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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的电示
1952.06.15


中央及军委所属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分局转各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及志愿军党委:


兹将《中共中央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发给你们,望即研究,加以执行。


 中 央
六月十五日

中共中央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


从去年十二月开始的伟大的“三反”运动,到五月底为止,就全国一般情况看来,发动群众和打虎的阶段均已胜利结束,处理阶段也已经或快要结束,建设阶段已经或即将开始。为了胜利结束“三反”运动,反对虎头蛇尾,草率收兵,中央对于“三反”运动处理阶段和建设阶段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的规定:


第一、结束“三反”运动的两项重要工作


为了完满地结束“三反”运动,首先必须作好正确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工作。处理的原则是:“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其次是切实作好建设阶段的各项工作。建设阶段的要求,在于系统地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划清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思想界限,改进“三反”运动中所发现的工作中的各种缺点,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


第二、关于处理阶段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定案工作应采取实事求是、不怕麻烦、坚持到底、不枉不纵的方针。“者定之,错者改之,应降者降之,应升者升之”,必须作到如实合理地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听任老虎翻供,不问真假,放纵真虎归山,这是极端错误的。也是有地方只要贪污分子不翻供,所供情节又大体合理,在不予判刑的条件下,专口供定案,这同样是不对的。定案工作的中心环节在于认真调查和全面分析材料,必须在人证、物证和贪污情节等方面,找出可以定案的根据,有全部证据者定全部,有部分证据者定一部分,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应实行全部或部分具结了案的办法,以后如发现有不实者再从重处分,现在就有确实证据而翻供或拒不坦白者应从重处理。总之,对于各项案件除案情十分重大或情节复杂一时不易结案者,应留作专案务须继续研究弄清外,一般案件均应尽可能在六月内弄清实情,力求定案,并处理完毕。在处理阶段结束以后,如未了案件过多,是不利于工作的,至于某些案件国家损失甚大,而本人确无贪污证据者,应以渎职论,得分别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或刑事处分。

定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计算贪污时间和对赃款赃物一般不折算现价的规定。此外,还应照顾到一些特殊情形:对于那些一贯表现尚好的老干部,虽贪污在一百万元以上,只要贪污情节不严重,坦白彻底,真诚悔过,可不以贪污分子论;对于那些有专门技术,政治上又靠拢我们,虽贪污数字较大,只要其贪污情节不严重恶劣,而又坦白彻底,真诚悔过者,亦可不以贪污分子论。

二、赃款赃物原则上应予追缴,但又必须根据贪污分子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尤其不得穷追乱追。追赃虽与定案有直接联系,但一般地应先定案,后追赃。定案以后首先要查赃,应从各方面调查分析,判断赃款赃物的来龙去脉及现有数量,进行追赃。对真诚悔过,积极退赃者,从轻处理;对有赃不交,狡赖顽抗者,应予严办。追赃时,应明确交代政策,力求作到贪污分子自觉退赃,并须作好家属工作,使其协助退赃,但绝不许可把贪污分子家属当作贪污分子对待。凡确实追不出者,应主动免追。如赃款赃物在农村者,不得直接派人到农村追赃。为了及时结案,凡赃情已经查明,赃款一时不能起出者,可由机关人民法庭转地方人民法院办理。凡各地追赃已达原计算贪污款物总数百分之四十左右时,即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可而止。机关内贪污分子打欠条、订长期退赃计划等办法,害多利少,一般不宜采用。

三、为了定案追赃,经过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有领导地传讯有关工商户,对于甄别定案有极大作用。对于传讯处理方针,应依照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的规定办理。传讯工作切不可无计划地零乱地进行,必须抽调对“三反”、“五反”有经验的干部,首先把所有与传讯有关的材料,加以研究整理,拟定传讯计划,然后,在市节约检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对于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半违法户,如不传讯即无法对贪污分子定案追赃时,可以传讯,但须适可而止;对于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则须抓紧传讯,但须防止追逼。在“五反”中已作结论的工商户,如传讯对证时,态度老实,虽承认了原来未承认的五毒行为_,亦可不变其原来的结论。各地传讯的时间,一般以十天左右为宜,绝不许可拖得太久,否则对工商界波动太大,对生产不利。

四、处分及量刑必须遵守“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原则。有些地方在处分及量刑时,一般偏高。其具体表现为:在行政处分中,多用“开除”;在刑事处分中,多用“徒刑”和“劳役改造”,而不愿判“机关管制”,以及企图过多地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倾向。为了克服这种偏向,在行政处分中,应尽量少用开除办法,在刑事处分中,应严格遵守中央所规定的判刑比例及批准手续。为了避免处分(包括党内处分)和量刑上先重后轻,畸轻畸重的现象,应实行对一个地区或一个大单位的贪污分子和犯其他错误人员的排队的办法,实行大体上的比较,统一处分和量刑的具体标准。但在“三反”运动初期已经处理的人员。,如果对其处理没有原则错误,则不必改变。在审判时,应认真作好人民法庭的工作,吸收非党人士参加领导,如此,既能对非党人士有所教育,同时也可以取得他们的监督,杜绝某些单位的草草了事现象,使我们的审判处理工作作得更好。


第三、建设阶段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反”运动必须经过建设阶段,才能完满结束。“三反”建设阶段的工作,实际上是对于“三反”运动的总结,这是巩固“三反”成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觉悟程度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关键。只许作好,不得了草从事。建设阶段一般应解决下述几个问题:即交代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适当地结合整党,系统地进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关于交代与资产阶级的关系

交代与资产阶级关系的工作,各地在国家工作人员中,除依中央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五日的指示可以不进行交代的人士外,一般均应利用“三反”运动的群众声势,认真进行。在交代关系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分别地作如下的处理:

(一)确属坐探者,应根据情节,从严惩治,最严重者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偶尔泄露经济机密者,不以坐探论处,对其错误行为,一般只予批评,情节严重者,应受适当的行政处分。偶尔出卖经济情报者,亦不以坐探论处,应视其情节按贪污罪从重处理。至于带有反革命性的“双皮坐探”,则按惩治反革命条例办理。

(二)交代反革命案件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三)交代本人是资本家者,祗予登记,暂不处理。区别并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与一般资本家的问题,中央将另作规定。

(四)交代出一般政治问题或亲戚朋友是反动阶级分子或资本家者,祗予登记,不需处理。

(五)交代家庭是反动阶级成份或资本家者,只要站稳立场,思想上与家庭划清界限,不必断绝与家庭的关系。

(六)在交代关系中如发现本人的政治立场十分不稳者,应不得担任或调离国家首脑部门和机要部门的工作。

二、关于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

批判资产阶级思想的目的,在于划清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阐明工人阶级思想在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并正确认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克服在中国资产阶级问题上的一切不正确观点。这种批判资产阶级思想的工作,应密切与各部门的业务相结合,针对资产阶级思想在各部门的具体的特殊的表现,引导群众进行细致的深刻的批判,并在批判之后,树立起新的观点和业务方针。在批判资产阶级思想的同时,应对于因“三反”而来的暂时的消极情绪及其他错误思想,及时加以教育,如:某些人怕负责任,不敢领导、不愿作财经工作和总务工作,不愿再和资本家来往,如非来往不可时,则宁左勿右,以及借口所谓“打虎精神”发展强迫命令的作风,对犯小错误受轻微处分仍留机关工作的人员,采取冷淡歧视的态度和有些打虎积极分子以“功臣”自居,闹地位、闹待遇等等。所有这些消极情绪和错误思想,都必须在“三反”运动建设阶段中,加以克服。

三、关于如何与整党相结合

“三反”运动本身,对共产党来说,就是一次很深刻的整党运动。党员干部特别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党员干部,在群众运动的烈火中,已受到了一次严格的锻炼。“三反”以前已按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整党的单位,“三反”运动对于他们事实上是进一步的整党运动。“三反”以前未按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进行整党的地区,可以在“三反”建设阶段同时或在“三反”结束以后,划出一定时间,进行对于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的学习,其目的在于普遍提高党员的认识。所有民主补课,干部鉴定,犯错误党员的处理工作,均应在这一阶段内结合进行。

四、关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思想建设之外,必须有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的中心内容是整编。整编的目的在于确立编制,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民主制度,新的财务制度,基本建设制度,人事制度,工作、生活、学习等制度及监察和检查制度。制度建设的中心是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关键在于首先健全机关党内的民主生活,而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则是最适当的组织形式,应定期召开,认真进行;其次则为机关内的民主生活的建立,而机关工作人员的代表会议和小组会议,以及每年一次的民主检讨制度,均应按期进行。

本指示发至地委、师党委,望迅速下达,认真研究,切实执行。并望于七月上旬,对所属单位的“三反”运动,作出全面总结,层报中央。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