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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发华东局批转“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统销工作与处理意见的报告”和对打击富农奸商投机破坏的指示
1954.07.11


省委打字纸

授电者:何333

公元一九五四年七月 收到

等级:急(陆送) 台来 西北局 总号 午222

摘由:中央转发华东局批转“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统销工作与处理意见的报告”和对打击富农奸商投机破坏的指示

批抄:廖、张、霍、高、陈、杨、徐王、王、吴阮、安、何、万、程王、财委、粮厅、农厅、工、青、妇、报社、合作局、商厅、铁一局、党校、干校、市委、皋兰、各地工委书记、各地工委。

(党密)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


兹将华东局六月十五日批转“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统销工作与处理意见的报告”和对打击富农奸商投机破坏的指示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的报告原文,转发各地,希各地党委加以重视。

春季以来,农村粮食供销数量,逐日增大,好多地区均突破原定控制数字,出现了粮食供求的紧张局势,造成紧张局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活动也是原因之一,因此除采取其他各种措施之外,必须教育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积极分子,坚决贯彻党在农村中“依靠贫农(包括土改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阶级路线和取缔粮商的政策,发现富农和奸商对国家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法令实行重大破坏的不法行为,给以必要和适当的打击是有好处的,但应严格掌握打一警百的策略,严防打到农民头上,打击方式,一般可用根据法令由政府实行判处的方法,不宜用斗争会办法,关于政策界限的掌握和处理权限的控制,华东局指示中所提各点是适宜的。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区乡干部袒护富农与富农勾结的严重情况。这些干部中,一部分可能本身就是富农或蜕化份子,必须在处理粮食问题过程中对这种份子进行审查,对党员与干部进行阶级教育,对违法乱纪份子应作严肃处理,否则奸商富农是打击不了的。

报告中未提建立粮食市场问题,而这是解决农村粮食问题打击奸商的重要办法,望各地密切注意。


 中央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一日

原电如下:


山东分局、各省(市)委并报中央:


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统销工作情况与处理意见的报告很好,兹将该报告与省委的批语转发各地参考。

去冬以来各地的经验均一再证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是一场极其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要取得和巩固这一斗争的胜利,必须自始至终地贯彻党在农村中“依靠贫农(包括土改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和打击投机奸商的阶级路线。如果我们对各个时期富农和奸商的破坏活动不能坚决的进行斗争,给以必要的和适当的打击,就不足以有力地教育干部和群众,也难以巩固地团结中农,克服中农在两条道路斗争中的动摇性,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任务也就难以胜利的实现。从浙江省委办公厅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看来,目前农村中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囤积粮食的现象是非常普遍严重的,但不少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积极份子,对于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认识模糊,对于保证真正缺粮人民的供应和限制打击富农奸商投机套购的界限划分不清,以致尚有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被富农、奸商所蒙蔽利用,不仅对其抢购套购的投机行为熟视无睹,缺乏义愤,而且还借给购粮证,放手供应;甚至有极少数的干部与奸商互相勾结,同流合污,营私舞弊,以致国家所供应的粮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富农、奸商套购去了。此种情况,各地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是目前许多地方粮食供应紧张的基本原因之一,也是目前农村粮食统销工作能否做好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各地除应根据中央和华东局最近的有关指示,认真贯彻粮食统销补课和普遍建立国家领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农村粮食市场等工作外,还必须深入检查了解目前富农、奸商的破坏活动,发动群众,严厉地加以打击,以求迅速扭转当前的严重情况。但各级党委在领导这一斗争中,必须亲自掌握、严加控制,不可放任自流。兹就几个主要的政策界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地研究掌握。

第一、对富农与中农要严格加以区别,对老富农与新富农也要适当区别。打击的对象主要放在犯有严重抢购、套购投机行为和破坏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富农身上。对于中农之犯有一般的套购投机行为者,应着重进行教育,使其知错悔改,脱离富农的影响。对富农的抢购、套购等投机行为如属一般情节者,应令其向群众检讨,退出抢购、套购的粮食;家中存有较多的余粮未卖足者,应动员其继续卖给国家或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但应严格掌握不追不逼);如投机行为情节严重者,应课以适当的罚金;如系一贯投机倒粮,行为恶劣并有民愤者,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判以适当的徒刑;对其中情节严重恶劣,罪恶昭彰、民愤甚大者,并应在一个省的范围内选择一、二个典型,处以极刑,藉收杀一儆百之效。但为了避免混乱并便于领导上切实掌握起见,凡需课以罚金者,应经县级领导机关批准;判处徒刑者应经地委批准;判处死刑者应经省委批准。严格防止打击过宽,打击过重或宽严不一等可能产生的偏向。

第二、对商人抢购、套购等破坏行为,亦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囤粮投机的奸商与某些多购原料的小商人作坊要加以区别。对囤粮投机牟取暴利的奸商要从严惩处,个别情节恶劣严重群众愤恨者,尤应加重处理(可叛徒刑以至极刑)。对一般商人的违法行为,除进行教育促其悔过认错外,对其多购部份应责令退出,某些情节较重者,亦可酌予处分。在处理中应掌握不使打击面过宽,其处罚权限与对富农者同。

第三、目前有些地区号召农民调剂有无,以减少国家粮食供应的压力,此种做法,在某些领导较强的基点乡村确实起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在一般乡村则极易产生硬挤中农,或过分放任,便于富农投机的偏向。因此,一般的不宜加以提倡和推广,还应着重从普遍建立国家领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农村粮食市场来解决农民的内部调剂问题,因为此种粮食市场较之分散的自由调剂,无论如何是比较容易掌握的。

以上如有不当之处,请中央审查指示。

(华东354号)


 华东局
六月十五日

从各地报告和我们检查肖山、富阳两县的粮食统销情况来看:在农村中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这是目前许多地方粮食统销紧张的基本原因。例如:兰谿县方溪乡,富农赵如春征购后尚余粮约六五五零斤,全家至少能吃到秋熟,但四月份已开始供应,最近连开了三次米票,买进粮食三百余斤;富农柴志成去年收获粮食七五二二斤,除缴农业税二九五零斤外,未出卖余粮,但今年二月份开始已列为供应户。该乡供应粮大部为富农和中农所购买,真正缺粮户却买得不多,如方下店村的贫农徐根洪,五月份应供应二六九斤,只买了一六零斤,该村雇贫农按供应证均未买足,最多的只买了百分之八十。但由于富农和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目前已造成了全乡农民的紧张心理和争购粮食的空气。据调查全乡发放的一千四百余万元农货中,百分之七十已被农民用来购粮食。贫农赵云寿因无现金购粮,五月份出卖铁箱一只,买进大米十八斤。由于上述原因,该乡粮食供应量不断上升,平均每人每天三月份供应九两,但最近增至平均每人每天供应一斤三两。该乡共征购原粮四三三、六二八斤,从去年十二月到今年七月按目前计划须供应大米四三三、三八九斤,购销相抵,尚须从外地调入一八五、五零零斤(该乡系稻区,历来粮食都是调出的)。所以如不迅速制止富农、投机份子抢购、套购粮食,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该乡不仅会成为“左手进右手出”,而且是“左手进的少,右手出的多”,粮食统购的收获有全部被富农、投机奸商破坏的危险。

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的情况,各地均有发现,有些地方比方溪乡的情况更严重些。如富阳木桥乡四十二户富农全部供应,富农、投机份子并采取各种不法手段来套购粮食,如采取哭喊叫闹的办法威胁干部发购粮证,特别是利用部分雇农觉悟不高,通过他们来套购粮食。如富阳环山乡一个青年团员将三十斤粮票借给富农;木桥乡富农鼓动雇贫农多购买粮食,并要雇贫农将购粮证出让给他们购粮。萧山县则已发现农民出让购粮证从中获利,估计这些出让的购粮证大多落入富农和投机奸商手中去了。

在市镇中,投机奸商套购粮食的现象也已有发现。

如杭县检查了临平与亭趾镇六家复制与熟食业的购粮情况,发现六家均不法套购粮食囤积,共计多■大米、黄豆、面粉三、八四七斤,其中临平镇德胜饭店即套购大米、面粉九百斤。该县乔司镇则将对复制、熟食等业的粮食供应批准权交给工商联去掌握,实际上失去了控制。劳动农民尤其是雇贫农对于富农、投机份子抢购、套购粮食的不法行为是不满的,寿昌卜家蓬乡农民反映:“有粮户套购囤粮,结果缺粮户买不到,生产搅不好,仍要走粮食自由市场的老路”,“再让有粮户套购粮食,去年统购白搅了”。寿昌下湖乡乡长套购粮食,贫农廖立富每天到乡长家门口大骂。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工作中存在缺点,群众对于国家粮食统销政策了解不够,和对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因而许多地方群众对于抢购、套购粮食尚未激起义愤,部分雇贫农甚至被富农、投机份子利用来套购粮食。

区、乡干部对于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不法行为一般认识不足,熟视无睹,个别的丧失立场,同情包庇富农套购粮食,如富阳木桥乡乡长批准富农购粮,并说“富农也是人民,购粮违法我负责。”但县、区、乡干部目前主要是不了解粮食统销紧张的真实情况,盲目地向上伸手,甚至从本位观点和对“群众”的恩施观点出发,向上层层多报供应量。富阳县部分区、乡干部片面地提出九条理由要求上级扩大供应。所提的九条理由是:农忙季节农民吃得多;山区农民吃得多;今年水灾严重应当积粮备荒;生产合作社的忙工多应该多供应;过去购粮过头,现在必须多供应;春花上市农民钞票多;富农是人民也应供应;浙江农民不习惯吃麦子,应当多供应大米等等。有的甚至根据这些片面的理由得出三条结论:(一)不多供应就要影响生产。(二)不供应乡干部不好当了。(三)如果不相信就让上级自己动手去搅统销。同时,部分区、乡干部本身就多购了粮食,个别的甚至以购粮证赠送亲戚朋友营私舞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干部在统销工作中缺乏应有的阶级立场,对于富农、投机份子的不法行为缺乏阶级的义愤,未及时发现粮食统销紧张的真实情况和症结所在,或虽发现了富农、投机份子的不法行为,但未坚决地予以打击和制止,这是富农、投机份子所以能大胆妄为抢购、套购粮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上述情况,必须立即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和制止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囤积粮食的不法行为,以便迅速稳定群众情绪,控制销售,掌握粮源,务求按省委的要求,迅速将粮食统销工作作出显著成绩。为此,我们建议:

(一)请各地迅速动员教育县、区、乡干部和农村党员,认清目前粮食统销紧张的真实情况和症结所在,认识地主、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是破坏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命令”的非法行为,就其性质来说,是农村中阶级斗争尖锐化的表现,是富农、投机奸商勾结起来企图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破坏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的经济生活,破坏国家计划建设的罪恶行为。教育干部对此必须有高度的阶级警惕性和应有的义愤。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批判干部中间存在的各种错误思想,特别要批判克服那种盲目扩大供应的思想,使干部懂得不认真深入研究,划清应供应与不应供应的界线,盲目扩大供应,就很容易被富农、投机奸商所利用。从而动员干部深入地去摸清粮食统销紧张的原因,划分供应与不应供应的界线,作好粮食统销工作。同时,对于干部和党员中犯有一般多购粮食错误者应予批评教育纠正:对有套购粮食行为者应严肃批判自觉地向群众作检讨;对个别情节严重恶劣群众不满者,应依法惩处。

(二)通过支部和积极份子,广泛进行宣传粮食政策,充分发动群众。着重说明国家对真正缺粮户是保证供应的,缺多少供应多少,但如果不缺粮户亦乘机抢购、套购,势必造成粮食销售量扩大,对人民对国家均属不利。从而激起群众对于地主、富农、投机奸商抢购、套购粮食不法行为的义愤,形成群众性的监督。

(三)加强对粮店、熟食业、复制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各种作坊的粮食供应的管理和控制,教育他们遵守政府法令,不准贩卖、囤积粮食,否则以违法论处。

(四)对于抢购、套购粮食的富农、投机奸商必须发动群众展开斗争,退回购粮证和抢购、套购的粮食;违法行为严重者应依法判刑,予以严惩。各县、区领导上应亲自掌握选择典型事件,迅速加以严肃处理,并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影响。但在斗争中必须严格掌握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限制富农剥削的基本政策,应当把孤立、打击和斗争处理的对象,限制在地主、富农、投机奸商,不要打击到中、贫农身上。对于广大的中、贫农,他们就是有些多购粮食的自发资本主义行为,也主要是正面教育提高觉悟,并适当地在农民内部进行必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和自觉的遵守国家法令。因此县委对于斗争处理的对象,必须加以控制,不准下面乱斗乱处理。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何426

公元一九五四年叁月 收到

急 西北局 乙321号

省委机三月卅日抄张霍、队、杨、高、安、吴阮、何、万、王、财委、粮厅、青、工、妇委、报社、公厅、农厅、监委、检署、皋兰、市委、各地工委。


来源: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