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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西康省委关于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后补期问题”的批复
1954.09.29


西南局并转西康省委:


九月八日电悉。关于藏、彝少数民族的积极分子入党如何确定候补期的问题,同意按你们所提办法试行,望将试行中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告中央。


 中央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西康省委关于藏、彝等数民族入党如何确定后补期问题的请示


由于藏族和彝族等少数民族现存之社会经济形态与汉族地区迥然不同,社会情况殊异,加以至今尚未进行经济制度的根本改革,亦未划分过(也无从着手去划分)社会阶级成份,因而在藏族、彝族干部和积极分子中接收新党员之后补期的确定无所依从,发生困难。而少数民族中建党工作的即将进行又促使我们必须加以解决,才利于党的建设。据此,经初步研究并与各地委商酌,认为在各该地区尚未划分清楚社会阶级成份之前,对于所有被接收入党的藏、彝族干部和积极分子(包括农村积极分子在内)均不必正式确定其阶级成份,只应依照汉族地区土改中划阶级标准的精神确定为:大致相当于汉区的某一阶级成份,如相当于贫农中农等等,再据以按照党章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候补期,并将此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各栏。但在此照汉族地区划分成份的规定,确定大致相当(汉区)的某一阶级成份时,一般应只求大体相当而不必求细和从严。

至于某些业已进行土地改革,因而亦已划分过农村阶级成份的地区,其被接收入党者的候补期的规定,即应按其本人已经被确定了的成份,依据党章有关条文的规定确定执行,以上是否有当,请即批示以据遵行。


 —九五四年九月八日


来源:《统战政策文件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出版,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