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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摘转西南局对奸商许给贪污分子“干股”处理意见的通报
1952.04.13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
在追缴赃款赃物中,西南局对奸商许给贪污分子的所谓“干股”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兹摘要通报,供你们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作参考。西南局原电摘录如下:
“奸商许给贪污分子的所谓‘干股’,在处理时以不转为‘公股’为宜,因为‘干股’是一种非法的,而且是一种行贿的行为。如果把‘干股’转为‘公股’,我们不但实际上承认和承受了此种行贿为合法,使我政治上招致不利,而且如果凡‘干股’都转为‘公股’,势必使许多中小商户都成了公私合营,在股权管理上陷我们于极大被动地位,因此对于‘干股’除予以否认宣布取消外,采取分别情况课以罚款及公开承认错误等办法为有利。”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