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报告
1955.06.01


省委批示:


省委同意省委统战部关于浙江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953年度盈余分配情况及对1954年度盈余分配的意见的报告,请各地研究执行。


附:


省委统战部关于浙江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953年度盈余分配情况及对1954年度盈余分配的意见的报告

(1955年5月10日)


(一)


公私合营企业1953年的盈余,根据省委指示并在各地、市委和财委的领导下,大多数厂都进行了分配。根据全省(缺舟山专区)58个厂(内有宁波市53年合营的永耀、和丰、冷藏3个新合营厂)的统计,有盈余的为55户,亏损的3户。55户的盈余总额为7428187元(新币,下同),平均利润率(即盈余总额占资本总额)为28.94%(最低利润率为1.75%,最高为166.1%)。其中,利润率在20%以下的有25户,21%至30%的6户,31%至50%的9户,51%至70%的7户,71%至100%的6户,100%以上的2户。

1953年度盈余已进行分配的有47户(占盈余的厂的85.4%)。其中除杭州电厂依照原有合同采取定息办法外,其余46个厂一般均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了分配,合计:所得税1238364元,占46个厂盈余总额的35.48%(其中占20%以下的9户,20%至34.5%的25户,34.5%以上的12户),企业公积金1137354元,占盈余总额的32.59%(其中占20%以下的3户,20%至30%的11户,30%至50%的26户,50%以上的6户);企业奖励金356327元,占盈余总额的10.21%(其中占5%以下的4户,5%至10%的28户,10%至15%的14户),公私股息红利(包括董事、经理、厂长等人的酬劳金)722333元,占盈余总额的20.69%(其中占10%以下的1户,10%至15%的2户,15%至20%的8户,21%至25%的27户,26%至30%的7户,31%以上的1户)。资本家实际所得利润占资本总额的3.67%。

从上述情况看来,公私合营企业1953年的盈余分配基本上是贯彻了“四马分肥”的政策的。分配后,政治影响良好,为今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对干部的政策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缺乏及时督促和检查,因而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已进行分配的厂来看,在“四马”的比例上尚有偏高或偏低的不够合理的现象。在公私股息红利方面,一般是偏低,部分偏高。如利润率在30%以下的24厂中有19个厂的公私股息红利“一马”都低于25%,有的只占8.59%(根据中央批转天津市委盈余分配办法,利润率在30以下者公私股息红利应高于25%)。从资本家实际所得的利润来看,一般都低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存款月息为7厘5。年息为1分2厘,股息红利平均实际所得年息为3.67厘)。但也有部分厂偏高,如青田电厂利润率高达84.45%,公私股息红利占盈余总额的32.14%(按中央规定应低于25%),在公积金方面,亦有偏高、偏低现象(如有的在50%以上,有的在20%以下)。在企业奖励金方面少数厂偏低(4个厂在5%以下)。

二、一部分干部对“四马分肥”政策的重要性尚认识不足,因而还存在不分或分而不叫拿走的思想和做法。55个有盈余的厂,尚有8个厂未分配盈余;一部分已分配盈余的厂,在分配后,也想尽各种办法不让资本家拿走其所得部分。如动员资本家转入投资,或同在一个会议上,一面分红,一面动员购买公债(温州电厂事先未作好酝酿协商在会议上硬性规定购买公债数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部分厂缴纳所得税比例偏高(如嵊县公私合营第五碾米厂所得税占盈余总额的21%),影响了其余“三马”的分配。对此问题,今后应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二)


1954年全省扩展了一批新合营厂,公私合营企业已有增加,盈余户也较上年度为多,利润率亦大为提高。根据全省(缺舟山专区)81户的统计,有盈余的77户,占95%强,亏损的4户(内新合营的3户)。77户的盈余总额为14189007元,最低利润率为1.14%,最高利润率为498.8%,平均利润率为41.46%,较上年度提高12.52%,其中:利润率在20%以下的21户,20%至30%的14户,30%至50%的17户,51%至70%的7户,71%至100%的9户,100%以上的9户。利润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有三:(1)企业合营后生产关系起了质的变化,工人生产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有了改进,老合营厂普遍进行了整顿工作,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以及劳动竞赛运动的开展,因而使产品在产量上、质量上都有显著的提高,成本也进一步的降低。(2)国家在原料、生产任务、调拨物资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3)部分厂原料成本低(如皮纸厂、石厂、窑业厂等),销路好,周转快,因而产生了高额的利润。

1954年度的盈余,除少数厂已清缴,大多数厂已估征所得税外,其他“三马”尚未分配。为了正确地贯彻党的盈余分配政策,兹根据中央历次指示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情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对公私合营厂1954年度的盈余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配的比例问题:1954年度凡有盈余的厂,一般均应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分配时应首先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国家资金的积累。其所得税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稽征,如估征所得税时有偏高现象,应重新加以核定。

公私股东的股息,红利(包括董事、经理、厂长等人的酬劳金,下同)的比例,一般应占在缴纳所得税前的企业盈余总额的25%左右;公私双方再按股份比例分配。企业利润较高的,公私股息、红利的比例可略低于25%;企业利润较低的,公私股息、红利的比例可略高于25%。具体分配比例,可参照华东局去年的规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公私股息、红利可占盈余总额的26%至30%,利润率在20%至30%的,公私股息红利可占25%;利润率在31%至50%的,公私股息红利可占20%至24%;利润率在51%至70%的,公私股息红利可占15%至19%(股息红利计算所得情况附表)。

对利润率超过70%以上的高额利润的厂,在保证使私股获得适当利润的原则下,可适当提高公积金。如获得国家的特殊优待(如原料由国家按照调拨价格供应,产品售价并未按照国家调拨价格计算,或产品向自由市场出售面获得的价格差额等)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部分不应包括在盈余额内,应当按规定交还国家。公社股息红利一般应不低或略高于银行长期存款的年息(即1分2厘)。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研究后报省委批核。

资本家所得,任其自由支配。公股所得,按规定上交。

企业奖励金,应根据企业福利基础,参酌国营企业办法适当提取,一般以5%至10%为宜。在特殊情况下亦不应超过15%或低于5%。

企业公积金,应在盈余分配中占一定比例,一般的除去缴纳所得税,分付股息红利和提取企业奖励金,弥补企业亏损外的余额全部提充之。

二、合营厂过去如有亏损(指合营以后的亏损),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后弥补亏损的一部或全部,然后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三、对公私股权尚未确定的厂,应迅速通过公私协商确定股权(但不能草率处理),及时分配盈余。如一时无法确定的,可以暂付方法发付,待股权确定后,按照其应分部分多退少补。

四、各地公私合营厂1954年的盈余分配,应在6月底结束,并总结上报省委。各厂方案须报经当地地、市委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照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时,其分配方案则须经当地党委决定,报省委批准。

盈余分配政策,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个重大政策,通过合理的分配盈余,可以鼓励资本家接受改造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这一政策的能否正确贯彻,密切影响到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因此,各地党委应加强领导,对干部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教育,并及时加以督促、检查,以保证这一政策的正确贯彻。各厂在拟定盈余分配方案时,要与资本家充分进行协商,以求通过这一工作,对资本家进行一次实际的、深刻的总路线教育,同时要注意对外扩大影响。


来源:浙江省某档案馆