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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关于注意防止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指示
1954.08.27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


兹将西北局批转之西北党内通讯社答复读者关于目前是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问题的意见,转发各地。西北局及党内通讯社对这一问题的意见是正确的。

对于农村中土地买卖一事,固然现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我们应积极地进行各种工作以防止农民出卖、出典土地。这就是要努力去做好农业互助合作、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工作,做好生产救灾、发放农贷、社会救济与改造游民等工作,以免农民为生产与生活的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至于农民为了生产方便而相互调换远近土地、好坏土地的问题,可按西北局的意见办理。

为积极地防止农民出卖、出典土地和土地的畸形变动,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今后各级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对于凡未持乡人民政府介绍信者,概不办理土地转移的税契手续。而乡人民政府对于要求开具这种介绍信的申请者,必须查明其出卖、出典、赠予等转移土地的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者,必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土地维持生活者,均应禁止。

县人民政府对于经过税契手续而变动的土地,应加以登记,并于每年年终时,汇总上报。

此外,近来发现有人确因生活另有着落而自愿将土地交给政府的情况,有的地方曾请示对这种问题的处理办法。中央认为对于这种极个别的,确非出于对政策误解或逃避负担或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交出土地的行为,可经过县人民政府查实情况,批准接收,并将此项土地作为乡或县的机动田或公田,按现有的机动田、公田一样处理。至于革命军人的随军供养的家属的在乡土地,则按军委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各地在处理这种自愿交出土地的问题时,必须切实掌握确实出于申请者自愿的原则,绝不能当做一个运动去发动生活另有着落者交出土地,否则,势将招致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这一点是十分要紧的,各地必须切实注意。

(附文两件。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
1954年8月27日

关于注意防止农村土地买卖问题


分局,各省(市)委并报中央:


党内通讯社答复读者关于目前是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问题的意见,西北局认为是正确的。据知土改后土地买卖的现象近年又逐渐增多。其中一部分如远近地对调等,属于农民间合理调整;而另一些则是一部分农民因为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如甘肃宁定县安定村,全村63户,土地改革(1950年)以来买地的27户,卖地的9户,共占总户数的57%,个别买地中农现有土地已等于当地每人平均数的2倍半以上;又如陕西长安县郭杜区第七乡调查,土改以来有47户卖地,其中27户是因为生活困难或劳动不好而出卖的。此种现象,亟应引起农村党组织和所有干部的注意,大力予以防止,不注意防止就是听任农村资本主义的滋长,是错误的。现将党内通讯社对读者的答复转发各地党委参考,并请各地党委密切注意这个问题。如有不妥,请中央指示。


 西北局
1953年12月26日

党内通讯社给读者的答复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在农村是逐步地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就是说要经过发展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地促进农业的合作化,逐步地把分散的小农生产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大规模集体生产;也就是要逐步地把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由农民个人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这是农民的幸福之途。但土地自由买卖,它和雇佣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一样,都要引起和扩大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引起两极分化,如果听任发展,结果便是少数富裕分子集中大量土地作为剥削其他农民的手段,而广大农民失掉土地,仍坠入贫困破产的悲惨境地。固然,目前法律上尚不禁止土地买卖;并且,只要土地私有制存在,土地买卖也不会完全绝迹,但我们必须通过各种工作予以限制。这种限制的最基本与最积极的方面,在于通过各种必要的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使农民避免出卖土地,但并不是用行政命令去禁止。积极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把农民组织到生产、供销、信贷等合作组织里边,发挥集体互助的作用,解决困难,避免剥削,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这是防止农民破产卖地、改变小农的贫困状况,保证农民走向富裕生活的根本工作。除此而外,还必须做好救灾、农贷、社会救济和改造二流子等工作,来防止贫苦农民和一些不好好劳动的分子出卖土地。只要我们把上述各项工作做好,并经常关心贫苦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就可以做到基本上避免贫苦农民出卖土地。个别农民因对调远近地、或因正当转业等而要卖地时,乡村党支部和农会须注意掌握,使土地以公平价格卖给真正缺地的农民,避免把土地卖给地主、富农和占有土地已超过一般中农水平的富裕农民。个别农民不安心农业生产,又无可靠的转业目标,而轻易卖地时,应予耐心劝阻,并指导他搞好农业生产。地主、二流子在土改时分得的土地,当时说明为了劳动改造,不许他们出卖的,现在仍应禁止其出卖。土改以来已买卖了的土地,原则上不应再翻案,而着重在防止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