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中央西南局批准贵州省委对目前少数民族进行土改的意见
1952.08.12


西南局批示:


贵州省委七月二十一日对目前少数民族进行土改的意见,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请按此执行。并发云南、西康参考。


(一)目前第四期土改为我省边沿地区,亦多系少数民族地区。在三百七十余万人口,四十三个县中,除遵义地委道真等县及铜仁地委德江、印江外,余约三百零五万人口地区均为民族杂居或少数民族聚居区,内有十三县少数民族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罗甸、黎平、荔波、从江、雷山、台江、剑河、天柱、贞丰、关岭、册亨、望漠、安龙)。有汉、苗、彝、水、徭、侗、藏、回、土等十数族之多;言语不通、风俗、生活习惯均异;经济情况,生产条件亦悬殊甚大。有的土司制度尚存(如兴仁、毕节地区),有的宗教势力特大(威宁耶苏教)。历史上不仅有大汉族主义压迫、民族纠纷,而各族间的歧视甚至互相残杀亦甚,在这些地区进行社会改革是艰巨、复杂的工作,应十分慎重。但自第三期土改情况来看,干部思想上普遍地存在着对少数民族问题注意不够,不注意民族特点,机械搬运汉人地区的一套,不等待少数民族觉悟,强迫命令,绑捆吊打,违犯政策。镇远地委已发现十余户少数民族全家自杀,并有划错阶级的情形(如天柱县第三期土改中多划了一百八十多户地主),已成为土改中的严重错误,如不予以坚决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根据以上情况,必须首先明确:少数民族是在民族团结、完全在少数民族自觉自愿并有了干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土改,是要求达到各族进一步的团结,而不是创造新的纠纷。所谓阶级斗争必须在这个前提下去进行,这是汉人地区土改所没有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则是最重要的问题。如只凭少数汉人干部和少数民族中的少数积极分子采取蛮干办法,不仅违犯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的方针,而且也违犯了发动群众的原则,这是带有涉及方针、路线的重大问题,须要我们十分重视。

首先要纠正片面的“了解民族问题就是阶级问题”。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民族政策,注意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强迫少数民族说汉话,所谓“学习汉人风俗习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由各族干部领导进行土改和善于等待少数民族觉悟,严禁干部忽视民族问题制造阶级斗争。

在方式上,要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协商和斗争相结合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贯彻政策,迅速地进行土改。有的了解采取协商方式,就可完全取消阶级斗争;另外有的则了解协商只是“形式”“通过通过”,“实际仍和汉人地区毫无区别的进行斗争”,这都是不对的。必须明确:协商好了就有利于斗争,不进行协商或协商不好的反而不利于斗争。

关于联合上层人物问题。为了减少土改阻力,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如土司、阿訇、宗教头子等),虽封建色彩浓厚,对其目前赞成土改者应联合之。而且应争取这些人赞成土改,但界限是:(1)过去有恶迹、但解放后遵守政府法令者;(2)赞助土改,有利于土改进行者;(3)本人可能是地主也可能不是地主,而确有代表性者。有的了解联合上层人物就是联合地主阶级或联合匪首、反革命分子;有的并以此藉口抵抗,曲解这一政策,都是不对的。

其次,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更应注意搞好生产工作,结合进行土产交流、贸易、文教、卫生等工作,而不应孤立地进行阶级斗争和单打一的工作方式。结合土改很好组织这些工作的进行,因为这些工作是少数民族群众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也是有利于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

(三)在方针、政策上必须严加控制:

关于进入土改前的反封建斗争,少数民族地区以清匪、反匪首结合进行减租、退押。根据少数民族情况,打击面要窄,不进行反恶霸斗争,血债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多,情况也很复杂,因而不算旧帐,主要打击封建势力中解放后仍然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对解放前血债累累,确为广大人民痛恨者,当群众觉悟后,可向政府控诉,依司法手续判处。挖匪根实际上要打倒主要恶霸分子故亦不提这一口号。不进行反违法斗争,对地主阶级现行违法破坏活动,根据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及时惩处,但不作为群众运动口号进行,以免混乱。

减租、退押切实依据政策,并应结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如清真寺土地不进行减租。彝族的“私房”,“手粮”、“小催粮”,转押或转当地,“仙山铺”的山林问题等,以及土司的超经济剥削,凡涉及少数民族特殊问题者不应作押金退。在土改中对划分阶级、没收、分配要切实根据政策及少数民族特点严加控制,必须认真,由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进行,不得有任何强迫。

(四)充分发动群众问题:

在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动群众,主要是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起来行动,而不是外来干部制造斗争。以上方针、政策,主要领导掌握,绝不能硬性规定,具体进行中的每一步骤必须经过民族代表会议,由各族领导和各族大多数群众决定,各级领导要善于引导启发少数民族的觉悟,并善于等待少数民族的觉悟,在民族杂居区更应在提高群众觉悟的基础上具体贯彻民族政策,达到各民族进一步的团结。

(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标新立异、曲解政策。


来源: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