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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成都市等地私人开办学馆、补习班情况的调查报告和西南局宣传部的意见
1954.01.00


中央宣传部按:(一)四川省委宣传部对成都等地私人办学的情况进行了调□□□□□□□□□□□□□□□□□□□□□□□□□□□□□□□□□□□□□□□□□□□□□□□□□□□□□□□□□□□□□□□□基本上同意四川省委宣传部在调查报告中对控制私人办学方面所提出的规定和西南局宣传部在复示中对其中几项规定的修正意见。现将四川省委宣传部的调查报告(个别地方已加删节)和西南局宣传部的复示刊载在此,供各地参考。(二)由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公立学校不可能完全满足初中、小学毕业学生和学龄儿童的入学、升学要求,因之,各地的民办小学、学馆、补习班等可能有较多的发展。我们对待私人办学的方针,固然不能限制得太严,但亦不能任其泛滥,以致发生各种弊端。各地必须注意掌握这一方面的情况,并采取积极的办法加以指导和管理。


一,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成都市等地私人开办学馆、补习班情况的调查报告


我省今年中、小学招生后,有相当数量的高、初小毕业学生和学龄儿童未能入学。各地(特别是城市)在群众迫切要求入学,和社会上一些失业知识分子及其他某些动机不纯分子想趁机谋求出路的情况下,私人开办的学馆、补习班(其中一部分是居民中街道负责人主持开办的)大量地得到发展,其情况相当复杂。兹将我们对成都市、合川市和江津县城关区等地私人开办学馆、补习班的初步调查,报告如后。

(一)一般情况

江津县城关区共开办补习班5所,教师21人,学生705人。学生数占今年未考上初中小学的学生和学龄儿童数1,001人的74%,占该城关区公立小学现有学生数3,010人的23%。合川市共开办学馆、补习班11所,教师28人,学生822人。学生数(除46个成人外)占今年未考上初中、小学的学生、学龄儿童数1,561人的50%,占全市公立小学现有学生数5,300人的14%。成都市在今年小学招生后,曾有重点地、有领导地办了10所民办小学,共收学生1,720人,加上市立小学录取的新生人数,合计共约占全市报考人数的80%;但是私办学馆、补习班仍然很多。根据我们对成都市东城区了解(全市尚无统计材料),该区现有私办学馆、补习班共63所,教师179人,学生4,073人。学生中学龄儿童约为1,220人(占该区今年未考上学校的学龄儿童数的55%),其余大多为家庭妇女、职工、店员、幼儿和一些中、小学毕业学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合川市11所私馆、补习班中,有3所办的稍好,教师的质量也较好;有3所办得很坏,教师质量极差;其余5所为次坏的。成都、江津县城关区的情况大体类似。学馆、补习班的经费都靠收学生的学费维持。教材大部分是采用新教本,但也有不少是用解放前的教本或古书的。这些学馆、补习班的开办,虽然使群众的入学要求有了一定的满足,解决了部分学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的学习和补习问题,但由于一般地区对这些学馆、补习班的开办情况、教员来历以及教学内容等多未过问,故其□□□□□□□□□□□□□□□□□□□□□□□□□□□□□□□□□□□□□□□□□□□□□□□□□□□□

(二)□□□□□□□□□□□□

1,私馆、补习班教员的成员很复杂,根据对成都市14所私馆、补习班的□□个教员的调查:有1人为尚在管制期中的被管制分子(敌县特委会主席);有7人为解除管制不久的反革命分子(内有伪中央军校校长关匪麟征的秘书、调统室特务、游干班分子、国民党中央党部干事、青年党组长等);有15人为伪县长、处长等军政官员;有9人为地主阶级分子和反革命家属;有2人为被我政府机关清洗的干部,其余6人为家庭妇女、医生、店员和四川大学工学院的在校学生等。此外,在成都市和江津专区均发现有旧医、巫师、道士、摆测字摊子的、摆纸烟摊子的也在办学;在璧山县三区还有一个妓女也办了学校。

2,借办学为名,从中骗取钱财。成都市江南馆补习班,每月共收学费180万元,除花20万元请两个人帮助教书外,其余全归办学者一人独得,他们在教学上极不负责,群众说:“读啥书哟!简直是鬼混,骗钱了事。”有许多办学的人为多得学费,采用拉夫、“劝学”,和欺骗群众的办法,乱拉学生。还有的假借政府名义,招摇撞骗,声称“奉政府的命令办的”。为了赚钱,有的学馆、补习班从幼儿园一直设到中学部,或采用轮流来上课的办法,达到多收学费的目的。

3,在教学上,灌输“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错误思想的很普遍,并发现有不少的教育胡说八道,也有不少教员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言论和反动的言论。

4,有些办私馆、补习班的人,还想着办起来后等待政府接办。如有的说:“我们有两个过渡:从私馆过渡为公立学校;从私馆教师过渡为正是教员。”个别的还正式提出要政府补助、接办。


(三)我们的意见

中、小学招生,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不可能完全满足初中和小学毕业学生及学龄儿童的入学要求。因而民办小学和私办学馆、补习班在一定地时期内可能会继续存在与发展,若不予以适当的控制和必要的管理,听任不良分子招摇撞骗,任其泛滥,将会造成不良影响,形成被动,难以收拾,并将造成今后招生中的更大困难和增加政府的包袱,且会给反革命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恶果。为此,经初步研究与考虑的结果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审查指示。

1,从总的来说,以上问题的解决,不仅在时间上是相当长的而且主要应从思想上教育说服群众。说明送子弟入学学习文化的目的为着掌握一定的文化水平,便于掌握生产知识,更好进行劳动生产,要提倡劳动光荣的思想,批判“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错误思想。可向群众说明,在目前国家的条件下还不可能使得每一个学龄儿童都有入学和升学的机会,即使在小学和初中毕业了,除了一部分可能继续升学外,其余主要部分,应从事于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劳动,要使每一个人都不失学,甚至每一个人都变□□□□□□□□□□□□□□□□□□□□□□□□□□□□□□□□□□

2,□□□□□□□□□□□□□□□□□□□□□□□□□□□□□□□态度,也不能采取硬性禁止和干涉过多办法。应该通过有关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加以适当的控制管理。故暂作如下规定:1)、在师资方面:不准五类反革命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阶级分子和迷信职业者办学,并应劝止在校学生办学,因为这种兼职办学的办法,其目的在赚钱,是不会把学办好的。2)、在教材方面:要求尽可能的采用国家现行的学校教科书;不准使用反动教材,不准进行反革命的宣传教育。3)、经费方面:民办小学和私办学馆、补习班,其经费一律自筹。允许酌收学杂费,但不准收得过高,而应以其教员所得不超过当地在职小学教师的工资为原则。我们认为每个教员所得以每月不超过20万元为宜。4)、已登记备案批准之民办小学学生,其考试、毕业、升学应与公立小学学生同;而私办学馆、补习班则纯系补习性质,其学生无学籍。5)、凡民办小学和私办学馆、补习班等,只限于小学部分,一般不准设立初中和高中部等。6)、凡正式的民办小学和私人办的小学一律按照中央宣传部11月22日复示原则办理,即“只要对群众办学不致限制过严”,则“关于乡办和村办小学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备案,私人办的小学也须报请备案”,至于对私办学馆、补习班我们意见亦须经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3,对已办起来的民办小学和私办学馆、补习班,当地区以上的党委和人民政府应根据第2项原则精神,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令其进行登记备案。1)、凡基本上合乎第2项精神原则可予以批准,否则暂不批准,如果发现有反革命操纵者应从新改换领导,补行批准。今后凡私人设立私馆或补习班未经登记批准原则上一律不许设立;对有些教员质量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私办学馆、补习班,给予指导,使其进一步办好,逐步转成民办小学。2)、对所有教员人选应逐步有计划的加以必要的了解,对其中有问题但不严重者可继续在工作中加以教育改造;对个别问题严重者(即五类反革命分子)应取消其教学资格。3)、民办小学尽量吸收学龄儿童,对成年学生可逐步地劝其自愿地转入各地业余补习学校,或各地冬学进行补习。

因目前民办小学及私办学馆、补习班等,数量很大,情况复杂,我们暂时没有力量去加以全面整理,因此,在对此项工作的掌握管理上,应是逐步有计划地稳重地进行,首先要求各地进行调查了解,弄清情况,然后在通盘加以考虑,暂不提出进行整顿,以免造成被动与混乱,引起群众不满。(1953年12月)


二,西南局宣传部的意见


你们送来的“关于成都等地私人开办学馆、补习班情况的调查报告”已收阅,你们注意调查研究、掌握私人办学的情况,并开始注意对私人办学进行必要的适当管理,这□□□□□□□□□□□□□□□□□□□□□□□□□□□□□□□□□□□□□□□□□□□□□□□□□□□□□□□□□我们认为,在控制私人办学方面,应强调群众的监督,注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和反革命分子假借“办学”名义,进行破坏欺骗和反革命活动,而不宜企图用行政命令把私人办学限制得太严,以致脱离群众,陷我们自己于被动。同时,如果我们过多的采用行政命令来限制,这会给反革命分子或坏人钻空子,进行造谣挑拨,引起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不满。因此,在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或规定,更应慎重。你们第二节六项规定中,我们同意(1)、(2)、(3)、(5)项规定,并由内部掌握执行,但不必规定每个教员每月所得不超过20万元。第(4)项规定正式的“民办小学学生的考试、毕业、升学应与公立小学学生同”是对的,但不必规定私立学校、补习班学生无学籍,以免引起被动。第(6)项除原已批准的“私人办的小学也须报请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外,不必再规定“私办学馆、补习班亦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因为采取这种行政手段来控制,容易陷我们于被动。特别是区人民政府,更难掌握。因此第三节第(1)项规定采用批准或不批准的办法,是不适当的。更不宜规定“今后凡私人设立私馆或补习班未登记批准者原则上一律不许设立”的限制过严过死的办法。第三节其余各项意见我们同意。是否有当,请中央宣传部指示。(195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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