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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选举工作中几项重要问题的通报
1953.08.21


中央批示


兹将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孙志远关于选举工作座谈会的综合报告发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望据以处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问题和具体工作。



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孙志远关于选举工作座谈会向中央的报告


我们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邀集此次参加财经会议的各大区、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座谈选举问题,由刘少奇同志主持。兹将座谈中的主要问题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查选民资格和是否要规定一个剥夺选举权利的控制数字问题。


剥夺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利,是划清敌我界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工农联盟所必须采取的一种办法,在这次选举中必须这样办。但根据若干选举典型试验的情况,地主及被管制分子在选举中多方活动,企图窃取选举权,一部分人民对于选举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种情况。选举结果是地主坏分子高兴,而农民却不关心或情绪低落,应该说这种选举是失败的。

在新区的地主阶级分子一般是不应给选举权的。在老区的地主阶级分子,有一部分如已具体了改变成份的条件,可以给予选举权利,但不是全部都具备了改变成份的条件,因此不能全给。原来规定地主在土改后劳动五年可以改变成份的意思。是为了给他们以向善的希望,并分化他们,而不是说土改五年以后所有地主分子不分好坏一律改变成份。对待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也应这样处理,在这个问题上,机械地规定一个剥夺选举权利的控制数字,会限制和影响干部实事求是地去结合具体情况,正确地考虑政策。因此,以不规定为宜。

至于地主子女及伪军政人员、日伪时代汉奸分子等有无选举权问题,可根据“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意见,分别考虑,由当地领导确定。


(二)关于选举结合“新三反”问题


在乡村干部中,除开极少数严重违法乱纪须给以刑事处分的分子外,其他的若干思想作风问题,就只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了。乡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这一点应该肯定。在这次选举中,不应把他们大部分选掉,不应该片面地对待他们的错误和缺点。至于少数坏分子被选掉,个别组织不纯的落后乡相当大的一部分干部被选掉,这是合理的,需要的,也正是我们发扬民主的目的之一。总之,必须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动群众,把好干部选出来;对另一部分干部。在给以批评之后,再选出来;把少数坏分子及作民群众很不满意的分子选掉。这样的选举就算成功。一般地使原有乡干部的百分之八十五当选是好的,但这要靠我们做好工作,而不能要求人民群众保证原有乡干部百分之八十五当选,不能作为任务去布置。在选举中,先在县里集中乡干部给以训练,然后使他们回到群众中去作检讨,同时上级作些解释工作,担负自己应负的责任,使人民能再选举他们,这种办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群众硬不愿提他们中的某些人作候选人,还是要照群众的意见办事。所以,“新三反”的口号,在基层单位中可以考虑不提。


(三)关于乡、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城市选举方法问题


乡、镇(包括省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仍以不超过五十人为宜;个别人口特多的乡、镇,确实有增加名额必要时,可按特殊情形办理,不必另作规定。人口特多、所辖基层单位特少的县,其应选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与人口数不相称,甚至不是规定的最低标准(一百名)时,可根据选举法第十条“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二百人”的规定,酌量增加每一基层单位的应选名额。另外,所辖基层单位特多的县,如每乡选出代表一人,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超过规定最高限额(四百五十名)时,可援引选举法第十一条“人口在两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的规定,酌情增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

六、中城市人口集中,召开选举大会有困难而又具有相当条件者,根据北京市经验,可采取按选区分段、设立票箱、进行投票的方法。由于此种改变而发生的问题,如提候选人、发票、检票、开票、发给当选证书等,可由当地选举委员会酌情处理。城市辖有乡,乡上边还有效区政府,在当地认为必要时,可以多一级选举。


(四)关于少数民族地区选举工作问题


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有条件可以办理选举,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条件不够还不能办理选举,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并及早向下交代。凡确定不办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亦不必进行人口调查登记,其人口数字可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比较确切的估计。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应选的出席上一级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方式产生。凡决定进行基层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下列三个问题可作特殊处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本人为少数民族者,得任选举委员会主席。

二、少数民族自治区内所辖的专区或区,均不作为一级,不办选举。但是凡相当于专区和区级的自治区,即应作为一级进行选举。

三、少数民族中的世袭土官、部落上层人物、土司、头人、寺院活佛等,其选民资格得不受年龄限制,但在其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时,不得另派代表。


(五)有关地方选举工作的领导问题


全国基层选举工作的时间,各地已大体上安排定了,有的从九月开始,有的从十月开始。目前各地正在典型试办,各地党委还没有把注意力转到领导工作上来,因此,各地选举委员会会议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过一些具体问题,请求指示,而各地党委尚没有过问。为了不超过当地党委和形成选举委员会的“条条下达”,所以中央选举委员会对于各地所提问题答覆不多,而且这些具体问题由当地党委统一解决,是可以作到既及时又切合实际的。今后随着选举运动的逐步展开,各地党委应即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应尽量在当地求得解决。此后选举委员会的上下关系,主要应当是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各地处理有关选举的具体问题的原则是:

一、凡与中央规定的原则不相抵触者,由各地按具体情况机动处理。

二、凡属个别特殊情况,其处理不可能尽合中央规定者,由少以下党委权宜决定,报中央备案。

三、凡有关选举的各种具体问题,均由省市党委根据实际情形,采取适当办法加以解决,中央不作统一规定。

四、各级选举委员会认为必须请示中央的问题,要先经当地党委解决,如当地党委也认为须向中央请示者,应由选举委员会连同党委的意见,一并报来。


(六)座谈中关于新疆苏侨参加选举问题和选举经费问题,已另有专电处理了。


 1953年8月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