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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机关“三反”和城市“五反”相互配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批示
1952.04.21


修正批准这一文件。发省直各单位与开封市委执行。各地市委亦依此原则办理。


附:

关于机关“三反”和城市“五反”相互配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室

省委城市工作办公室

开封市“五反”办公室

1952年4月16日


省直机关的“三反”运动正在普遍地进行清查证实退赃定案工作,部分单位已开始进入清理阶段,因而近来和开封市“五反”发生的关系特别多(开封市“五反”办公室在4月10、11、12、13四天中接省直机关查证退赃的信件共420余件),在“三反”和“五反”之间也发生着一些问题。如:“三反”认为“五反”跟不上“三反”的要求,“三反”的要求是随时可以直接会见资本家,查实对证,并马上能退出赃款;但“五反”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进行的,不可能马上满足“三反”的这种要求。而且省直机关有些个别单位,不通过“五反”办公室,也不通过“五反”工作队,直接去找资本家,甚而把商店的店员,叫到机关内斗争,或私自没收奸商的部分货物,抵作贪污分子的存款等,这是不对的。“五反”方面,个别同志有不积极协助甚至讨厌“三反”去清查证实的情绪,也是不对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工作协调,发挥“三反”和“五反”的互相支援作用,以达到一项共同的目的——打退资产阶级的进攻,我们共同开了一次“三反”、“五反”座谈会议,对有关几个问题,拟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为了有领导有秩序有规模地在工商业中进行“三反”的清查证实工作,凡与开封市工商业户有关系者,首先从“三反”方面来个材料站队,户头站队。即所有机关把要证实的材料和户头报告省直“三反”办公室,由“三反”办公室审查批准,统一介绍给开封“五反”办公室,在“五反”办公室指导下,对某一工商户证实的所在机关,同时去做清查证实工作,如系较小的问题(如了解情况等),可由“三反”分会写介绍信,经过各该业“五反”工作大队部接洽办理。任何机关或个人不经介绍与“五反”领导方面的同意,不得擅自找工、商户接谈。

二、根据开封市“五反”进度,对不同的工、商户采取不同的办法:

1.对已过关的工商户,只要有较确实的材料证据,而尚未坦白交待者,仍可采取座谈会的方式进行查清对证工作,并争取退出赃款赃物,“五反”工作的同志认为“已过关”不愿再进行工作是不对的。

2.对正在过关的工商户,如系一、二、三类户,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办法,“五反”协助“三反”做清查证实工作。如系四、五类户,由“三反”方面抽出干部,加进“五反”,密切结合进行。

三、在向资本家斗争的方式上,不能采取机关打虎的办法,也不准把资本家拉到机关内斗争。更不准斗争店员和职员,过去个别机关斗争店员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重要的在于发动工人店员向资本家讲解政策,以材料、群众、加政策,争取资本家坦白,顽固者施以压力,严禁逼供信。

四、在向工商户退赃退款的问题上,凡经查清证实者,其处理办法,统依中央“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第三项乙款规定处理。贪污分子以实物交工商户保存者,如黄金、白银、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实物等,同此办理。其手续,统一由“五反”办公室内印制三联单,一交工商户,一存“五反”办公室,一交贪污分子所在机关。

五、“三反”和“五反”的工作同志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虚心研究,商讨办事。各单位派往协助“五反”的同志应该学习“五反”的政策,省直机关准备召开一次干部会议,专门讲解一次“五反”政策,以便更好的配合。“五反”的同志,也必须学习了解“三反”的政策,给“三反”以协助。

“三反”办公室与“五反”办公室应建立经常及时交换材料的制度。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