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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对省委复查组“关于私自向地富清算问题报告”的批示
1952.02.20


据省委去伊通复查组报告,该县十二区中建村在去年12月底的镇反运动中,由于普遍斗争地富,使某些人乘机用威逼办法私自向地富进行清算。如姜XX从绳海龙家,以过去工资低为理由,清算出人民币80万元。宋海林也清算了富农绳海臣二石二斗大豆。据我们所知,在长春、怀德也发生有清算富农,甚至有向中农贫雇农清算旧账者。这是非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今后在新开辟工作的地区及复查地区,务必防止此种现象发生,已发生者应加以制止。私自清算出来的财物,须退还原主。对此种现象如果我们放任自流,不加制止就可能扩大为重分重斗,势必使中农、富裕中农和富农发生恐慌,严重影响其生产积极性。对处理反革命分子与其他若干财产问题,应严格遵照东北局规定办理。对一般“漏斗”“化形”富农的土地财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办理,县委与工作团必须严格控制,没收与处理土地财产时,应经过工作团负责同志批准。一般工作团干部与村干部不准乱分乱斗。被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应尽先照顾贫苦的或受害过重的苦主、贫苦的革命军人家属、革命先烈家属等。没收的财产必须用到生产上,最近发现德惠龙凤村没收的5匹牲口,已被二流子卖出4匹,所得之钱都大吃二喝了,这类事情今后必须予以纠正。


 中共吉林省委
1952年2月20日

来源:吉林省档案馆《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重要文件汇编》,198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