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湖北省委关于“五反”中对工商户的处理等几个问题的指示
1952.06.02
各地“五反”除个别城市外大体皆已结束,多数总结报告已送省委,少数还未送来,我们从已有之报告中看到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各地、市委注意。
一、关于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之规定,各地在报告中均未详加说明,很难看出是否处理恰当。中央在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的指示中,对于工商户分类标准规定:“应以其违法所得数目和违法情节作为同等重要的条件,二者应结合起来加以评定。”对于大户的处理规定:“一般是根据其违法数目和情节,更重要的是根据其政治条件。”这个规定是很重要的,各地是否认真依照此一规定进行处理,或有否偏向,应进行检查,力求作得正确。
二、关于补税退财问题,也看不出是否依照中央指示的“退现款、折公股、打欠条”三种办法处理。如果有未依此原则处理者,有因全部退现款而影响到该工商业者不能经营,于人民不利者,应即设法用贷款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如正在追退现款,违法的工商业者困难不能全部交纳者,即应依照中央指示,按五、三、二比例处理。
三、各地通过“五反”运动是很好发展工会会员、党团员及提拔培养干部的机会,这一机会不应错过,应该认真地通过建设阶段,整顿与扩大工会组织,在工人店员中发展一批经过考验,联系群众,真正的积极分子入党入团。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地方似作得不够,应该注意解决。
四、“五反”后正当经营的工商业者,得到保护鼓励,已开始积极经营,使各城市出现了工商业的上升气象,但遭到打击的一部分工商业者,目前仍有不少不敢大胆经营,应对这些工商业者进行宣传,说明今后只要守法,在工人监督下进行合法正当的经营,政府即将坚决保护,即会有发展前途,以解除其顾虑,鼓励其大胆地进行正当的工商业活动。这样对恢复与繁荣市场、加强城乡交流有利。
(本文源自: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编 《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湖北卷》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