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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合作总社关于调整商业执行情况的报告
1953.02.08


全国合作总社党组一月七日和一月二十三日两次关于调整商业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中财委党组一月三十日的报告,现特一并转发你们参考。其中所反映的合作社在调整商业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值得注意的,如不予以解决,对我们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将极不利。故请你们对各地合作社在调整商业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这两个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已发生的问题,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我们。


附:

(一)中财委党组转报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合作社执行调整商业中若干问题的报告


(1953年1月30日)


我们同意合作总社这二个报告,最近看来某些地区对执行调整商业指示中撤减合作社营业点稍为过多了一些(比如长沙市),以至使合作社经营有亏损和社员不满事情发生,请中央审查并转各地党委参考。


(二)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合作社调整商业执行情况的报告〔一〕


(1953年1月7日)


关于合作社系统调整商业的执行情况,兹根据现有材料报告于后:

一、自中央颁发调整商业指示后,全国总社即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给各大区省(市)总社发了“在合作社系统内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的指示”。现各地区合作社均已在当地财委直接领导下陆续进行调整,例如河北省的通县专区约有百分之五十五的基层社也已开始执行,兹将华北、华东、天津、上海、武汉、长沙等主要地区合作社所报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1)关于撤点方面:根据各地财委决定天津市合作社计划撤点五十一个,现已撤四十七个;上海市区社已撤五个门市部,郊区已撤供应站四个;武汉已撤门市部六个;长沙已撤零售店百分之五十八。

(2)关于调整批零差价方面:根据各地商业部门规定天津已调整了一,三四二种商品。上海已调整主要商品四二种,平均调高零售价三点二六,最少调高一点一五,最多调高五点五三。唐山已调整一,二二六种商品的零售价,其中百分之八十四的商品调高百分之三;百分之十三的商品调高百分之二;其余为调高百分之二以下的。调高后一般低于国营零售牌价百分之一至二。

(3)关于减少商品种类方面:天津今后根本不再经营的商品已达一,○二二种,减少牌号的商品已达一,五○○余种。上海基层合作社零售业务停止经营的商品一二九种,约占其过去经营种类百分之四十八点五。太原市原来经营商品一,三○○种,拟减去五八五种,约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合作社系统经上述调整商业各项措施后,已开始出现若干新情况和值得严重注意的问题:

(1)在执行调整措施后,合作社的销售额,不仅在大城市下降了,在中小城市乃至农村也在显著下降中。天津十二月中旬贸易额较同月上旬降百分之十四,较十一月中旬降一七点三;武安十二月上半月比十一月下半月下降百分之二○点九。通县专区范围内蓟县邦君镇社调后十天较调前十天下降百分之二一点五;上仓社调后六天较调前六天下降三一点五;下仓社调后五天较调前五天下降五十;三河县天厂社调后六天较调前六天下降十三。

在调整后,若干发展太快所占零售比重太大的大城市合作社,其零售额暂时发生一定程度的下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在农村中,也同样出现下降情况,的确不是正常现象;何况目前正值旺季,一般说销货额是只应上升不应下降的。

(2)在扩大批零差价幅度后,有些地区商品的私商市价开始低于合作社零售价,如上海市区国营公司牌价白粳米每斤一,四八○元,合作社一,四五○元,私商均为一,四二○。通县专区范围内蓟县三区邦君社工农兵红布每尺三,四五○元,高于市价五○元;六区别山社金钟青布每尺三,五○○元,高于市价二○○元。平谷城关社食盐每斤一,二三○元,高于私商价一八○元。

私商市价开始低于合作社零售价,这种情况不但足以说明私商活动能力比我们强得多,而且也是上述合作社销货额显著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说,一是由于地区差价稍有不合理处,即易为私商钻空子;一是由于合作社的经营技术赶不上私商。

(3)在调整价格后由于批发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变相地变批发为零售的现象,更趋严重。如阳泉国营公司对谁都批发,机关厂矿伙食团都往公司买批发货,甚至个体群众在公司门前凑人集体买批发货的情况也很多。又如武安县粮食公司,在停止其本身零售业务的同时,据称按其上级公司规定:合作社除按定量供应社员之粮食可向社员零售外,其余概依公司批发起点向社员批发,不准零售,并称“把零售让给私商”云。

(4)社员不满情绪和合作社干部思想顾虑相当严重。据天津总社反映有些社员说:“过去买合作社东西,又便宜又方便,现在既不便宜又不方便,货也不给送了,没有什么好处,还要我们拿股金,我们不拿”,“合作社也不便宜,还要社员证,谁跟你们生这个气”。由于调整批零差价中采取调高零售价的商品占大多数,社员所感到的既不便宜又不方便,更为显著突出,因此,河北省社通县专区办事处反映:社员对合作社零售价格高于市价意见较多,有的到社质问“合作社的东西为啥比私商贵”,有的说:“干脆到外边买去。”同时合作社干部的思想顾虑主要是:“怕完不成上级计划任务”,“怕业务被私商抢走”,“怕扩大股金有困难”。也有的对撤消零售店总有些恋恋不舍等。

三、为了继续贯彻中央调整商业的指示,对于上述开始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坚决地正确贯彻中央调整商业的指示,抓紧加强对干部和社员群众的政策思想教育。为此一方面必须继续进行批判过去不少合作社盲目排挤私商和“经常利用其政治有利条件去对付私商”的思想和作法是不对的;过去我们偏重于为社员群众目前的经济利益服务,而对干部和社员群众所进行的政策教育则很少。同时另一方面必须明确认识中央所指示的“我们调整公私商业的方案,应该是保持目前私营商业的一般营业额,不使其下降”,“今后全国商业营业额的增加部分,及大部应归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这也是肯定的”。

因此,上述大、中小城市甚至农村中合作社的销货额,均呈显著下降,是必须设法加以有效防止和纠正的。在规定合作社的零售比重时,应视不同地区而有不同,农村要比城市大,中小城市要比大城市大。失业威胁小的应比大的地区大。老区要比新区大。经济作物区比非经济作物区大。群众基础强的应比弱的地区大。山区应比平原大。如均统一规定在一个比重上是不恰当的,如在农村、老区、群众基础又强的经济作物区,又不致引起或增大私商失业现象时,而死板规定在一个比重如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上是错误的。目前个别地区如长沙市合作社的零售店已经关了百分之五十八,零售额已按十一月份零售总额核定要下降百分之四十六之多,以致引起社员群众非常不满,如撕毁社员证,要求退社和不准关门等,这样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是必须加以迅速制止的。

(2)努力改善合作社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技术,切实实行经济核算制,务使在此基础上继续保持,巩固和提高为社员服务的威信。具体说在不赔本而又保证适当利润的前提下,我们对社员群众的供销业务仍须使之感到“方便、便宜和及时”。因此在调整批零差价的幅度中,除须反复向干部和社员群众进行政策教育外,还需进一步研究如何使主要商品的价格,在保证适当利润的前提下,尽可能不高或低于私商市价。特别是在新税制公布实行后,给我们提出了更繁重艰巨的任务,即如何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转费用,从而保持合作社价不高于私商市价,借以巩固阵地,保证完成计划,而不致因完不成供销计划,反将影响国家税收之减少。

(3)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和中财委“为颁发一九五三年编制零售商品计划方针的补充指示”的精神,如何正确规定各大区公私商业零售比重的指标,和国营商业与合作社零售比重的指标,已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规定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各占零售比重时,首先必须以中央和中财委所指示的国营贸易与合作社零售重点的分工精神为基本根据,其次还应适当照顾合作社群众性的特点,以免过分激起社员群众的不满(如长沙市)。因为合作社商业毕竟与国营商业还有不同处,它是社员自己的经济组织。在不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下如果完全不顾社员意见,只凭决定,强制撤点缩小业务,就会变成“官办”的性质。此外,为了彻底遵行中央所指示的“克服过去那种变批发为零售的现象”,对消费者(如机关伙食团等在内)不直接批发货物的原则,应有明确规定;国营商业在农村中所收缩的那部分零售比重,在不超过公私零售比重指标的前提下,应由合作社负责补上。

(4)为了便于正确地掌握调整商业中的种种复杂问题,为了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合作社系统内,各级联社在不另外增加编制原则下,必须指定专人或成立调整商业办公室,负责了解基层社有关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协商解决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指示。


(三)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合作社调整商业执行情况的报告〔二〕


(1953年1月23日)


据报,各地合作社在当地财委直接领导下,已陆续执行调整商业措施,并已获得很大效果,如干部在政策思想上对发挥私商经营积极性的认识已提高一步;初级市场更呈活跃,私商营业开始显著上升及失业威胁渐趋缓和等。这都说明,中央调整商业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适时的和必要的。但另方面,在执行调整措施中,某些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中央指示精神的现象,某些未能估计到的新问题,不但已在合作社系统中产生,且在日益发展中。

(一)经初步执行调整商业措施后,合作社销货额不论大、中、小城市或农村大部分都在显著下降中。如华北调整后的总趋势是:私商普遍上升;一般上升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上升一倍以上;合作社(大、中、小城市与农村)一般下降百分之二十,有的下降百分之五十;又如长沙市核定一月份全市合作社零售额较去年十一月份缩减百分之四十六。

合作社零售额,不论城乡均在显著缩减中。这种情况,是与中央调整商业指示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如任其发展下去,则中央“在保持私商营业水平或稍有发展原则下,社会商品营业额仍有增加时,其大部应归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明确规定,势必难以保持。同时对中财委所定一九五三年全国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应占的零售比重百分之四○点一八的规定也难以实现。

(二)合作社城乡零售额显著下降的原因,从现有材料看有两点。一为不分城乡,不分大、中、小城市,一律执行撤点减少品种,并机械缩减比重到一个比例上(即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合计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下)。最显著的例子如长沙市,去年十一月份社会零售总额为八七○亿,因将其中摊贩实际零售的针织、棉织品去掉不算,即核定今年一月份社会零售总额为七○○亿。于是以此总额按百分之二十五比例计算,为达此规定,即将合作社零售额核定缩减百分之四十六。将全市合作社零售单位撤销百分之五十八,经营品种减少百分之四十七点七,并强制合作社营业时间以八小时为限(国营公司与私商均在十小时以上),以致全市合作社剩余干部将达六百余人。

合作社零售额显著下降的另一原因是价格问题。不少地区已出现合作社的部分商品价格,甚至主要商品价格高于私商市价,私商并向我们进行新的斗争。如通县专区及张家口市均发现私商在合作社门前向群众高喊“合作社的东西比我们还贵”,保定私商“友联”以百分之二的优待,向四个县的十五个基层社订了批发合同。私商市价低于合作社价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城城(大、中、小城市之间)、城乡和批零三种差价,同时扩大。地区差价扩大后,私商一举兼得三种差价,利甚厚,他们叫作“吃三鲜”。而合作社只能从当地国营公司进货,故价格高。

(三)合作社在调整商业中的另一新问题是:严重脱离社员群众现象在发展中。社员群众反映:“过去往合作社买东西既便宜,又方便,现在既不便宜又不方便,没有什么好处,还要我们拿股金,我们不拿。”长沙市有些社员群众曾三次打开合作社门,不让关门,并有不少社员要求退社,撕毁社员证。包头市电信局、粮食公司等单位的职工,已要求集体退社。合作社干部中有的惋惜地说:“我们降到多少才为止呢?”“降到上边规定的标准后,如何停止下降呢?”有的因此感到合作社没前途,“迟早得关门”,“迟早得到劳动局登记”。

(四)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不及时予以端正和迅速设法解决,将使不少合作社面临垮台的危机。为此,我们除已电促各地合作社严重注视调整后新情况,努力加强经济核算并派专人进行调查研究外,我们提出以下意见:(1)坚决地正确贯彻中央调整商业指示是肯定的。一方面必须确认调整后私商营业的普遍上升,在价格上与我们进行斗争,以及某些合作社因发展太快而所占零售比重太大,其销货额之下降是正常的合理的,绝不能因此而动摇我们调整商业的决心。目前合作社中对调整商业采取消极或漠视态度的虽属少数或个别现象,但必须及时克服。同时另一方面也必须指出,上述与中央指示精神不符或不完全符合的现象和作法,以及严重脱离社员群众的现象,必须立即设法加以端正。(2)建议各级财委迅速统一关于社会零售额的计算方法,以免类似长沙市错误计算法之再发生,并将各地的公私零售比重和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零售比重指标,迅速规定发布。(3)在规定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零售比重时,除应分别城乡不同,大、中、小城市不同及按其他种种不同情况规定不同比重外,还须要照顾合作社的群众性,即使在突出地区必须彻点时也应尽量采取说服社员群众方式,并研究出撤点后的补救办法,而不能简单地粗率地采取行政办法。(4)国营商业对于“城城、城乡、批零”三种差价之调整务须避免有利私商不利合作社的结果,以便坚决保持我们。在主要商品的收购和批发市场占有领导地位,在零售业务中保有稳定市场的力量”。

以上当否,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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