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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
1953.07.00
(一)
过去,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共同纲领,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同时选举出它的全国委员会以执行它所负担的政治任务,主要是经过各项政治的协商和号召组织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各项运动和学习,对他们进行了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这对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各地协商机关在协助政府、联系人民、推动地方民主建政和开展地方统一战线工作上,亦起了不同程度的作用。经验证明:统一战线组织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所需要的政治活动的场所;同时是我党对他们实行既团结又斗争的统一战线政策,以利于实现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权的一个重要形式。
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是逐步地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改造。在此时期内,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深刻而激烈,因此统一战线中的团结和斗争亦必然深刻而剧烈。适应着这个新的情况,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应当是:在加强工人阶级领导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团结和教育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分子,上述阶级、阶层的知识分子和与这些阶级、阶层相联系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以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中层分子:争取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逐步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这是使我们国家稳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以后它应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并须在一切必要的地方设立地方组织,其名称可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的任务是:较多方面地和较集中地对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民主党派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并经过他们去影响其所联系的群众。具体地说,我们应运用这一组织起下列主要作用:
第一,协助我们组织和推动上述阶级、阶层的民主党派和代表人物参加人民政治活动与国家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学习,使他们逐步得到改造,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把我们对上述阶级、阶层有关的政策、号召和要求,经过与各方面代表人物协商,取得一致,要他们向其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宣传解释,负责协助推行。
第三,反映上述阶级、阶层的思想、意见和要求,以便于我们及时了解和处理。
第四,协助解决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及部分人民团体相互有关的问题并交流经验,以加强团结,推进工作。
(二)
全国统一战线组织应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负责筹备召集的全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代表会议产生。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做到保证党的领导,又要适当扩大团结面。党应根据统一战线的需要并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把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中必要的人选吸收到统一战线组织中来。
参加全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单位,大体可分为下列几类:
一、党派: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中国致公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救济总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基督教革新运动筹备委员会等。(天主教尚无全国性的组织,可与天主教代表人物协商提出名单)
三、农民(因无全国性的组织,故单列一项)。
四、少数民族。
五、教育界(大、中、小学)、文艺界、自然科学界、新闻出版界、社会科学界、自由职业界、医务界、体育界等。
六、华侨。
七、特邀。
地方统一战线组织则由地方协商机关负责筹备召集的地方统一战线组织代表会议产生之。其参加单位、名额及名单,由当地党委参照前述原则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当地协商机关协商决定,但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须报请上级党委审定。
(三)
地方统一战线组织的设立,省和省属市以上的城市应设立,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旅大、南京、成都等大城市的区应设立,其郊区和省属市的区一般不必设立;相当于县的市、镇一般可以设立。至于县则可有重点地设立。在某些侨眷聚居的县(如闽粤等省),为便于进行华侨的工作,亦可考虑设立。
在民族自治区和成立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地区,凡相当于专区以上者,一般均应设立;相当于县者一般不必设立。但若民族之间的关系及民族内部的部落、教派等关系比较复杂者,则需要设立。
中央局、分局及省、市委统战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设立地方统一战线组织的意见,经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凡不设立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对原参加当地协商机关的民主人士,当地党委应注意适当安置,不应置之不理。
(四)
一切参加统一战线组织的党派、团体和个人在政治上均应遵行共同纲领与各种共同协议,但在组织上,则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因此统一战线组织对各参加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协商关系,而不是领导的关系。但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组织则是领导关系。
统一战线组织的上下关系,应是领导关系。上级组织对其下级组织的领导,主要是一般的号召、原则的指示、经验的总结与交流及必要的工作检查,但各级统一战线组织的活动实际上应由各级党委领导。
至于统一战线组织对人民政府的关系,则是协助和建议的关系。政府对某些重要的政策法令可向统一战线组织进行报告和解释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能动员其所联系的群众,协助推行。
(五)
统一战线组织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过去的经验证明:凡是党委加以领导和运用的地方,则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就健全,并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过去某些地方党委及其统战部门对统一战线组织不加过问或很少过问,参加统一战线组织的部分党员干部亦常不出席会议,放松或放弃了党的领导,以致工作做不起来,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党的威信。目前,有些同志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就可有可无了,有的同志甚至抱着“干脆取消”的思想,认为丢掉“包袱”的时机到了,这显然是与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相违背的,应当加以批判和纠正。为着充分地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
第一,必须加强党委对统一战线组织的统一领导:(1)各地党委对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应适时讨论和检查;(2)要选派适当数量的政治上较强的党员干部,以加强其工作机构;(3)党委各有关部门应对其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应对其组织的学习给以经常的指导,并负责作学习报告和解答问题。
第二,必须加强统战部门对统一战线组织的政治责任:(1)各地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由当地统战部门管理,关于重要工作的布置,统战部门应及时下达指示;(2)各级统战部应有负责人兼任统一战线组织的适当职务,并注意选拔得力的党外人士参加工作;(3)各地统战部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4)统战部的各业务单位,应随时注意运用统一战线组织,把应该和可以通过它去做的工作拿到那里去做,以便使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能够充实起来。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