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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纠正山西青年报发起所谓“自由恋爱”讨论的错误的指示
1953.03.00


团的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军区政治在取得党的山西省委宣传部的同意之后,于二月十日发出联合通知,要“山西省广大青年和民兵”参加《山西青年报》所发起的所谓“为什么说没有自由恋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结婚”的讨论,并要青年和民兵“检查纠正自己对自由恋爱的各种不正确认识和态度”,认为“这是当前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该报在二月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出版的几期中,先后发表了报社的评论和好几篇讨论文字,其中特别强调结婚之前要有“长期的恋爱”和“细致的恋爱过程”,而反对那些由父母代找对象征求本人同意的婚姻,以及原是双方自主结婚但恋爱时间不长的婚姻。对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同样提法,也写在山西日报二月二十四日所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对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的指示”中,这个指示说这次运动月的“整个宣传工作中必须抓住”三个“关键性问题”,其一个是:“(一)正确的恋爱观和恋爱自由风气的树立,是达到婚姻自由的可靠保证,是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坚实基础。因此,对恋爱的必要性、恋爱的目的、选择对象的正确条件、正确处理恋爱生活和恋爱需要一定时间等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

团中央宣传部在发现《山西青年报》的上述讨论后,即打长途电话给团的山西省委宣传部,指出这个讨论是错误的,是与中央指示的方针不合的,展开这种讨论必将引起混乱,故应即停止讨论。但次日,团的山西省委宣传部来电话说,党的山西省委宣传部认为还是可以讨论下去,只是不要作普通的检查就是了。接着团中央宣传部即向党中央宣传部请示对此事的处理办法。中央宣传部认为团中央宣传部的意见是对的,当即打电话通知山西省委宣传部,但山西省委宣传部不但坚持认为他们所提出的“没有自由恋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结婚”这个口号是对的,并说这个方针是由山西省委的上述指示所规定了的。

现在特将我们的意见书面通知如下:

(一)团的《山西青年报》、山西省委宣传部和山西省军区政治部所发起的关于“自由恋爱”的讨论,以及山西省委的指示中的有关规定,都是离开了、并且是直接违反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二月一日的指示以及党中央二月十八日的补充指示的方针的,因此是错误的。政务院的指示会明确指出:在这次运动中,“绝不要把问题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以免把运动搞乱”。党中央的补充指示,更指出了某些干部在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中的急躁做法,其中包括“把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的错误做法在内,这些做法已“引起了社会上的某些混乱,并有使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的危险”。中央在补充指示中又明确地规定了这次运动的目标和范围。虽然,关于所谓“自由恋爱”问题的讨论和规定,是离开了并违背了中央指示的规定的,其结果一定要超越中央所规定的范围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现象。

(二)“没有自由恋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结婚”的提法是不正确的。从理论上说,“自由恋爱”的口号,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列宁在一九一五所写的著名的“给伊昵莎、阿尔曼的信”(译文见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出版的“新中国妇女”杂志第二期)里,早就指出过了。列宁说“自由恋爱”,“这的确不是无产阶级的而是资产阶级的一个要求。”因为,这个口号可能指的是摆脱物资的烦恼、宗教的偏见、父亲的禁止等等而自由,这是无产阶级可以接受的,但‘严格地说,这并不是“自由恋爱”’,这个口号也可能指的是脱离恋爱上的严重态度而自由、摆脱生育小孩而自由以及奸淫的自由等等,而这正是资产阶级的要求。正因为“自由恋爱”是这样一个模糊的、不确切的概念,包含了错误内容的概念,所以列宁提出要丢掉这个口号。列宁说:尽管使用这个口号的人的主观愿望不是指的不严肃的恋爱等等,但社会上必然会以为“自由恋爱”就是指的这些所谓“自由”。至于对我们所提的“婚姻自由”或“婚姻自由”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除此以外作任何其他规定都是不适当的,从实际上说,把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反对对象,扩大到半自主的婚姻以及恋爱时间不够长的婚姻上去,也是极其有害的,这种提法和做法,只能引起混乱,而使运动离开中央所规定的目标和轨道。

(三)《山西青年报》、团的山西省委宣传部和山西军区政治部在取得党的山西省委宣传部同意之后所发动的“自由恋爱”的公开讨论和检查,以及山西省委在指示中所作的有关“恋爱”问题等项规定,都是错误的。“山西青年”报应即停止关于所谓“没有自由恋爱就没有自由结婚”的讨论,并应在报纸上作公开的适当的自我批评。团的省委宣传部、山西军区政治部、和党的山西省委和省委宣传部,亦应采取适当办法来纠正弃已发生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