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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对市纪委关于三反运动后干部贪污情况报告的批示
1954.12.11


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三反”运动后干部贪污情况的报告很好。报告中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引起全市各级党组织的严重注意。

“三反”运动以后,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案件比“三反”前已少得很多了,但仍然不断发生,甚至比“三反”运动刚过去的一个时期有日渐增多、贪污数量越来越大的情况,这说明资产阶级的影响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某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同时也发现有些党组织对于反对资本主义思想侵蚀的斗争注意得不够,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发现了贪污案件以后处理很不坚决。同时,这也暴露了许多机关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检查、监督,使贪污盗窃分子有机可乘。各级党组织应即对此进行讨论。对于已发生的贪污盗窃案件必须按照“今后从严”的原则,查明情况,迅速地认真地加以处理。对于重大的典型的案件,应在《北京日报》上公开揭露,大张旗鼓地处理,坚决纠正某些单位在对待这一问题上的拖延和不严肃的现象,并加强对财政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以制止贪污盗窃现象的滋长。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三反运动后干部贪污情况的报告


(一)


“三反”运动后,在我市一部分干部中,仍不断发生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据统计,从1952年“三反”后到1954年6月底,全市(包括党的组织归市委领导的国营厂矿企业)共发现有贪污行为的干部1036人,约占全体干部的0.7%。内有党员94人,团员121人。贪污款数在10万元以下者178人,10万元至50万元者330人,50万元至100万元者190人,百万元至500万元者302人,500万元至1000万元者28人,千万元至1800万元者8人。其中发生在合作、银行、财贸系统336人,国营及地方国营工矿企业287人,建筑及市政建设系统236人,文教卫生(包括高等学校)系统108人,政法系统49人,党群系统20人。从其级别看,绝大多数是出纳员、会计员、售货员、管理员、管库员等一般干部,但也有科长级干部11人。这些贪污分子一般都曾参加并受过“三反”运动的教育,其中并有244人系“三反”后重犯。他们的赃款绝大多数是用于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以至包旅馆、嫖女人等腐化堕落的生活上面。有的贪污分子的品质极端恶劣,贪污成性,毫无悔改;有的蜕化变质,成为不可救药的分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市“三反”运动后发生的贪污盗窃案件,比“三反”运动结束后的一个时期是日益上升的,如1036个贪污分子中,在“三反”运动结束后的半年内,即1952年下半年有167人,在1953年上半年上升到229人,1953年下半年上升到302人,1954年上半年仅6月底以前揭发出来的即有267人,在贪污的数量上,也有由零偷碎拿发展到大摸大捞的趋势。而且这些贪污案件多发生在合作、贸易、工矿、企业及建筑系统,共计859人,占贪污总人数的82.9%。这就直接严重地危害着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


(二)


“三反”后的贪污分子,在贪污方法上采取了更加巧妙的隐蔽的形式,在各个部门、各系统中也各有不同,主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虚报冒领,伪造单据和帐目。如畜产公司会计×××,1953年8个月中以假造传票、收多报少的方法先后贪污17次,共320余万元。北京市化工原料分公司业务科物价股长×××(团员),今年3月私制图章、伪造单据,贪污3次共120余万元。崇文区军属工厂制鞋部会计×××(党员),故意先使账目混乱,而后以不开发票、不记账等方法贪污220余元(已开除党籍)。

二、偷窥公款、公物。这大都发生在直接管钱管物的业务员、售货员、出纳员等人员中,有的甚至监守自盗,如零售公司业务员×××,“三反”中曾因贪污90多万元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而于1952年8月至1953年4月又先后偷窥现款、纸烟、肥皂、水果等10余次,共值百余万元。前门区联社售货员××,经常假意帮助别人卖货,暗中乘机将钱丢在地下,扫地时拾起,累计共盗窃30多万元。公安局三处刑警队民警×××,偷窥抽屉内自己保管的公款17万元,事后则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迷惑领导、嫁祸于人。邮局有些邮递人员偷保价信款。押车员×××于1953年4、5月间,连续3次偷窥保价信8件,贪污103万元,并撕毁封皮,消灭罪迹,嫁祸于接转信件的人员。最突出的是西单区联社售货员×××(青年团员)从去年6月以来不断窃货款、布匹,累计达3000多万元。

三、以次货顶好货,甚至私抬商品价格。多发生在合作社及国营商业部门。如西四区联社分销处经理××,“三反”中因贪污300万元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三反”后又不断以少给分量、虚报消耗、以次货顶好货等方法共贪污240余万元。市专卖公司办事员×××,“三反”中即发现有贪污,“三反”后因诈骗群众钱财受记大过一次处分,1952年3月不执行公司降低纸烟价格的规定,以高价出售,从中贪污27万元。

四、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这虽是少数,但其性质甚为恶劣。如房管局干部×××,1953年3月至10月间曾接受私商贿赂70万元,而后将一批木料当劈柴卖给该资本家,使国家财产损失500余万元。市合作总社阜成门菜站业务员×××,“三反”中曾发现其多次勒索菜农,“三反”后到1954年8月,又勒索农民20余次,共250余万元。群众极为不满。

此外,银行有不少外勤干部队伍,以存此还彼、依次顶补的方法,挪用农贷及群众存款,如人民银行东郊办事处外勤×××,从1952年7月起,曾先后挪用32户群众的存款,累计840余万元。


(三)


“三反”后所以不断发生贪污现象,除了有其社会根源和贪污分子本人品质恶劣外,许多事实说明:“三反”后不少单位和领导干部对过渡时期阶级斗争的复杂性、尖锐性认识不足,对反贪污斗争的长期性、艰苦性认识不足,产生了新的麻痹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也是使贪污现象能够发生特别是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麻痹思想和官僚主义,有的发现了贪污迹象也不积极认真追查。如宣武区区长×××同志在“三反”中便认为区政府“山不高,林不密”,不会有贪污分子(实际有3个贪污分子)。1953年11月,当该区建设科临时负责人兼工程队队长×××利用职权贪污、勒索821万元的重大贪污案件被初步揭发后,×还认为×过去是工作“一贯积极负责”,“问题也不会像想像的那么严重”,而不积极追查处理,直到×的贪污被完全证实后,才不得不转了原来的认识(区委对此问题已做了处理,×已做了检讨)。有的财务管理松弛、混乱、监督、检查不严,甚至根本没有制度,给贪污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如市卫生工程局三所的周转金经常不记账,后来账簿也丢掉,致管理员×××、×××贪污、盗窃共360余万元。市砖瓦公司没有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滥用现金支票,致办事员×××于1953年购置仪器时,携款900余万元潜逃。有些单位则对新招收的工作人员缺乏严格的审查,事后又放松了教育改造,因而发生贪污问题很多。如据商业局系统82个贪污分子的统计,就有由私营商店新招来的店员和小商贩34人,敌伪军7人,资本家1人。不少单位由于放松了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甚至政治思想工作极其薄弱,以致许多干部中存在忽视政治的倾向,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不能受到应有的批判、打击和群众性的监督,也就造成了贪污腐化现象得以存在和滋长的条件。


(四)


上述1036名贪污分子中,除196人尚未处理外,其余均分别轻重做了处理,处理上一般也是严肃的。有的单位并选择重大的贪污案件做了典型处理,在干部中进行了反贪污教育,收到良好效果。但在处理中也还有不严肃的现象。如人民银行海淀办事处外勤×××,“三反”中就发现有贪污,“三反”后又继续贪污11次共162万元,但该处仍以“念其年轻”为理由,请求分行“从宽”处理。

我们认为“三反”后发生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引起严重的注意。为防止和克服贪污、盗窃现象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必须坚决克服新的麻痹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特别是在首都各项建设事业日益发展,新的经济企业部门不断建立,财经贸易部门的业务不断扩大,新的人员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业务部门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对工矿、财经、企业部门的领导,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经常开展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觉悟;建立、健全财经制度,严格检查和监督;在招收新的工作人员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这是杜绝贪污腐化现象的根本办法。

二、对已发现的贪污案件,必须根据“三反”后从严的精神严肃处理。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坚决与贪污盗窃行为做斗争。对情节严重、品质恶劣和屡教不改的贪污分子,必须严加惩处。目前在处理贪污问题上的某些不严肃现象,必须纠正。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均应在本单位公开宣布,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处理,以便教育干部。

三、全市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全体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应经常搜集有关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问题的情况向党委反映,对党员的贪污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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