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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批准劳动部党组关于过去工作检查和改进今后工作报告的指示
1954.01.06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并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党组:
(一)中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党组关于过去工作的检查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中央认为他们对过去工作的检讨和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是正确的。
(二)各级劳动部门四年来做了不少工作并获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中央劳动部党组领导上在过去一个相关长的时期内,存在着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和脱离生产的片面福利观点的错误,对于有关工作福利问题的处理,往往提得过高、过快,并因此造成了劳动部门工作上的困难,也助长了某些群众和干部的经济主义倾向的发展。这对于提高职工的阶级觉悟和为国家建设事业积累资金,都是不利的。必须指出,这种脱离实际、不顾生产、片面强调工资福利的经济主义倾向,不仅在劳动部门中存在,就是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各企业部门的某些干部中,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此,中央各产业部门的党组、各地党委及全国总工会党组,应将中央劳动部党组的这个报告的内容,向上述有关机关的党员干部进行传达,组织他们展开讨论,并联系检查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彻底转变这一方面的工作,但在克服经济主义倾向同时,必须密切关心职工生活,解决那些必需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防止发生对职工生活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倾向。
(三)中央责成中央劳动部党组协同全国总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在一九五四年内制定有关巩固劳动纪律、工资福利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必要的法令、规章,并对原有的法令加以审查修正,以克服目前在劳动工资制度上的混乱现象,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
此件和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过去工作检查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可登党刊。
附:
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过去工作检查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
一、过去工作的初步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在已往将近四年的过程中,由于中央和各地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做了不少工作,并获得了一些成绩。首先是根据中央的方针研究了若干劳动问题上的具体政策,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劳动法令(如工会法、有关劳资关系的法令、劳动保险条例等),把工人阶级由于革命胜利所获得的权利在法律上巩固起来,这对于提高工人政治觉悟,改变劳动态度,鼓励生产积极性方面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第二,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在解放初期和一九五0年工商业困难时期,根据中央规定的「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和当时实际情况,拟定了处理劳资关系中若干问题的办法,找到了调整劳资关系的一些适当方式(如劳资协商会议的方式等),这对于稳定劳资关系,恢复生产,教育并改造资本家方面都获得了一些效果。第三,在救济失业工人方面,一九五0年工商业发生困难,失业工人陡增,劳动部根据中央方针和各地意见拟定了救济失业工人办法,采取了以工代赈、转业训练、介绍就业、生产自救、还乡生产等方式,对失业工人进行了救济和安置。随着财政经济情况的好转,到今年六月止,安置与介绍就业的有一百七十余万人,失业现象大大减轻了。第四,在劳动保护方面,一九五0年中央检查了伊洛煤矿事件,推动了各地区和各产业部门重视伤亡事故的检查,并进一步开展了工矿安全卫生大检查的工作,从而找到了逐渐改善工矿企业安全卫生状况的途径。在检查中不仅初步解决了一般比较容易解决的安全卫生问题(建立和改进规程制度,装置和发送普通的安全卫生设备等),而且教育了干部和群众,初步树立起重视劳动保护的观念,使工矿企业安全卫生状况有了不少改进。劳动部在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召开的两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对各地区和各产业改进劳动保障工作方面都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和各地经验,更加明确肯定了生产与安全统一的方针,并研究了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办法,使全国劳动保护工作继续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三年多来,工矿企业的伤亡事故是在逐渐减少中。此外在工资工作和其他有关劳动问题的工作方面也都获得了一些成绩,当然,所有这些成绩是与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分不开的。
但必须指出,劳动部党组领导上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存在着脱离生产的片面福利观点和脱离实际的急躁冒进思想,使许多工作受到了不少损失。
二中全会明确指示:「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中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各种工作「都是围绕着生产建设这一个中心工作并为这个中心工作而服务的」。毛主席又提纲挈领地指示要「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工人的生活」。根据这个方针,劳动部门应当了解,在革命胜利后的接管恢复时期,为了巩固和发展已得的胜利,一方面要适当地强调保护劳动,以扭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所造成的贱视劳动的恶习,提高工人群众的主人翁觉悟;鼓舞他们的劳动热情;但另一方面,各种保护劳动的措施,必须以当时生产的情况为依据,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随着工矿企业的生产改革来逐渐改进。如果不顾生产的实际情况,而片面地过分地强调保护劳动,过高地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过早过急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劳动法令,便要反过来损害生产利益。劳动部领导上正是由于没有很好领会中央和毛主席的这种以生产为中心的观点和从实际出发的观点的指导思想,因而在许多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地犯了错误。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各方面:
(一)在劳动立法问题上,由于忽视了为恢复和发展生产服务的中心任务,过分强调了保护劳动的一面,使劳动部和各工劳动局颁布的法令中有不少条文是不问生产情况而片面地从保护劳动观点出发来制定的。如劳动保险的修正条件及实施细则,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限制加班加点的办法和限制使用临时工等等法令,都有类似这样的错误。特别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违反了毛主席指示的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企图不经过自下而上的逐步改革、逐步统一的过程,就在各方面搞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劳动法令(如工资制度、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等),结果使有些法令条文不仅行不通,而且妨碍了生产,造成了困难。
(二)关于调整劳资关系方面,劳动部领导上没有能正确掌握「对资产阶级又团结又斗争」的原则,因而发生了时「左」时右的偏差。如在一九五一年在经济情况好转后,资本家采取了各种狡猾手段向工人进攻,当时劳动部不仅没有及时认识这种情况的严重性,指导工人给资本家的进攻以反击,反而继续执行了一九五0年三四月间经济困难时期强调团结的政策;而在「五反」运动以后,在私营企业工人群众中发生了不少过「左」行为和过高要求,在各地劳动局的某些干部中也发生了「宁左勿右」的思想,对于个别工人显然不合理的、甚至违反了政府法令的行为,也唯恐「丧失立场」,不敢加以制止和纠正,劳动部对于这些脱离党的政策的现象,也没有及时纠正。特别是一九五0年在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对于处理劳资争议所采取的调解仲裁方式,劳动部领导上解释成为「劳动局应当站在劳资之间来进行调解,站在劳资之上来进行仲裁」,这显然是一种脱离工人阶级立场的非阶级的和超阶级的错误观点,显然这种错误观点很快就由中央和各地党委纠正了,但无疑地发生了一些不良影响。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的另一个错误,是在有关劳资关系问题的法令上大都没有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户和个体生产者的手工业户分别对待,这使各地在处理个体手工业者与所雇工人及所带徒弟之间的关系时,也按劳资关系处理,把只适合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劳动条件也在小手工业中实行了,因而造成广大手工业者不满,使他们对生产消极,不愿雇用学徒和工人,使手工业生产遭受了不少损失。
(三)关于工资问题:在一九五0年时劳动部曾协同全国总工会召开过一次调整工资的准备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也通过了实行工资分和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等办法,这在各产业和各地区调整工资问题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次会议忽视了各种产业和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及生产问题的复杂性,忽视了企业的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进程不一,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的健全程度不同,企图采取过早的和不适当的统一全国工资制度的方针,并企图以降低某些产业和某些地区工人工资的办法作为实现统一全国工资制度的步骤,这显然是有错误的。
(四)关于劳动保险问题:劳动部在一九五0年制定劳动保险条件时,对某些待遇标准已经规定得过高,而在一九五三年一月颁布的修正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更扩大了这些错误。如养老金提高到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超过了苏联的现行标准,如职工家属免费治疗及药费减少的待遇是与我们目前医疗设备情况不适合的,结果就造成企业医疗机构碌拥挤,常使真正需要医疗的职工得不到很好的及时的医治,同时在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步骤中也犯了急躁冒进的毛病,例如在实施劳动保险开始时,企图在两个月的短期中,将几千个企业、两百多万职工的非常复杂繁重的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进行完毕。在修改后的条例中又忽视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冒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和国营建筑公司,这就造成了不少困难和纠纷。
(五)关于劳动保护问题,我们不仅对这门工作业务不熟,经验不足,钻研不够,而且由于不根据生产的需要和可能,空喊劳动保护的结果,造成与企业行政的计划和工作步骤脱节,给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
(六)在救济失业工人问题上,由于过分强调了统一调配,助长了失业人员依赖政府的思想,减弱了他们自谋生活出路的积极性。失业人员因不能迅速就业而发生不满,用人单位因失掉了用人方便而不满。还有某些地方的劳动局向工矿企业介绍人员时单纯从解决失业问题出发,不考虑生产的需要,介绍许多不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重要的国营工矿企业中去,这就损害了生产利益。
(七)在制订工作计划方面,往往不研究客观的具体情况和主观力量,以致订出的计划难以贯彻执行。例如一九五三年的工作计划,只从经济建设一般的要求出发,把劳动力调配工作列为第一位,而把当时各地感到非常困难,急于需要解决的劳动就业和劳资关系问题却列在不重要的地位,这种与实际脱节的工作计划,自然是无法实行的(直到今年三月检查了几个地区工作后才逐渐纠正过来)。
上述这些错误,都是劳动部领导思想上主观主义片面性的具体表现。正是由于这些错误,就使劳动部门中产生了工作被动、上下脱节、思想混乱、许多干部不安心工作等严重现象。
这些错误思想其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能得到纠正,一方面是由于劳动部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散主义,有些重大政策性问题的决定和重要法令的颁布,既没有经过中央审查批准,又没有征求各地党委的意见,而在发布以后,又未将执行的结果随时向中央报告。另一方面是由于劳动部党组生活不健全,没有形成领导核心,这是因为党组负责人遇有问题不善于事先虚心商量,充分酝酿,对干部的意见和群众的经验重视不够。党组会议开的不好,许多重大问题没有认真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只是在会议上作了形式的通过,不能真正成为大家一致同意的决定,因此就不能使党组团结一致,以共同的努力来克服各种困难和错误。所有这些,参加党组的同志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党组领导人李立三同志应负主要责任。因为劳动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错误是与李立三同志在全国总工会工作中所犯错误密切相连,而且基本上是同一性质的。立三同志已在党组会议上作了自我检讨。这次总结工作,就是根据他的自我检讨和党组同志对领导、对工作的批评分析和自我批评来进行的。
二、改进今后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应当以中央和毛主席指示的「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工人的生活」的方针作为开展自己一切工作的准绳。劳动部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及国家计划的要求,逐步做好供应生产建设部门劳动力、协助培养技术工人的工作,并检查监督劳动力的合理使用;逐步改进工资制度,贯彻按劳付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以鼓励工人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同时要根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正确处理有关的劳资关系问题。
在执行上述这些任务时,必须认识:努力增产,履行节约,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是变落后的农业国为先进的工业国唯一可行的道路。因此要坚决批判在劳动问题方面违反节约原则、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要密切配合工会毫不疲倦地对工人群众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一致的思想教育,以克服部分工人中存在的经济主义思想;但另一方面对于那种对工人生活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也应予以批评与纠正。劳动部门的一切工作如劳动立法、监督检查及对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等,都应本着这种精神来进行。
根据上述方针,对劳动部所属各方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工资工作方面,要根据中央指示的「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态率的基础上,使工资福利适当的逐步增加,但也不可增加过多,即不可不增,亦不可多增,这就是说,应把重点放在长远利益上」的精神,并结合按劳付酬的原则,逐步改善工矿交通企业的工资等级制度,以鼓舞工人职员发挥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并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工资增涨的速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以保证社会主义积累。因此,工资工作的具体任务应当如下:
(1)根据国家工资计划的控制数字,切实掌握,使国家工资基金达到合理使用,逐渐改善各产业部门现行的工资等级制度。
(2)逐步推行和改善计件工资制度,改进不合理的奖励制度,以便发挥工资对生产的鼓励作用。
(3)坚决纠正工资政策上的平均主义的倾向,使各产业部门、各企业及各种工人的工资增涨采取不同的速度,即重要企业、技卫员工及科学专家等增涨得较多较快,次要企业及一般普通工人职员增涨得较少较慢,以鼓励工人职员积极提高技术与学习科学知识,并从而逐步改善产业与产业、企业与企业、工人与职员各方面之间的工资关系。
(4)对于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资问题,应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生产营业的具体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适当调整;逐步改变其不合理的状态(首先是奖金、定额等问题),逐渐做到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看齐。根据目前情况,应首先纠正资本主义企业工资问题上的无政府状态,防止资本家钻空子,争取工作主动,以利发展生产。
(二)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要根据中央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企业,引导其逐渐走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的方针及在生产、管理、劳动条件等方面使其逐渐与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的政策,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资本主义企业中、特别是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资、福利、雇佣、解雇等问题。审查修正已经过时的有关劳资关系的法令,并监督这些法令的正确执行,务须做到在法律之中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不在法律之外有所偏袒。在贯彻劳动法令中要协同工会组织教育职工群众,使其一方面协助资本家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并监督资本家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公私合同和劳资合同,另一方面要巩固劳动纪律,展开增产节约运动以搞好生产;根据「四马分肥」的原则正确处理私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并建立和健全劳资协商会议;推广签订劳资合同。同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增产节约委员会或生产会议等组织,以便于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
对于个体生产的手工业,无论在立法中或处理问题时,都要与资本主义工业分别对待,使这种独立生产者的广大群众紧密地团结到工人阶级周围,并鼓励其逐步走向合作化。
(三)在处理国营企业中劳动争议问题时,应认识在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中个人利益在原则上是与整体利益一致的。国营企业中发生争议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某些行政管理干部在执行政策上发生了偏差,甚至发生了对工人福利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错误;或者是由于某结工人觉悟程度较差;或者是由于有个别坏分子挑拨捣乱;或者是由于工会工作有缺点等等所造成。因此劳动部门在处理国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时,主要是协同工会组织根据党的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使其回到企业中去自行解决,或由上级产业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组织处理。但对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的偏差和错误;则应予以纠正,对于工人群众中严重破坏劳动纪律或挑拨捣乱的坏分子,应予以处分。劳动部门应协同产业管理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并制定维护劳动纪律的法令、有关工厂管理的标准规章及在企业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法,以便从制度方面来巩固并提高工矿企业中的劳动纪律。
(四)在救济失业工人方面,要贯彻中央批准的劳动就业座谈会所提出的方针和办法,逐渐改进工作。主要是:除对失业工人继续登记外,停止对一般失业人员的普遍登记;实行介绍就业与鼓励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缩小统一介绍范围,以扩大自行就业面。在介绍就业时,应以适合生产需要的条件为原则,坚决纠正专从安置失业人员着想,不问政治和技术条件随意向工矿企业介绍失业人员的作法;对政治上无问题并有培养前途的失业青年工人,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给以适当的技术训练,培养其就业条件。同时在处理失业问题上,劳动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分工合作,逐渐做到劳动部门专营失业工人问题,而对一般社会失业人员的救济问题,则划归民政部门管理。为此,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稳妥办法,对已登记的失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清理工作。但在实现这一转变时,必须采取负责态度,谨慎从事,稳步前进,以免造成新的被动状况。
(五)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要继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为此应逐步作好下列各项工作:(1)推动并监督各工矿企业改进技术安全和生产卫生工作,特别是基本建设的安全工作。这主要是要求厂矿企业和基本建设部门在制定生产计划或施工计划时必须包括安全措施计划,推行责任制时必须注意建立安全责任制,并把是否发生伤亡事故作为检查生产成绩的主要内容之一。(2)督促各厂矿企业加强对工人安全卫生教育,贯彻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注意加强对新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3)根据各厂矿企业比较成熟的经验,制定和审定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并监督其实施。(4)逐步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员制度。(5)逐步建立有关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劳动保险工作方面,要逐渐纠正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草案中的缺点和错误,主要是对条例中过高过宽的条款加以适当控制,对实施细则草案加以必要修改,对新申请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应严格审查,视其条件分别批准其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对于尚未实行的产业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单行办法。同时各有关方面应即着手研究改进整个劳动保险制度的方案,以便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
(七)关于劳动力调配与培养技术工人问题,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劳动调配方面,首先应进行建筑工人的调配工作,以便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其他方面。在培养技工方面,应由各产业管理机关负责举办和领导,劳动部门应协助有关方面共同研究,逐步规定一些必要而可行的统一制度,并用总结经验、交流经验的办法协助各产业部门改进工培训工作,以保证国家的技工培养计划能很好完成。
为了保证上述这些工作的正确执行,劳动部在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上要有彻底的转变。必须切实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使党组形成领导核心。必须切实执行向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均应事先向中央请示,事后报告。必须注意征求各地党委对各种重大问题的意见,必须指导各地劳动局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很好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必须主动地与各产业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达到互相配合、便利工作的目的。必须切实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的工作,以纠正劳动部领导上脱离实际的严重毛病。为此,党组同志及时要有计划地轮流召集大区或重要省市劳动局负责现场来汇报工作。必须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建立定期检查工作的制度。必须使党组生活健全起来,学习党的政策,钻研业务,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来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团结一致地来完成党所付予的任务。
上述报告,是否妥当,请予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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