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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目前不要在少数民族中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
1953.03.04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并转有关地委、县委:
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据报有个别地区的党、政领导虽决定不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但仍拟在散居的回民和回民村庄中进行宣传婚姻自由。据现在回民习惯,这样作很可能引起混乱。中央特在指示,在目前情况下,一切少数民族人民中,不论是聚居、杂居、散居,都不要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散居或杂居在汉族区域的少数民族青年积极分子可能受周围汉族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影响,发生自发的行动,当地党组织必须事先交代清楚,并加以控制。个别先进自治区,如条件确已成熟,广大干部和人民都要求进行而可以进行者(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农业区已决定进行并经华北局批准),须报经中央局审核,并报请中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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