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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规定五反中对工商户的处理办法
1952.04.30
【华东总分社四月三十日讯】上海市委对五反中工商户的处理问题,已作出若干原则规定和具体办法:
甲、在进行处理工作之前,必须分析下外情况:(一)要评细分析这一工商业户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有利无害、还是利多害少、利害各半、利少害多或者有害无利。资本家犯五毒的情况、坦白程度及他们对工人的态度等,也应在处理时加以考虑。(二)要计算违法户什么时候能退款。譬如今年五月底能退清的有多少?五二年能退清的有多少?五二年退多欠少或退少欠多的各有多少?退而不出或是难退户占多少?
乙、六条处理原则:(一)退款、生产两不误,退款、利润两照顾;(二)不多算,不少算,该算必算,不该算坚决不算;(三)要掌握三种退款方式和比例数:现款占百分之二十;退而不出(公私合营)占百分之二十;欠款占百分之六十;(四)主犯从严,从犯从宽,累犯从严,偶犯从宽;(五)具结从严,核定从宽;(六)工商户退款计划要经职工通过,政府批准。
丙、具体问题的计算方法:(一)行贿者一律不算。(二)偷税漏税一般只补不罚,个别情节严重的处罚;一般只补五一年,少数追到五○年及四九年;五二年应收税款不在五反之列;集体组织偷税漏税伪造证照的从严,小额偷税漏税不算;抓紧重点计算。(三)盗窃国家资财一项中不算暴利,只算盗窃;不算私私关系,只算公私关系;经过核定的工缴成本,一般不予追算;关於隐匿的敌产中不易不急不需的从缓,数量不多对国家无严重危害作用的不算;争取逃骗国家的资金回国,不补不罚;争取账外资财入账,不补不罚;明确划分账外资财范围,划清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以逃汇套汇为职业的从严处分,为了争取物资进口的从宽处理。(四)偷工减料中,凡不按合同规定用料施工的,均按原合同标准计算;以非法手段签订合同,规定工料超过实际工料,均以盗窃算;机关干部无经验,商人无非法行为签订的合同不翻案,只批评指摘;为了改善经营,提高劳动效率,少用工料或用代用品但不影响产品规格及实际效用者,不算偷工减料。
(注:此稿已发各地党委参考)
来源:1952年5月3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