律已呈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一)任何私营工厂、商店或其他私营企业的资方,均须切实遵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五反”的各项政策法令,向本会所辖各指挥所彻底坦白交代,不得抗拒、逃避或避重就轻。
(二)任何私营工厂、商店或其他私营企业的资方均不得藉故停工、停业、停薪、停伙来威胁工人店员,破坏“五反”运动。
(三)任何私营工厂、商店或其他私营企业的资方,不得藉故逃避资金、隐藏物资、烧毁账簿、图谋“攻守同盟”或阻挠工人店员参加“五反”运动;不得窝藏贪污分子赃款(包括贪污分子存放或入股于私营商店之赃款),已代收藏者,应即举报,否则以窝赃论处。
(四)未经本会或本会辖下各指挥所批准,及未备有本会介绍信的任何机关、团体工作人员或个人,均不得进入任何工厂、商店或其他企业内进行有关“五反”的检查。
(五)未经本会及本会辖下各指挥所批准,所有工人、店员或其他人员,除应积极响应人民政府号召,检举不法资本家外,不得在任何工厂、商店或其他企业中自动地、正式地对资本家进行检查,所有资本家亦不得发动假“斗争”以欺蒙政府。
(六)除公安局、司法机关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会通知,依照政府所规定的正式手续,携带正式的传讯通知书,拘票或传票,得行传讯、拘留或逮捕有关违法人员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进行传讯、扣留或逮捕。
(七)除公安局、司法机关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会的通知,得派出所属工作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并携带证件)对违法资本家执行迫缴赃物、冻结或扣押资财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对任何工厂、商店或个人追缴赃物、冻结或扣押资财。
(八)除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会的通知,得派出所属工作人员携正式文件执行已被判决查封、没收、接收的工厂、商店或个人的财产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查封、没收任何工厂、商店或个人的财产。
(九)在进行“五反”检查时,严禁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逼、供、信的办法。
(十)一切参加“五反”工作人员,一律要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以上各项规定,望各机关、各团体、各工厂、各企业、各学校、各界人民及参加“三反”“五反”运动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